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如何認定實際施工人

導讀:
實際施工人以發包人為被告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轉包人或者違法分包人為本案當事人。發包人只在欠付工程價款范圍內對實際施工人承擔責任。為保障農民工合法權益和維護社會大局穩定,該司法解釋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定,在欠付勞務分包工程款,進而欠付農民工工資情形下,實際施工人可突破合同相對性向與其沒有合同關系的發包人、總承包人提起償還勞務分包工程欠款的訴訟。如前所述,實際施工人僅在《解釋》中的第一、四、二十五、二十六條有規定,其他任何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均無涉及。那么法庭如何認定實際施工人。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實際施工人以發包人為被告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轉包人或者違法分包人為本案當事人。發包人只在欠付工程價款范圍內對實際施工人承擔責任。為保障農民工合法權益和維護社會大局穩定,該司法解釋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定,在欠付勞務分包工程款,進而欠付農民工工資情形下,實際施工人可突破合同相對性向與其沒有合同關系的發包人、總承包人提起償還勞務分包工程欠款的訴訟。如前所述,實際施工人僅在《解釋》中的第一、四、二十五、二十六條有規定,其他任何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均無涉及。關于法庭如何認定實際施工人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建筑工程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實際施工人以發包人為被告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轉包人或者違法分包人為本案當事人。發包人只在欠付工程價款范圍內對實際施工人承擔責任。接下來,關于人法庭如何認定實際施工人的詳細內容,就由大律網小編為您做更進一步的解答吧!
實際施工人是指依照法律規定被認定為無效的施工合同中實際完成工程建設的主體,包括施工企業、施工企業分支機構、工頭等法人、非法人團體、公民個人等,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確定的概念,目的是為了區分有效施工合同的承包人、施工人、建筑施工企業等法定概念。為保障農民工合法權益和維護社會大局穩定,該司法解釋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定,在欠付勞務分包工程款,進而欠付農民工工資情形下,實際施工人可突破合同相對性向與其沒有合同關系的發包人、總承包人提起償還勞務分包工程欠款的訴訟。該條第一款同時規定,原則不能突破合同相對性,應當按照合同順位主張權利。《解釋》施行十余年來,該條規定對保護農民工權益切實起到積極作用,為實際施工人主張勞務分包工程欠款提供了便捷通道,最高人民法院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所作工作報告也報告了此條立意;同時,不可否認,實踐中也出現大量突破司法解釋原意濫用此條規定的情形,損害了發包人、總承包人合法權益。
從特征上看,實際施工人具有以下幾個特征:
(1)是無效合同的承包人。有效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不存在實際施工人的說法,直接稱為施工人。
(2)是違法承包人。它沒有取得相應建設工程施工資質,違反了我國《建筑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
(3)它與發包人之間不存在直接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關系,但卻因實際組織了施工,與之形成了事實上的權利義務關系。
(4)它與上位承包人(非法轉包、違法分包人)是非雇用關系,如果是上位承包人的組成部門或雇用、委托代理人員,則不能稱為實際施工人。
1、有限適用的原則
從法理上講,實際施工人是突破合同相對性原理而產生的,我們一定要嚴格遵循法律的規定,沒有規律明文規定,我們不能任意適用。如前所述,實際施工人僅在《解釋》中的第一、四、二十五、二十六條有規定,其他任何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均無涉及。因此,我們認定的實際施工人,必須符合上述規定。具體地說,這些實際施工人就是借用企業資質簽訂建設工程合同的企業和個人,與總承包人、分包人一同成為建設工程質量糾紛中的被告,起訴轉包人、違法分包人承擔工程款給付責任的原告。突破這幾方面來認定和適用實際施工人,都是不正確的。
2、實際履行的原則
在實際施工人已經出現的情況下,我們要綜合各種因素準確加以認定。建設工程是一項復雜的技術工程,不論是完成勘察、設計和施工,都需要技術、資金、勞動力的大量投入。我們審查實際施工人時,只要遵循權利義務的實際享有和履行的原則,就能夠清楚地辨別實際施工人和表面上的承包人。實際施工人雖然沒有與發包人簽訂建設工程合同,卻事實上以包工包料、包工不包料等形式完成了工程的具體施工,雙方還進行了工程款的結算,這些人就可以認定為工程的實際施工人,是承建合同的真正相對方。同時,所謂的承包人未對工程投入技術、資金和施工,并且自工程開工至竣工驗收到案件起訴之日,承包人與發包單位之間從未發生資金往來、結算等事項,承包人也提供不出任何與建設工程有關的賬務資料。因此,可以認定承包人僅為工程的報建、竣工驗收等手續辦理提供方便,不是工程承建合同的實際履行方。如果為此發生爭議,可以責令雙方出示完成工程的審批資料、財務資料、驗收資料等予以證明。
3、正確區分職務行為的原則
若承包人有證據證明其與實際施工人之間存在雇用關系,即證明實際施工人的行為系職務行為的,可以認定承包人是工程承建合同的實際履行方,這種所謂的實際施工人便無權以自己名義起訴發包單位而主張有關工程款。對實際施工人的司法保護進行研究,并不意味著就要鼓勵建設工程由實際施工人去完成。但在社會轉型時期,針對實際施工人的這種特殊群體,我們不得不去現實地面對,找出最有效和直接的解決辦法來解決出現的紛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