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證據可以證明實際施工人的身份?

導讀:
在施工過程中,已經實際進行施工的實際施工人可能會因為無法收回工程款而需要提起訴訟。在提起訴訟前,實際施工人需要準備充分的證據,以便在法庭上證明自己的主張。
在建筑行業中,實際施工人(通常指的是承包商、分包商或工人)可能會因為合同糾紛、工資支付、工程質量問題或安全事故等原因提起訴訟。為了確保法庭能夠全面理解案件情況并做出公正的裁決,提起訴訟的一方需要準備充分的證據。這些證據將作為支持其訴求的基礎,幫助法官或陪審團了解爭議的核心問題,評估雙方的責任,并確定相應的賠償或補救措施。
哪些證據可以證明實際施工人的身份?
一是根據形式上來判定。一般而言,建設工程掛靠、轉包、違法分包等施工過程多簽訂有合同,故法院會根據合同載明的主體、權利義務履行情況初步判斷誰是實際施工人。比如與發包人、分包人或轉包人存在合同關系的證據,如施工合同、內部承包協議、轉包協議等,通過這些證據來達到證明涉案項目的權利義務主體。需要注意的是僅根據合同,不排除會存在串通行為的合理懷疑。
二是根據實際施工行為來確定。工程實踐中,雖然有《工程結算審核報告書》、《建設工程結算協議書》,但該結算是以建筑公司與房地產公司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為基礎的,該結算的行為后果歸屬于建筑公司,還有施工人員的證人證言,但其是利害關系人,該證據證明效力較弱,若無其它證據形成證據鏈,也很難直接證明實際施工人。此時還應結合實際施工人施工組織、勞務人員投入、機械和材料的購買等證據等判定,比如工作記錄,包括日志、工作報告、工作記錄表等;施工照片視頻,包括工作進展、施工方法、安裝過程等;簽到、簽退記錄,包括每天簽到和簽退的時間、位置以及簽到人員的簽名;工作票、工作指令,包括特定任務的要求、工藝和安全措施等;檢驗報告、記錄;培訓證書、記錄;施工人員工資發放憑證、材料采購支付憑證;施工工人證人證言、施工物資供貨協議、調度機械、施工簽證、施工日記、施工過程中的來往函件等涉案工程完整施工資料;獨立結算的證據,如接收工程進度款、繳納稅款等證據;通過電話錄音、施工過程的電話、微信等溝通記錄等證據。
三是排除適用實際施工人情形。工程項目的農民工一般不認為是實際施工人,若其為工程項目提供用工服務,只能向其招用者主張勞動報酬。對于包工頭和班組長,若其只是負責對招聘的農民工進行管理,無人材機投入,則一般不認為是實際施工人;而一旦其有資金、人材機投入,則可認定為實際施工人。對于轉包人、違法分包人、掛靠人與其相對方之間存在勞動關系的情形,則應重點審查其是履職行為還是最終的人材機投入主體,如不能證明其實際投入了人材機,則應當認定不是實際施工人。
如何舉證證明實際施工人身份?
第一,直接證據為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原件、施工圖紙、與各施工班組簽訂的分包協議、供貨協議、材料支付款憑證等,這些證據可以證明涉案訴爭工程是誰對外開展施工,實際履行承建訴爭工程的各種義務。
第二,需要提供證據證明建設工程履行過程中的具體班組、施工人員的組成人員、財產來源、財物管理情況,可以證明是否對施工工地上的人、財、物沒有獨立的支配權。
第三,間接證據為履行合同過程中的銀行證明、現金支票、轉賬支票等證據,從而可以證明承包人還是發包人掌控著財務收入與支出管理;加蓋公章的空白施工合同、空白施工方案、空白稅(費)申報表、空白企業(公司)登記委托書、空白施工方案審批表和施工組織設計(方案)報審表,可以佐證涉案工程實際施工的事實。
第四,從證據證明力的角度來看,工程價款審核書等有關證據僅可以證明有過匯款行為,而不能由此確定作為匯款方的一方公司就是實際施工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