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施工發包人,應負責賠償給第三者的情況有什么?

導讀:
建設工程施工發包人,應負責賠償給第三者的情況有什么?
建筑工程一切險承保在整個施工期間因自然災害和意外事故造成的物質損失,以及被保險人依法應承擔的第三者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的民事損害賠償責任。通常附加第三者責任險。那么建設工程施工發包人,應負責賠償給第三者的情況有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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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施工發包人,應負責賠償給第三者的情況有什么?
河北環京律師事務所馬艷杰律師解答:
建設工程施工發包人應負責賠償給第三者的情況是:
1、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對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財產損失;
2、由于發包人原因在施工場地及其毗鄰地帶造成的第三者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
《建筑法》第二十七條,大型建筑工程或者結構復雜的建筑工程,可以由兩個以上的承包單位聯合共同承包。共同承包的各方對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擔連帶責任。
河北環京律師事務所馬艷杰律師解析:
第三者責任承保的責任范圍一般是:
1.在保險期限內,因發生與保險單所保工程直接相關的意外事故引起工地內及鄰近區域的第三者人身傷亡、疾病或財產損失,依法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
2.對被保險人因上述原因而支付的訴訟費用以及事先經保險公司書面同意而支付的其他費用。
3.每次事故引起的賠償金額。(以法院或政府有關部門根據現行法律裁定的應由被保險人償付的金額為準)。
物質損失承保的責任范圍一般是:
1.在保險期限內,若保險單列明的被保險財產在列明的工地范圍內,因發生除外責任之外的任何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物質損失,保險人應負責賠償。
2.上述有關費用包括必要的場地清理費用和專業費用等,也包括被保險人采取施救措施而支出的合理費用。
建筑工程一切險是對工程項目提供全面保障的險種。它既對施工期間的工程本身、施工機械、建筑設備所遭受的損失予以賠償,也對因施工給第三者造成的人身、財產傷害承擔賠償責任(第三者責任險是建筑工程一切險的附加險)。
馬律師,中國政法大學在職法律碩士,具有扎實的理論功底和豐富的法律實務操作經驗,在承辦案件中,以“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為原則,受到委托人的一致肯定。擅長領域:建設工程;合同;交通事故;婚姻繼承;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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