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有在什么情形下才認定施工合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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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同時,實際施工人還需要具備較強的問題解決能力和應對突發事件的能力,以確保項目能夠順利進行,項目管理者需要充分重視認定實際施工人的過程,確保選出的人才能夠為項目的順利進行貢獻自己的力量,因此,作為項目管理者,在認定實際施工人時,需要對其專業知識進行全面的評估,包括對其學歷、培訓經歷以及實際工作經驗的核實,因此,作為項目管理者,在評估實際施工人時,需要對其責任心進行綜合評估,包括對其過往項目的績效和對挑戰的應對能力進行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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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糾紛實際施工人1、實際施工人以轉包人、違法分包人為被告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和第二十六條 “實際施工人以轉包人、違法分包人為被告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實際施工人應特指無效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即非法轉包、違法分包、借用資質情形下的實際承包人,5、實際施工人主張工程款的法律依據主要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等法律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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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實際施工人以發包人為被告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轉包人或者違法分包人為本案當事人。發包人只在欠付工程價款范圍內對實際施工人承擔責任。為保障農民工合法權益和維護社會大局穩定,該司法解釋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定,在欠付勞務分包工程款,進而欠付農民工工資情形下,實際施工人可突破合同相對性向與其沒有合同關系的發包人、總承包人提起償還勞務分包工程欠款的訴訟。如前所述,實際施工人僅在《解釋》中的第一、四、二十五、二十六條有規定,其他任何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均無涉及。那么法庭如何認定實際施工人。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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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3、四川省違法轉包認定情形: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轉給其他單位(包括母公司承接建筑工程后將所承接工程交由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子公司施工的情形)或個人施工的,轉包分包認定管理辦法1、轉包分包的法律規定如下:承包單位將承包的工程轉包的,或者違反本法規定進行分包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違法轉包的七種情形1、施工單位將工程分包給個人的,施工單位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或安全生產許可的單位的,施工單位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或安全生產許可的單位的,禁止總承包單位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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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中的實際施工人怎么認定1、實際施工人應特指無效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即非法轉包、違法分包、借用資質情形下的實際承包人,實際施工人如何認定實際施工人應特指無效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即非法轉包、違法分包、借用資質情形下的實際承包人,最高法實際施工人的認定1、實際施工人應特指無效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即非法轉包、違法分包、借用資質情形下的實際承包人,2、法律主觀:實際施工人的認定條件有:(一)是無效合同的承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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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建筑施工事關重大,甚至關乎公眾的生命財產安全。因此,對主體資格的認定應列為合同效力認定的首位工作。因此,在處理此類案件中要重視并熟練運用招標投標法的相關規定。那么無效施工合同的五種情形是哪些。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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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頒規章中調整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強制性規范就有六十多條,如果違反這些規范都以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為由而認定合同無效,不符合《合同法》的立法本意,不利于維護合同穩定性,也不利于保護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同時也會破壞建筑市場的正常秩序。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具有特殊性,合同履行的過程,就是將勞動和建筑材料物化在建筑產品的過程。這與《民法通則》、《合同法》第五十八條的規定并不矛盾,而是在處理無效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中具體體現了《合同法》規定的無效處理原則。那么工程施工合同無效情形有哪些。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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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的規定,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的,當事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發包人對于建設工程不合格也有過錯的,也應承擔相應的責任。