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定實際施工人的三個條件,實際施工人主張工程款的法律依據

導讀:
同時,實際施工人還需要具備較強的問題解決能力和應對突發事件的能力,以確保項目能夠順利進行,項目管理者需要充分重視認定實際施工人的過程,確保選出的人才能夠為項目的順利進行貢獻自己的力量,因此,作為項目管理者,在認定實際施工人時,需要對其專業知識進行全面的評估,包括對其學歷、培訓經歷以及實際工作經驗的核實,因此,作為項目管理者,在評估實際施工人時,需要對其責任心進行綜合評估,包括對其過往項目的績效和對挑戰的應對能力進行考察。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中,實際施工人如何認定
法律分析:一、實際施工人認定需要以無效施工合同為前提。二、實際履行了施工合同義務是實際施工人認定的重要條件實際施工人應與發包人全面實際的履行了發包人與承包人之間的合同,并形成了事實上的權利義務關系,在這種情形下,實際施工人充當了合法承包人的角色事實上履行了相應的承包義務。沒有實際履行合同義務的,只是在非法轉包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根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規定認定無效:
(一)承包企業未取得建筑施工企業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等級的;
(二)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建筑施工企業名義的;
(三)建設工程必須進行招標而未招標的或者中標無效的。
認定實際施工人的三個條件是什么?
實際施工人的認定條件有:
(1)是無效合同的承包人。有效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不存在實際施工人的說法,直接稱為施工人。
(2)是違法承包人。它沒有取得相應建設工程施工資質,違反了我國《建筑法》、《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相關規定。
(3)它與發包人之間不存在直接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關系,但卻因實際組織了施工,與之形成了事實上的權利義務關系。
(4)它與上位承包人(非法轉包、違法分包人)是非雇用關系,如果是上位承包人的組成部門或雇用、委托代理人員,則不能稱為實際施工人。
最高法實際施工人的認定
“實際施工人”是《2004年解釋》創制的概念,旨在描述無效合同中實際承攬工程干活的低于法定資質的施工企業、非法人單位、農民工個人等。
“實際施工人”包括:
1、轉包合同的承包人;
2、違法分包合同的承包人;
3、缺乏相應資質而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名義與他人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單位或者個人。
通俗地講,實際施工人就是在上述違法情形中實際完成了施工義務的單位或者個人。建設工程層層多手轉包的,實際施工人一般指最終投入資金、人工、材料、機械設備實際進行施工的施工人。
實際實施工人的三種情況:
1、實際施工人是實際履行承包人義務的人,既可能是對整個建設工程進行施工的人,也可能是對建設工程部分進行施工的人。
2、實際施工人與發包人沒有直接的合同關系或者名義上的合同關系。實際施工人如果直接與發包人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則屬于承包人、施工人,無須強調“實際”二字。
3、實際施工人同與其簽訂轉包合同、違法分包合同的承包人或者出借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之間不存在勞動人事關系或勞務關系。司法實踐中,對于在合法專業分包、勞務分包中的承包人不認定為實際施工人。
在實踐中應要把握的原則:
1、審慎認定適用原則:
“實際施工人”是對合同相對性原則附條件的突破,具體適用中一定要嚴格遵循法律的規定,不能任意適用。“實際施工人”僅在《解釋一》中的第1、4、25、26條,《解釋二》第24、25條中有規定,除此之外的其他任何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均沒有涉及。
2、實際履行合同義務原則:
在“實際施工人”已經出現的情況下,需要審查“實際施工人”時,要綜合各種因素正確加以認定,只要遵循權利義務的實際享有和履行的原則,就能夠清晰地判斷“實際施工人”和表面上的“承包人”。
3、與工程項目管理人、內部承包人嚴格區分原則:
第一,從隸屬關系上看,前者大多數是承包單位的在職職工或者為完成某項工作任務的臨時聘用人員,而“實際施工人”則不存在任何隸屬關系,僅為完成特定施工項目而彼此協作。
第二,從對外履職上看,前者在履行工作任務期間,均以承包人的名義對外履行事務,而“實際施工人”則以本人的名義對外執行事務。再次,從合同效力上看,前者與承包人之間的協議屬于有效合同,而實際施工人與承包人之間合同大多屬無效合同。
第三,從法律后果上看,前者在履行建筑施工合同期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其合同相對人均為承包人,而“實際施工人”可以本人的名義,將發包人或者總承包人列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實際施工人怎么認定
法律分析:實際施工人的認定是沒有資質、借用有資質建筑施工企業名義的承包人。工程合同的承包人必須具有企業法人資格,同時持有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發的營業執照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資質證書,在核準的資質等級許可范圍內承攬工程,個人沒有資格成為承包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 第二十六條 承包建筑工程的單位應當持有依法取得的資質證書,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內承攬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業超越本企業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業以任何形式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使用本企業的資質證書、營業執照,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
認定實際施工人的三個條件
首先,對于一個優秀的實際施工人來說,專業知識是必不可少的。他們需要具備豐富的建筑知識和經驗,能夠熟練掌握各種施工技術和工藝流程。只有在實際操作中有深入的了解和經驗積累,實際施工人才能夠做到心中有數、胸有成竹。因此,作為項目管理者,在認定實際施工人時,需要對其專業知識進行全面的評估,包括對其學歷、培訓經歷以及實際工作經驗的核實。
其次,溝通能力也是認定實際施工人的重要條件之一。在一個復雜的建筑項目中,涉及到眾多的工種和團隊合作,實際施工人需要與各方保持良好的溝通,確保項目各階段順利進行。他們需要能夠準確地理解設計師和工程師的要求,并將其轉化為實際可操作的施工方案。此外,實際施工人還需要與施工隊伍保持緊密的合作,協調解決各種施工問題。因此,在評估實際施工人時,需要考察其溝通能力和團隊合作精神。
最后,責任心是認定實際施工人不可或缺的條件之一。在一個建筑項目中,實際施工人需要承擔著對項目的全面負責。他們需要時刻關注項目進展,確保工程質量和工期的控制。同時,實際施工人還需要具備較強的問題解決能力和應對突發事件的能力,以確保項目能夠順利進行。因此,作為項目管理者,在評估實際施工人時,需要對其責任心進行綜合評估,包括對其過往項目的績效和對挑戰的應對能力進行考察。
實際施工人主張工程款的法律依據
實際施工人主張工程款的法律依據主要有《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四十三條。該條款規定,實際施工人以轉包人、違法分包人為被告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實際施工人以發包人為被告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當追加轉包人或者違法分包人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發包人欠付轉包人或者違法分包人建設工程價款的數額后,判決發包人在欠付建設工程價款范圍內對實際施工人承擔責任。
同時,根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承包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的規定,實際施工人主張工程款需要滿足以下前提條件:
1、其與違法發包人之間簽訂的分包合同屬于建設工程施工合同。
2、前述合同無效。
3、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
綜上所述,認定實際施工人的能力和素質需要綜合考慮多個因素。除了專業知識、溝通能力和責任心之外,還有其他一些因素也需要納入評估范疇。但是,無論如何,找到合適的實際施工人對于項目的成功至關重要。項目管理者需要充分重視認定實際施工人的過程,確保選出的人才能夠為項目的順利進行貢獻自己的力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