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發包人的主要義務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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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發包人的主要義務有哪些?
一直以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在合同糾紛中都處于高發類型,其中關于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發包人的解除權屬常見問題之一,那么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發包人的主要義務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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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發包人的主要義務有哪些?
河南孫東曉律師事務所孫東曉律師解答:
1.不得違法發包的義務。
2.提供必要條件的義務。發包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時間和要求,向承包人提供原材料、設備、場地、資金、技術資料等,為承包人完成工作提供必要的條件。
3.及時驗收的義務。建設工程竣工后,發包人應當根據施工圖紙及說明書、國家頒發的施工驗收規范和質量檢驗標準,及時進行驗收。
《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九條,建設工程竣工后,發包人應當根據施工圖紙及說明書、國家頒發的施工驗收規范和質量檢驗標準及時進行驗收。驗收合格的,發包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價款,并接收該建設工程。建設工程竣工經驗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河南孫東曉律師事務所孫東曉律師解析:
按期完成工程和交付合格工程是承包人取得工程款的前提,是承包人的主要義務。
在施工過程中,承包人應當及時進入場地開展施工,保證每個階段的工期順利完成。在施工過程中,承包人應當獨立完成主體工程的施工,不得將主體工程分包給他人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第三人,更不得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在施工過程中,承包人所完成的工程量是請求支付工程價款的基礎。
承包人完成建設工程施工,經竣工驗收合格并將建設工程移交發包人后,因承包人原因產生的質量缺陷,在保修范圍和保修期限內出現質量問題的,承包人應當及時履行保修義務,因保修不及時造成人身或財產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孫東曉,男,漢族,大學學歷,高級律師職稱。孫東曉律師理論知識深厚,實際經驗豐富,是漯河市辦理本地區重大疑難案件最多的律師之一。連續多屆被源匯區人民法院、郾城區人民法院聘為司法監督員,被漯河市政法委聘為漯河市政法系統執法監督員,漯河市行風政風評議代表。執業二十二年,擅長刑事辯護,常年處理民商訴訟、房產糾紛、工傷賠償、交通事故訴訟,長期代理公司事務、工程合同、行政訴訟。是處理經濟糾紛案件資深律師,成功辦理各類案件二千余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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