因為工程價款的優先受償權是法律規定的,不依賴合同的有效而存在,因此雖然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被認定無效,但承包人的法定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依然存在。那么施工合同無效的情形。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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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而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第五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因此,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是違反了強制性規定導致的。這時,無效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處理只按照締約過失來承擔責任,即由有過錯的一方賠償另一方因合同無效而造成的損失。無效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自始無效,合同被確認無效后,應當立即停止履行,雙方均不能再按照合同約定履行。那么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如何認定無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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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只有通過加強法律意識、提高技術素質、完善合同條款以及建立健全的監督機制,才能有效地防止和解決實際施工人認定糾紛的發生,促進建筑行業的健康發展,一、問題背景及原因實際施工人認定糾紛的發生是由于多方因素綜合作用的結果,綜上所述,實際施工人認定糾紛是建筑行業面臨的一個嚴重問題,需要全行業共同努力來解決,此外,建立健全的監督機制和糾紛調解機構,加強對實際施工人認定糾紛的解決和處理工作,保障相關方的合法權益,本文將對實際施工人認定糾紛的原因、影響以及解決方案進行深入探討,以期為相關從業人員提供一些有益的參考和啟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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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高利轉貸的適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的規定,高利轉貸罪是指以轉貸牟利為目的,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高利轉貸他人,違法所得數額較大的行為,2. 本罪在客觀上表現為以轉貸牟利為目的,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高利轉貸他人,違法所得數額較大的行為,高利轉貸的認定及適用情形高利轉貸罪,是指以轉貸牟利為目的,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高利轉貸他人,違法所得數額較大的行為,在這個案例中,王某的高利轉貸行為雖然沒有達到高利轉貸罪的立案標準,但是其行為違反了金融機構的信貸管理規定,損害了金融機構的利益,因此被認定為非法經營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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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順延工期的情形時有發生,不僅應該按照《合同法》的規定約定相關事項,還要在不違反法律規定的情況下,盡可能詳細的約定合同各方的權利義務,更重要的是,當出現約定或者法定的順延工期、調整價款的情形時,及時主張自己的權利,以免造成損失。工程竣工后,進入到驗收合格付款階段,在工期延誤和順延工期方面會存在較大爭議。工程量變更并非順延工期的法定事由,工程量變更后并不必然改變工期。那么建設工程施工糾紛中順延工期的認定。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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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建筑施工事關重大,甚至關乎公眾的生命財產安全。因此,對主體資格的認定應列為合同效力認定的首位工作。沒有資質、低于相應級別資質要求或者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名義訂立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均為無效合同。因此,在處理此類案件中要重視并熟練運用招標投標法的相關規定。另外,《招標投標法》第50條、第52條、第53條、第54條、第55條、第57條等,又規定了“中標無效”的六種情形。那么建筑施工合同無效的五種情形是什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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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建設工程質量就是生命,施工企業的施工能力是保證質量的前提,對施工企業的資質管理與審察,是施工建設的基礎,無資質和超越資質的企業簽訂的合同屬無效合同。但是,承包人在工程竣工前取得相應資質等級的,不能作為無效合同處理。工程承包中存在三種情況之一或同時存在的,可以認定為掛靠,簽訂的施工合同屬無效合同。凡屬規定在招標范圍的工程未進行招投標的,簽訂的施工合同無效?!墩袠送稑朔ā返谖迨⑽迨?、五十三、五十四、五十五、五十七條規定了中標無效的六種情形。中標是發包人與承包人簽訂施工合同的前提條件,中標無效必然導致施工合同無效。那么工程施工合同無效的五種情形。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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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凡屬規定在招標范圍的工程未進行招投標的,簽訂的施工合同無效。六、低于成本價中標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根據《招標投標法》第41條規定,中標人的投標應當符合的條件之一為“能夠滿足招標文件的實質性要求,并且經評審的投標價格最低;但是投標價格低于成本的除外”,投標符合條件的,評標委員會有權否決該投標。那么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被認定無效的情形有哪些?。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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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合同被認定無效,還能要回工程款嗎?存在掛靠,工程款找誰要?甲方拒不支付工程款,怎么應對?咨詢專業的律師,才能有專業的結果!12月27日18:00建設工程專題分享會:談判、調解、訴訟、保全,多種解決方案,幫您快速要回工程款!
“借名買房”不存在規避限購政策或違背公序良俗情形的,應認定借名人系實際房屋權利人
