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無效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怎樣處理

導讀:
對于無效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怎樣處理
2004年下半年,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了《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財政部、建設部聯合發布了《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暫行辦法》。
法律咨詢:對于無效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怎樣處理
律師回答: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承包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且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a.修復后的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發包人請求承包人承擔修復費用的,應予支持;b.修復后的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不合格,承包人請求支付工程價款的,不予支持;c.因建設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損失,發包人有過錯的,也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相關法律知識: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有關內容的規定
第十九條建筑工程依法實行招標發包,對不適于招標發包的可以直接發包。
第二十條建筑工程實行公開招標的,發包單位應當依照法定程序和方式,發布招標公告,提供載有招標工程的主要技術要求、主要的合同條款、評標的標準和方法以及開標、評標、定標的程序等內容的招標文件。
開標應當在招標文件規定的時間、地點公開進行。開標后應當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評標標準和程序對標書進行評價、比較,在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投標者中,擇優選定中標者。
第二十一條建筑工程招標的開標、評標、定標由建設單位依法組織實施,并接受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
第二十二條建筑工程實行招標發包的,發包單位應當將建筑工程發包給依法中標的承包單位。建筑工程實行直接發包的,發包單位應當將建筑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承包單位。
第二十三條政府及其所屬部門不得濫用行政權力,限定發包單位將招標發包的建筑工程發包給指定的承包單位。
第二十四條提倡對建筑工程實行總承包,禁止將建筑工程肢解發包。
建筑工程的發包單位可以將建筑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設備采購一并發包給一個工程總承包單位,也可以將建筑工程勘察、設計、施工、設備采購的一項或者多項發包給一個工程總承包單位;但是,不得將應當由一個承包單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發包給幾個承包單位。
工程建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