實際施工人起訴總承包人(實際施工人起訴發包人和轉包人)

導讀:
法律主觀:實際施工人直接起訴發包方的法律依據是:因工程引起的糾紛,發包人一般只需起訴承包人,在審理中查明有掛靠、轉包情形的,應追加實際施工人為共同被告,實際施工人與承包人對工程承擔連帶責任,建設工程司法解釋規定:實際施工人以發包人為被告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轉包人或者違法分包人為本案當事人,實際施工人以發包人為被告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轉包人或者違法分包人為本案當事人,2、實際施工人主張工程款的法律依據如下:實際施工人以轉包人、違法分包人為被告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轉包人起訴后,實際施工人可否繼續起訴
工程合同糾紛到合同履行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訴解決。最好有專業人員介入,調查取證??陬^約定也視為合同的一種,最主要是取證是否正確得當。公司員工作為實際施工人的可能,發包人僅以原告系承包人員工為由主張原告主體不適格非實際施工人的,理由不充分;但實際施工人主張發包人承擔連帶付款責任的,應受發包人與轉包人之間的仲裁條款約束。
承包人對發包人逾期支付工程進度款無異議并繼續施工的,在發生糾紛后,承包人要求對方承擔 違約責任 的,不予支持; 驗收結算責任。發包方負責組織施工單位共同商定工程價款和竣工結算,負責組織工程竣工驗收。如果發包方還欠總承辦人的工程款,那么轉包的實際施工人可以在起訴轉包人后,起訴發包人。如果轉包人的確欠實際施工人的工程款,且發包人亦欠總承辦人的工程款,法院會判決發包人在未付工程款范圍內承擔責任。
實際施工人能否同時起訴承包人,違法分包人及發包人
1、實際施工人能否同時起訴承包人,違法分包人及發包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第二十六條規定:實際施工人以轉包人、違法分包人為被告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如果發包人還未足額給付承包人款項,則無論承包人是否起訴過承包人,都不影響實際施工人將發包人列為共同被告。
2、法律分析:實際施工人因工程施工合同糾紛的,可以起訴轉包人、違法分包人??梢詫l包人和轉包人、違法分包人列為共同被告進行訴訟。發包人僅在欠付的工程款范圍內承擔付款責任。
3、在法律時限內行使訴權 法律賦予實際施工人直接起訴發包人的權利,如果發包人拖欠工程款,而轉包人或違法分包人又不愿起訴發包人的,實際施工人要及時提起訴訟,否則可能會失去其應有的權利。
實際施工人主張工程款的法律依據
1、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 第五十三條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大型企業不得違約拖欠中小企業的貨物、工程、服務款項。中小企業有權要求拖欠方支付拖欠款并要求對拖欠造成的損失進行賠償。
2、實際施工人主張工程款的法律依據如下:實際施工人以轉包人、違法分包人為被告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3、最高人民法院認為,《司法解釋》第二十六條第一款主要是倡導性地告訴各級人民法院:實際施工人起訴索要 工程款 的,首先應當向與其有合同關系的轉包人或違法分包人主張權,這是實際施工人主張權利的主渠道和主導方向。
4、法律主觀:民法典對工程價款支付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八百零七條規定,發包人未按照約定支付價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發包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價款。
5、承包人對發包人逾期支付工程進度款無異議并繼續施工的,在發生糾紛后,承包人要求對方承擔 違約責任 的,不予支持; 驗收結算責任。發包方負責組織施工單位共同商定工程價款和竣工結算,負責組織工程竣工驗收。
實際施工人起訴發包人和轉包人
實施施工方的工人受傷亡時,承包人是將建筑工程非法轉包出去的,要成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發包人被實際施工人起訴后還能再付給轉包人工程款。建設工程司法解釋規定:實際施工人以發包人為被告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轉包人或者違法分包人為本案當事人。
法律主觀:實際施工人直接起訴發包方的法律依據是:因工程引起的糾紛,發包人一般只需起訴承包人,在審理中查明有掛靠、轉包情形的,應追加實際施工人為共同被告,實際施工人與承包人對工程承擔連帶責任。實際施工人以發包人為被告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轉包人或者違法分包人為本案當事人。發包人只在欠付工程價款范圍內對實際施工人承擔責任。
實際施工人以轉包人、違法分包人為被告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實際施工人以發包人為被告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轉包人或者違法分包人為本案當事人。發包人只在欠付工程價款范圍內對實際施工人承擔責任。實際施工人主張工程款的法律依據如下:實際施工人以轉包人、違法分包人為被告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實際施工人起訴承包人
實施施工方的工人受傷亡時,承包人是將建筑工程非法轉包出去的,要成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實際施工人應首先向合同相對方(轉包人,違法分包人)主張權利。 實際施工人起訴索要工程款的,首先應當向與其有合同關系的轉包人或違法分包人主張權,這是實際施工人主張權利的主渠道和主導方向。
法律分析:實際施工人不得任意起訴發包方或總承包方。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第二十六條 實際施工人以轉包人、違法分包人為被告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實際施工人以發包人為被告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當追加轉包人或者違法分包人為本案第三人。
實際施工人以發包人為被告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當追加轉包人或者違法分包人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發包人欠付轉包人或者違法分包人建設工程價款的數額后,判決發包人在欠付建設工程價款范圍內對實際施工人承擔責任。
實際施工人可否任意起訴發包方或總承包方
1、實際施工人不可以任意起訴發包方或總承包方。根據相關規定,實際施工人以轉包人、違法分包人為被告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實際施工人以發包人為被告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轉包人或者違法分包人為本案當事人。
2、實際施工人因工程施工合同糾紛的可以起訴發包人要求在拖欠工程款的范圍內承擔責任。建設工程發包人具體是指具有工程發包主體資格和支付工程價款能力的當事人以及取得該當事人資格的合法繼承人。
3、實際施工人以發包人為被告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當追加轉包人或者違法分包人為本案第三人。
4、法律分析: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實際施工人因工程施工合同糾紛的,可以起訴轉包人、違法分包人,也可以起訴發包人要求在拖欠工程款的范圍內承擔責任。
5、如果發包方還欠總承辦人的工程款,那么轉包的實際施工人可以在起訴轉包人后,起訴發包人。如果轉包人的確欠實際施工人的工程款,且發包人亦欠總承辦人的工程款,法院會判決發包人在未付工程款范圍內承擔責任。
6、根據發包人是否已支付承包人款項,視不同情況作不同處理,具體如下: 承包人額已經支付了承包人款項,實際施工人直接起訴承包人索要工程款即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