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成第三者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建設工程施工發包人應如何賠償?

導讀:
造成第三者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建設工程施工發包人應如何賠償?
業主應認真仔細分析各工程的特點,在招標文件中對工程承包范圍劃分清楚,表述充分。最后還應讓法律部門介入,強化招標文件發出前、合同生效前的審查,并針對日后可能出現的缺陷和疏漏制定相應對策。
法律咨詢:
建設工程施工發包人應負責賠償哪些情況造成的第三者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
四川蓉城律師事務所徐茂輝律師回答:
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對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財產損失;
由于發包人原因在施工場地及其毗鄰地帶造成的第三者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
徐茂輝律師相關法律知識推薦: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有關內容的規定
第二十六條承包建筑工程的單位應當持有依法取得的資質證書,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內承攬工程。
禁止建筑施工企業超越本企業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業以任何形式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使用本企業的資質證書、營業執照,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
第二十七條大型建筑工程或者結構復雜的建筑工程,可以由兩個以上的承包單位聯合共同承包。共同承包的各方對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擔連帶責任。
兩個以上不同資質等級的單位實行聯合共同承包的,應當按照資質等級低的單位的業務許可范圍承攬工程。
徐茂輝律師補充:
第二十九條建筑工程總承包單位可以將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分包單位;但是,除總承包合同中約定的分包外,必須經建設單位認可。施工總承包的,建筑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總承包單位自行完成。
建筑工程總承包單位按照總承包合同的約定對建設單位負責;分包單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約定對總承包單位負責。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就分包工程對建設單位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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