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際施工人司法解釋

導讀:
《建工司法解釋》中的“實際施工人”是指轉包、違法分包以及借用資質的無效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對于不屬于前述范圍的當事人依據《建工司法解釋》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定以發包人為被告主張欠付工程款的,應當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按照合同的相對性來講,實際施工人應當向其有合同關系的轉包人或違法分包人主張權利,而不應當向發包人主張權利。那么實際施工人司法解釋。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建工司法解釋》中的“實際施工人”是指轉包、違法分包以及借用資質的無效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對于不屬于前述范圍的當事人依據《建工司法解釋》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定以發包人為被告主張欠付工程款的,應當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按照合同的相對性來講,實際施工人應當向其有合同關系的轉包人或違法分包人主張權利,而不應當向發包人主張權利。關于實際施工人司法解釋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建工司法解釋》中的“實際施工人”是指轉包、違法分包以及借用資質的無效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建設工程經數次轉包或分包的,實際施工人應當是實際投入資金、材料和勞力進行工程施工的企業或個人。對于不屬于前述范圍的當事人依據《建工司法解釋》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定以發包人為被告主張欠付工程款的,應當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
建筑工人追索欠付工資或勞務報酬的,按照勞動關系或雇傭關系妥善處理。
實際施工人是基于無效施工合同產生,且實際履行施工義務的人,其在工程中投入了資金、人員、材料、設備等,根據上述分析,施工合同無效,承包人有權行使優先受償權,即實際施工人享有優先受償權。
1、實際施工人應首先向合同相對方(轉包人,違法分包人)主張權利。《司法解釋》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實際施工人以轉包人、違法分包人為被告起訴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2、實際施工人可以發包人為被告直接起訴。按照合同的相對性來講,實際施工人應當向其有合同關系的轉包人或違法分包人主張權利,而不應當向發包人主張權利。
3、為方便案件審理,人民法院可追加轉包人或違法分包人為共同被告或第三人。
4、發包人只在拖欠工程款的范圍內對實際施工人承擔責任。《司法解釋》第二十六條第二款還同時對實體問題進行了規定,即發包人只在欠付工程價款范圍內對實際施工人承擔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