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的情形是什么

導讀:
因建設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損失,發包人有過錯的,也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一、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的情形是什么
1、沒有經過發包人同意的違法分包行為;
2、不具備相應資質違法分包;
3、將工程肢解,以勞務分包的名義將工程違法轉包或分包給其他企業。
4、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
第一條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據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認定無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業企業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等級的;
(二)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名義的;
(三)建設工程必須進行招標而未招標或者中標無效的。
承包人因轉包、違法分包建設工程與他人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應當依據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及第七百九十一條第二款、第三款的規定,認定無效。
二、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的后果
1、合同中有關解決爭議方法的條款具有相對獨立性,不因合同無效而失去其效力。
2、法律僅規定為承包人請求的應予支持,如果發包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是否支持,法律并未規定。在一次實際案例中,北京仲裁委員會某仲裁員認為只有承包人請求時才予以支持。
3、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4、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且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1)修復后的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發包人請求承包人承擔修復費用的,應予支持;
(2)修復后的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不合格,承包人請求支付工程價款的,不予支持。因建設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損失,發包人有過錯的,也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5、承包人非法轉包、違法分包建設工程或者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名義與他人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行為無效。人民法院可以收繳當事人已經取得的非法所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