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施工合同無效情形有哪些

導讀:
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頒規章中調整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強制性規范就有六十多條,如果違反這些規范都以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為由而認定合同無效,不符合《合同法》的立法本意,不利于維護合同穩定性,也不利于保護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同時也會破壞建筑市場的正常秩序。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具有特殊性,合同履行的過程,就是將勞動和建筑材料物化在建筑產品的過程。這與《民法通則》、《合同法》第五十八條的規定并不矛盾,而是在處理無效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中具體體現了《合同法》規定的無效處理原則。那么工程施工合同無效情形有哪些。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頒規章中調整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強制性規范就有六十多條,如果違反這些規范都以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為由而認定合同無效,不符合《合同法》的立法本意,不利于維護合同穩定性,也不利于保護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同時也會破壞建筑市場的正常秩序。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具有特殊性,合同履行的過程,就是將勞動和建筑材料物化在建筑產品的過程。這與《民法通則》、《合同法》第五十八條的規定并不矛盾,而是在處理無效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中具體體現了《合同法》規定的無效處理原則。關于工程施工合同無效情形有哪些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建筑工程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答: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受到不同領域的多部法律及其他規范性文件調整。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頒規章中調整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強制性規范就有六十多條,如果違反這些規范都以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為由而認定合同無效,不符合《合同法》的立法本意,不利于維護合同穩定性,也不利于保護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同時也會破壞建筑市場的正常秩序。我們認為,法律和行政法規中的強制性規定,有的屬于行政管理規范,如果當事人違反了這些規范應當受到行政處罰,但是不應當影響民事合同的效力。從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范內容看,可分為兩類:一是保障建設工程質量的規范,二是維護建筑市場公平競爭秩序的規范。《解釋》第1條和第4條將這兩大類分為以下五種情形:
一是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業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等級的;
二是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名義的;
三是建設工程必須進行招標而未招標或者中標無效的;
四是承包人非法轉包建設工程的;
五是承包人違法分包建設工程的。當然,《民法通則》和《合同法》等基本法律規定的合同無效的情形,也應當適用于建設工程施工合同。
答:《合同法》第五十八條規定,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后,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具有特殊性,合同履行的過程,就是將勞動和建筑材料物化在建筑產品的過程。合同被確認無效后,已經履行的內容不能適用返還的方式使合同恢復到簽約前的狀態,而只能按照折價補償的方式處理。從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實際履行情況看,當合同被確認無效后,有兩種折價補償方式:
一是以工程定額為標準,通過鑒定確定建設工程價值,考慮到目前我國建筑市場的實際情況,有的發包人簽訂合同時往往把工程價款壓得很低,如果合同被確認無效還按照第一方案折價補償,將會造成無效合同比有效合同的工程價款還高,這超出了當事人簽訂合同的預期。
二是參照合同約定結算工程價款。這種折價補償的方式不僅符合雙方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的真實意思,而且還可以節省鑒定費用,提高訴訟效率。
因此,通過對以上兩種折價補償方案的比較,根據我國建筑行業的現狀,衡平合同各方當事人的利益,在《解釋》第2條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被確認無效以后,建設工程質量合格的,可以參照合同約定結算工程價款。《解釋》確立了參照合同約定結算工程價款的折價補償原則。這與《民法通則》、《合同法》第五十八條的規定并不矛盾,而是在處理無效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中具體體現了《合同法》規定的無效處理原則。《解釋》第2條規定適用的無效合同僅指合同標的物為質量合格的建設工程,不包括質量不合格的建設工程。建設工程質量合格,包括兩方面的意思,一是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二是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不合格,但是經過承包人修復后,再驗收合格。總之,只要建設工程經過驗收合格,即使確認合同無效,也可以按照合同約定結算工程價款。
答:《解釋》第3條第1款第2項規定:合同無效,修復后的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不合格,承包人請求支付工程價款的,不予支持。制定此項規定我們是這樣考慮的:
一是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屬于特殊形式的承攬合同,法律規定承包人的主要合同義務就是按照合同約定向發包人交付合格的建設工程,如果承包人交付的建設工程質量不合格,發包人訂立合同的目的就無法實現,發包人不僅可以拒絕受領該工程,而且也可以不支付工程價款。這是民事法律調整加工承攬關系的原則。
二是根據《解釋》規定,承包人對經驗收不合格的建設工程可以進行修復,經過修復建設工程質量合格的,發包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工程價款;如果經修復建設工程仍不合格的,該工程就沒有利用價值,在這樣的情況下讓發包人支付工程價款是不公平的。三是不能按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當然會給承包人造成損失,但承包人是建設工程的建設者,對工程質量不合格應當承擔主要責任,因此,一般說來,造成的損失也應當由承包人承擔。但是,如果發包人對造成工程質量不合格也有過錯的,也應當承擔與過錯相適應的責任。也就是說,在發包人有過錯的情況下,發包人雖然可以不承擔按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給付義務,但是應當對承包人不能得到工程價款的損失按照過錯承擔賠償責任。《解釋》第3條第2款規定:因建設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損失,發包人有過錯的,也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合同法》第五十八條規定,合同無效后,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承、發包雙方當事人按照過錯分別承擔相應的責任,這樣規定不僅符合建筑市場的實際情況和民法原則,同時也有利于承包人重視建設工程質量,加強對工程質量的監督和管理。必須指出的是,關于建設工程經驗收不合格,發包人可以不支付工程價款的規定,除合同無效情形外,也適用于有效合同。《解釋》第10條、第16條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履行中承包人交付的工程質量不合格或者合同因解除而停止履行時,建設工程經驗收質量不合格的,參照《解釋》第3條規定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