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中,如何認定實際施工人?

導讀: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中,如何認定實際施工人?
目前,建筑市場施工主體數量眾多,而建設工程項目少,競爭非常激烈;同時工程掮客無處不在,可以說是“處處轉包,層層分包”,導致產生了很多的無效施工合同。無效合同中的實際施工人普遍存在于建筑施工領域,由于不具備施工資金、技術及組織能力、工程施工能力得不到保證,經常與發包人產生各種各樣的糾紛。那么,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中,如何認定實際施工人?
網友咨詢: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中,如何認定實際施工人?
江西文修律師事務所王鐵平律師解答:
《最高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中的“實際施工人”是指無效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即違法的專業工程分包和勞務作業分包合同的承包人、轉承包人、借用資質的施工人(掛靠施工人);建設工程經數次轉包的,實際施工人應當是最終實際投入資金、材料和勞力進行工程施工的法人、非法人企業、個人合伙、包工頭等民事主體。法院應當嚴格實際施工人的認定標準,不得隨意擴大《解釋》第二十六條第二款的適用范圍。
對于不屬于前述范圍的當事人依據該規定以發包人為被告主張欠付工程款的,應當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
界定實際施工人主體身份的實質標準是以是否對工程施工進行了實質性的投入,包括建設工程物化過程中缺一不可的三要素,即“人(勞動力)”、“物(建材、設備)”、“財(施工費用)”,只有完全投入上述三要素并最終完成施工工作的人才能作為實際施工人。
王鐵平律師解析: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中實際施工人是指為了規避國家法律對建筑行業施工企業資質管理的規定,采取掛靠、聯營、內部承包等各種形式借用其他有資質的企業名義,通過成立項目部、分公司等形式進行實際施工的作業主體,但不包括承包人的履行輔助人,勞務作業承包人以及項目委派負責人,同時各工種的農民工個人不屬于實際施工人,合法的專業分包、勞務分包中的承包人也不屬于實際施工人。《解釋》中實際施工人的確認內涵是在無效合同的語境下,實際上完成主要施工義務的單位或個人。
因此,實際施工人存在于特定的情形下,并不是所有的施工合同均存在實際施工人,只有在發包人將工程發包給了承包人,承包人被借用資質或又進行了違法分包或轉包時,才會有實際施工人的認定,若只是發包人和承包人之間的合同無效,并不涉及第三方合同主體,一般不會將承包人認定為實際施工人。
江西文修律師事務所創始人,主任律師。執業10年期間,榮獲多項榮譽,并擔任了政府和企業的法律顧問。擅長用法律思維處理和分析問題,理論和實踐技術扎實。執業期間處理了大量刑事案件,得到了當事人的認可和尊重
友情提示:律師在線咨詢免費回復,可直接與專業律師咨詢相關法律問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