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合同無效的情形

導讀: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的規定,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的,當事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發包人對于建設工程不合格也有過錯的,也應承擔相應的責任。因為工程價款的優先受償權是法律規定的,不依賴合同的有效而存在,因此雖然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被認定無效,但承包人的法定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依然存在。那么施工合同無效的情形。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的規定,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的,當事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發包人對于建設工程不合格也有過錯的,也應承擔相應的責任。因為工程價款的優先受償權是法律規定的,不依賴合同的有效而存在,因此雖然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被認定無效,但承包人的法定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依然存在。關于施工合同無效的情形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無效合同是指已成立,但因欠缺法定的有效要件,在法律上自始不發生法律效力的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1條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認定為無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業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等級的;
(二)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名義的;
(三)建設工程必須進行招標而未招標或者中標無效的。
(一)施工單位主體資格原因,如沒有資質、超越資質、借用資質等;
(二)簽訂合同的程序原因,比如應招標而未招標或者中標無效的、陰陽合同等;
(三)施工的工程項目本身不合法,比如尚未獲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等;
(四)其他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的情形。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
依法無效的合同,那么法律就不保護合同當事人依據合同條款主張權利了,合同當事人只能依照法律的相關規定來處理各自的權利義務。對于合同無效的后果,我國合同法處理的原則是:無效的合同自始無效,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合同無效后,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由于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相比較一般合同,在合同主體、合同的簽訂程序、合同履行中的行政監管、質量標準的強制性等方面均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因此在適用合同法關于合同無效后果的規定時,也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在司法實踐中,對于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的后果,依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分析如下:
(一)建設工程施工和合同被認定無效時,尚未履行的,不得繼續履行。取得的對方財產比如收取的履約保證金等,應當予以返還;造成損失的,雙方按照過錯承擔。
(二)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被認定無效時,工程已經完工的:
1、在價款結算方面,因為承包人的建筑材料和勞務活動已經物化為工程實物,無法簡單的恢復到原狀,因此只能折價補償,那么如何折價補償呢?是按照雙方的合同約定還是按照市場價格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的規定,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的,當事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不合格的,修復后經竣工驗收合格,發包人請求承包人承擔修復費用的,應予支持;修復后經竣工驗收仍不合格的,承包人請求支付工程價款的,不予支持。發包人對于建設工程不合格也有過錯的,也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2、在工程質量方面,對施工質量負責,是承包人的法定義務,不因合同的無效而免除。在建筑物的合理使用壽命內,承包人必須確保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的質量。在質保期內承擔質量保修義務。
3、在其他損失的索賠方面,因為合同約定的違約責任條款均歸于無效,因此對于各方給對方造成的損失,損害賠償的請求方應提供相應的實際損失的依據。
(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被認定無效時,工程尚未完工的,之后也不再繼續履行,已經履行的部分參照工程完工的處理規則進行處理。
(四)對于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不影響承包人依照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條的規定主張工程價款的優先受償權。因為工程價款的優先受償權是法律規定的,不依賴合同的有效而存在,因此雖然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被認定無效,但承包人的法定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依然存在。
合同編規定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后,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具有特殊性,合同履行的過程,就是將勞動和建筑材料物化在建筑產品的過程。合同被確認無效后,已經履行的內容不能適用返還的方式使合同恢復到簽約前的狀態,而只能按照折價補償的方式處理。從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實際履行情況看,當合同被確認無效后,有兩種折價補償方式,一是以工程定額為標準,通過鑒定確定建設工程價值,考慮到目前我國建筑市場的實際情況,有的發包人簽訂合同時往往把工程價款壓得很低,如果合同被確認無效還按照第一方案折價補償,將會造成無效合同比有效合同的工程價款還高,這超出了當事人簽訂合同的預期。二是參照合同約定結算工程價款。這種折價補償的方式不僅符合雙方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的真實意思,而且還可以節省鑒定費用,提高訴訟效率。因此,通過對以上兩種折價補償方案的比較,根據我國建筑行業的現狀,衡平合同各方當事人的利益,在《解釋》第2條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被確認無效以后,建設工程質量合格的,可以參照合同約定結算工程價款。《解釋》確立了參照合同約定結算工程價款的折價補償原則。
《解釋》第2條規定適用的無效合同僅指合同標的物為質量合格的建設工程,不包括質量不合格的建設工程。建設工程質量合格,包括兩方面的意思,一是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二是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不合格,但是經過承包人修復后,再驗收合格。總之,只要建設工程經過驗收合格,即使確認合同無效,也可以按照合同約定結算工程價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