目前中國建筑行業里,以內部承包項目責任制的名義簽訂協議書后,在施工過程中實際是掛靠施工的情況比比皆是。今天就給大家講一講項目被認定為掛靠施工的法律后果: 在行政監管層面,當公司與項目經理的關系被認定為掛靠時,不同行政機關可依據不同法律法規對公司和項目經理進行處罰,僅罰款這一項就可以按照項目產值的2%~4%進行罰款。 相反,當公司與項目經理的關系被認定為內部承包時,屬于合法,被認定為轉包時,處罰也比掛靠輕的多。 經濟糾紛層面,當項目對外拖欠人材機款項時,如果公司與項目經理的關系被認定為掛靠,則公司與項目經理共同對外承擔連帶責任,公司承擔責任后可以向項目經理追償。 綜上,對于內部承包制建筑公司和項目經理來講,如果被認定為掛靠,無論是行政處罰層面還是責任承擔方面都是最差的結果。建議內部承包制建筑公司和項目經理盡力避免雙方的關系被認定為掛靠關系,
近兩年全國建筑市場不景氣,發包人也面臨著巨大資金壓力。然而有的發包人雖然無力支付工程款,但其公司的股東卻各各富得流油。那面對這樣的情況我們該如何討要工程款呢?今天我就來給大家支幾招,認真看。 1、很多拖欠工程款的案件是由于違法分包和非法轉包造成的,實際施工人在起訴發包人時應當同時將業主(包括開發商、政府、項目所有人)列為共同被告。這樣就加大了取得工程款的幾率。 2、通過專業的建設工程律師盡快取得法院生效判決。很多施工人被拖欠工程款時,往往存在觀望和僥幸心理,期待著發包人能良心發現,因此錯過了最好的訴訟時機。如果沒有法院的生效判決,任何強制措施都是沒有法律依據的。 3、就建設工程主張優先受償。依法施工人可以在法定的期限內主張就涉案工程優先受償,而不專業的律師往往不知道或者不會合理使用此條法律規定。 4、在執行過程中,申請查封被執行人財產的主要手段是賬戶查封,很多發包人賬戶中雖然沒錢,但該賬戶如果不能使用對其影響巨大,因此其在賬戶被封后往往會積極解決欠款問題。 但如果經法院調查確定發包人無執行能力,大部分施工人(包括律師)就不再繼續處理或者不知道如何處理了,其實此時我們可以因發包人的資產不足以清償債務而申請發包人公司破產,在清算過程中查找股東有無違反公司法的情形,一經查實可依法向股東主張權利。同時還可以向法院申請限制高消費等措施,進而實現取得工程款的目的。
【案例分析】男子偷偷炒股虧71萬!法院:屬于重大過錯,應賠償妻子!原告曹某與被告范某結婚后共同購買了一套房屋,后經雙方協商將房屋出售。但范某未經曹某同意將大部分房款用于炒股,結果虧損了70余萬元。曹某得知后將范某訴至法院,請求分割售房款。 一、二審法院均認為,范某的行為屬于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重大過錯,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權,故支持了曹某的訴訟請求,判令范某給付曹某88.9萬元。 據中國裁判文書網官網披露的判決書顯示,曹某與范某于2004年2月10日登記結婚,2006年8月生育一女?;楹蠖速彽梅课荩课莸怯浽诜赌趁?。 2020年12月20日,范某與劉某簽訂《北京市存量房屋買賣合同》,將涉案房屋以228萬元價格出售。 房款支付細節如下: 房屋首付款為46萬元,其中劉某于2021年1月6日向范某名下銀行賬戶轉賬41萬元,其余5萬元轉至曹某賬戶; 2021年3月12日,劉某向范某銀行賬戶轉入31萬元; 2021年3月23日,劉某再向該賬戶轉入房款90萬元; 2021年4月8日,劉某又向該賬戶轉入房款60萬元; 2021年5月15日交房后,劉某向范某名下賬戶轉款1萬元。 拿到這筆錢后,范某聲稱給曹某房款共計33.29萬元,其余用于償還銀行貸款、債務,炒股,支付女兒生活費及日常消費支出等,現房款已無剩余。其中,雙方將首付款44.7萬元用于償還銀行貸款本息,剩余首付款1.29萬元在曹某賬戶內。而房款150萬元,范某則未經曹某同意,于2021年3月24日向股票資金賬號轉賬89萬元,而后再次轉賬55萬元。 但是,經過他一番操作后,自2021年3月24日至2021年5月31日,范某從股票資金賬號轉出73萬元,共計虧損71.12萬元。范某稱剩余房款另用于償還信用卡41.17萬元,償還多名親屬共計30萬元,范某還稱借款用于償還銀行貸款及債務、炒股及家庭生活。 為證明房款和債務分配約定以及范某揮霍、轉移夫妻共同財產等主張,曹某向法院提交的2020年7月6日《房產分配協議》約定:女方占房產三分之二,男方占房產三分之一。 值得一提的是,范某與曹某的微信聊天記錄顯示:范某長期不顧曹某反對炒股,且炒股未經過曹某同意。范某則辯稱炒股為正常投資,系為改善家庭生活條件,并非揮霍夫妻共同財產。 案件經法院審理,一審、二審法院認為,范某與曹某經協商一致后出售房屋獲得房款228萬元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但范某未將所獲得房款150萬元的事實告知曹某,并未經曹某同意擅自處分該房款,且不顧曹某的多次反對仍進行大額炒股投資,將144萬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資并虧損了70余萬元,屬于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權,故曹某請求婚內分割售房款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定,法院予以支持。曹某請求婚內分割售房款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定,法院予以支持。于是,判決范某給付曹某88.9萬元。 北京高院經審理后認為,雙方經協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獲得房款228萬元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雙方在處分房款時亦應當友好協商。但范某未將所獲得房款150萬元的事實告知曹某,并未經曹某同意擅自處分該房款,且不顧曹某的多次反對仍進行大額炒股投資,將144萬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資并虧損了70余萬元,屬于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權。 一、二審法院支持曹某請求婚內分割售房款的訴訟請求,判令范某給付曹某889020.58元,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一、二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 北京高院在裁判原文是: 本院經審查認為:夫妻雙方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分權,但一方非因生活需要在處分重大夫妻共同財產時應當與另一方協商一致?;橐鲫P系存續期間,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分割共同財產。 本案中,范某與曹某經協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獲得房款228萬元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雙方在處分房款時亦應當友好協商。但范某未將所獲得房款150萬元的事實告知曹某,并未經曹某同意擅自處分該房款,且不顧曹某的多次反對仍進行大額炒股投資,將144萬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資并虧損了70余萬元,屬于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權。 一、二審法院支持曹某請求婚內分割售房款的訴訟請求,判令范某給付曹某889020.58元,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綜上,一、二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審判程序亦無不當。范某的再審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七條規定的情形。 案號:(2023)京民申1855號 裁判時間:2023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