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施工糾紛中順延工期的認定

導讀: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順延工期的情形時有發生,不僅應該按照《合同法》的規定約定相關事項,還要在不違反法律規定的情況下,盡可能詳細的約定合同各方的權利義務,更重要的是,當出現約定或者法定的順延工期、調整價款的情形時,及時主張自己的權利,以免造成損失。工程竣工后,進入到驗收合格付款階段,在工期延誤和順延工期方面會存在較大爭議。工程量變更并非順延工期的法定事由,工程量變更后并不必然改變工期。那么建設工程施工糾紛中順延工期的認定。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順延工期的情形時有發生,不僅應該按照《合同法》的規定約定相關事項,還要在不違反法律規定的情況下,盡可能詳細的約定合同各方的權利義務,更重要的是,當出現約定或者法定的順延工期、調整價款的情形時,及時主張自己的權利,以免造成損失。工程竣工后,進入到驗收合格付款階段,在工期延誤和順延工期方面會存在較大爭議。工程量變更并非順延工期的法定事由,工程量變更后并不必然改變工期。關于建設工程施工糾紛中順延工期的認定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建筑工程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建設工程施工糾紛中順延工期怎么認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順延工期的情形時有發生,不僅應該按照《合同法》的規定約定相關事項,還要在不違反法律規定的情況下,盡可能詳細的約定合同各方的權利義務,更重要的是,當出現約定或者法定的順延工期、調整價款的情形時,及時主張自己的權利,以免造成損失。
【摘要】
在實踐中,經常會出現承包方因為種種原因造成工期延誤或者要求順延工期的情形。一方系發包方,另一方系承包方,即施工單位,發包方負責工程圖紙設計,承包方負責工程施工。在合同訂立或者在施工的過程中,發包方可能會存在更改設計圖紙、遲延支付工程進度款的情形。
工程竣工后,進入到驗收合格付款階段,在工期延誤和順延工期方面會存在較大爭議。發包方認為工期延誤或者順延工期的事實不符合或者部分不符合約定、法定情形,而承包方認為是由于合同約定的承包方或者不可抗力造成工期延誤,要求順延工期,涉案雙方往往對這些問題各執己見,爭執不下,以致產生糾紛,法院根據合同自愿、公平原則,判處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糾紛。
【案例】
甲公司(發包方)與乙公司(承包方)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2004年2月15日,乙公司就訟爭工程填制了《開工報告》,甲公司簽署了同意開工的意見;2004年2月24日,乙公司向甲公司出具書面《承諾書》,同意按圖紙建筑面積以780/平米的價格承包訟爭工程;但是,該基準合同單價確定的依據是2003年11月份家公司制作的辦公樓白圖紙,后甲公司對圖紙作了修改。
在施工過程中甲公司就部分工程承包給第三方,并且存在第三方遲延進場、甲公司提供原材料不及時、甲公司未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進度款、低溫等原因,造成乙公司工程延誤,增加施工成本,乙公司要求順延工期,因此乙公司就該損失提起訴訟,甲公司提出反訴;一審判決后,乙公司提起上訴。
【分析】
本案例中爭議的焦點和關鍵是工程量變更、天氣變化、發包方供應原材料不及時、第三方施工隊進場不及時、發包方未按約定支付工程進度款是否會造成順延工期。工程量變更并非順延工期的法定事由,工程量變更后并不必然改變工期。如果影響施工工期的,承包人應當提出相應的工期延順申請,如果未提出,視為對工期沒有影響。
《合同法》第117條規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低溫情況并非災害性天氣,不符合法律規定的不可抗力的構成要件。《合同法》第283條規定,按照約定的時間、場地、資金、技術資料等,是發包方的義務。甲公司供應原材料不及時以及分包工程隊進場不及時,勢必影響施工進度。而且,發包方不按約定支付工程進度款的,承包方可以暫停施工,同樣能夠順延工期。
在該案中,乙公司所主張的工程量更改要求順延工期,其并未提出申請,故不予支持。關于低溫的情況不符合不可抗力的構成要件,與順延工期無必然聯系,所以不能因此順延工期。由于甲公司提供原材料不及時、分包施工隊進場延誤,勢必影響工期,可以根據相關材料準予順延工期77天。甲公司延期支付工程進度款可以順延工期;但是,甲公司與乙公司就工程進度款的基數標準不一致,所以順延工期不同;根據協議雙方可以套用三九定額據實結算,可是雙方并未按照約定調整單價,故應該按照原基數確定順延工期為14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