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非法轉包導致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應如何處理?

導讀:
對非法轉包導致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應如何處理?
轉包是指承包人在承包工程后,又將其承包的工程建設任務轉讓給第三人,轉讓人退出現場承包關系,受讓人成為承包合同的另一方當事人的行為。那么對非法轉包導致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應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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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非法轉包導致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應如何處理?
黑龍江智勝律師事務所周婷婷律師解答:
對非法轉包導致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的處理,應區分兩種情況:
1、轉包的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的,發包人在欠付的工程款內對實際施工人承擔責任。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條規定了無效合同的處理原則,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被撤銷或者確定不發生效力后,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由此所受到的損失;各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但建設施工合同的特殊性決定了合同無效后不能適用“恢復原狀”的返還原則。
2、轉包的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不合格的,承包人應承擔修復義務,修復后的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的,發包人在欠付的工程款內對實際施工人承擔支付責任;修復后的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不合格,承包人請求支付工程價款的,不予支持。因此,對轉包的工程經修復仍不合格的,承包人和實際施工人無權要求發包人支付工程款。
一般的工程多會經過三次以上的轉包。這樣的轉包是非法的,而且容易帶來建筑質量隱患及拖欠工款等問題。工程經過一級一級的轉包,到了最后一層利潤非常低,所以真正的施工者被迫在施工時偷工減料。
黑龍江智勝律師事務所周婷婷律師解析:
合法的分包須滿足以下幾個條件:
(1)分包必須取得發包人的同意;
(2)分包只能是一次分包,即分包單位不得再將其承包的工程分包出去;
(3)分包必須是分包給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
(4)總承包人可以將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分包單位,但不得將主體工程分包出去。
轉包則指承包人在承包工程后,又將其承包的工程建設任務轉讓給第三人,轉讓人退出承包關系,受讓人成為承包合同的另一方當事人的行為。由于轉包容易使不具有相應資質的承包者進行工程建設,以致造成工程質量低下、建設市場混亂,所以中國法律、行政法規均作了禁止轉包的規定。實踐中,常見的轉包行為有兩種形式:
一種是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包給別人;
另一種是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他人即變相的轉包。但不論何種形式,都是法律所不允許的。
周婷婷律師,于智勝律師事務所執業,自執業以來,用專業的能力,敏銳的思辨,真誠的態度為許多當事人解決了法律糾紛,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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