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的簡單介紹

導讀:
一個工程往往只涉及一個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的案件,但是可能會存在多個分包人(或實際施工人)與施工總承包人之間的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案件,如施工總承包人與幕墻工程分包人之間、施工總承包人與勞務分包人之間、勞務分包人與班組負責人(實為某一部分勞務的包工頭)之間的糾紛等,建設工程分包合同中,分包人與總承包人往往就工程建設存在較強的附屬性,如施工進度按照總承包人的要求進行,分部分項驗收報請承包人后由承包人向監(jiān)理人或發(fā)包人提起申請等,雙方之間的建設工程分包合同與發(fā)包人、承包人之間的施工總承包合同在價款支付、工期要求、質量、安全等方面具有連貫性、一致性,典型的如價款、工期、違約金的&ldquo。
建設工程案由淺析——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裝飾裝修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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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建設工程分包合同
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系發(fā)生于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下的不同承包人之間,如 施工總承包人與地基基礎分包人之間、施工總承包人與勞務分包人之間、違法分包人與其手下名為班組實為勞務分包的包工頭之間等,且不以合同效力來做區(qū)分。
建設工程分包合同中,分包人與總承包人往往就工程建設存在較強的附屬性,如施工進度按照總承包人的要求進行,分部分項驗收報請承包人后由承包人向監(jiān)理人或發(fā)包人提起申請等,雙方之間的建設工程分包合同與發(fā)包人、承包人之間的施工總承包合同在價款支付、工期要求、質量、安全等方面具有連貫性、一致性,典型的如價款、工期、違約金的“背靠背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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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包和掛靠
鑒于轉包關系、掛靠關系,雙方當事人之間的轉包合同、掛靠合同等,與建設工 程分包合同實質上性質相同,故對于轉包合同項下轉包人與轉承包人之間、掛靠人與被掛靠人之間就工程造價、質量、工期等合同約定范圍內的爭議,也應當認定為 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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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包合同的特點
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的多數(shù)案件為下一層的分包人(或實際施工人)起訴上 一層的承包人要求給付工程款等,少數(shù)案件為上一層承包人起訴下一層分包人主張返還超付的工程款等。與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相比,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往往標的較小、數(shù)量較多。
一個工程往往只涉及一個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的案件,但是可能會存在多個分包人(或實際施工人)與施工總承包人之間的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案件,如施工總承包人與幕墻工程分包人之間、施工總承包人與勞務分包人之間、勞務分包人與班組負責人(實為某一部分勞務的包工頭)之間的糾紛等。
分包人(或實際施工人)相較于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施工總承包人,通常處于 弱勢地位,往往管理意識不強、收集證據(jù)的能力較弱,特別是對于施工過程中的資料,往往難以提供相應的證據(jù)。
一些分包人(或實際施工人)所承包的分部分項工程,在實踐中往往未能組織相應的分部分項驗收而只能以工程竣工驗收手續(xù)作為建設工程質量合格的證據(jù),時間上也大為滯后于實際情況。
一些分包人(或實際施工人)在起訴以后才發(fā)現(xiàn),作為鑒定的基本依據(jù)(如施工圖紙、預算書)已經(jīng)無法找到,簽證單、聯(lián)系單簽字不完整,索賠超過索賠時限,雙方之間的合同約定極其粗糙甚至根本沒有書面的合同。
所以,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案件相較于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的審理,難度上反而更加大,這是該類案件顯著的特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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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裝飾裝修合同糾紛
裝飾裝修合同糾紛指的是發(fā)包人與裝飾裝修工程的承包人之間就合同價款、 質量、工期等產生的糾紛。
工程裝修分為家裝和工裝,前者指的是家庭住宅裝修,后者泛指有一定規(guī)模的 公共場所設施的裝修工程,如商場、酒店、辦公樓等。對于后者工裝,當然屬于建設工程中的裝修分部工程。
對于前者,司法實踐中就是否適用建筑法、是否區(qū)分合同效力等問題存在頗多爭議。鑒于我國家庭裝飾市場的現(xiàn)實情況為多數(shù)的裝修公司并無建筑業(yè)企業(yè)資質,家庭住宅裝修往往不以資質問題而認定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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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裝合同效力的認定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若干疑難問題的解答》
一、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效力的認定
6、小型建筑工程及農民低層住宅施工合同、家庭住宅室內裝飾裝修合同的效力如何認定?
施工人簽訂合同承建小型建筑工程或兩層以下(含兩層)農民住宅,或者進行家庭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當事人僅以施工人缺乏相應資質為由,主張合同無效的,一般不予支持。對于當事人確實違反企業(yè)資質管理規(guī)定承攬工程的,可以建議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予以處理。
前述合同對質量標準有約定的,依照其約定,沒有約定的,依照通常標準或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標準予以確定。當事人有其他爭議的,原則上可以參照本解答的相關內容處理。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2008年全省民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
四、關于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中若干問題的處理
(四)關于家庭居室裝飾裝修合同如何適用法律的問題。近年來,隨著人們物質生活水平的不斷提升,對改善家庭居室環(huán)境的需求越來越高,由此因家庭居室裝飾裝修引發(fā)的糾紛逐年攀升,但此類糾紛如何適用法律一直是我國立法中的空白。所謂家庭居室裝飾裝修是指居民為改善自己的居住環(huán)境,自行或者委托他人對居住的房屋進行修飾處理的工程建設活動。家庭居室裝飾裝修活動不屬于《建筑法》的調整范圍,對于家庭居室裝飾裝修合同引起的糾紛應當依據(jù)《合同法》有關承攬合同的規(guī)定,并參照建設部2002年3月5日發(fā)布的《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辦法》予以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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裝飾裝修合同糾紛的特點
裝飾裝修合同糾紛的特點是施工內容繁雜,但手續(xù)往往十分粗糙。以家庭裝 修為例,根據(jù)是否承擔建筑材料費用,可以分為“全包”“半包” “清包”,設計費有時單列、有時合并進入裝修費之中,工程造價通常采用固定總價計價且存在一定的下浮。
實踐中,在裝飾裝修合同所對應的設計圖紙、預算、施工材料等不明確的情況 下,當事人往往就固定總價所包含的內容和范圍產生爭議。在履約的過程中,有關施工的材料與設備,業(yè)主采購、承包人采購、業(yè)主與承包人一道采購、業(yè)主委托承包人采購、承包人指定業(yè)主采購、業(yè)主指定承包人采購等各種方式不一而足。
施工過程中,承包人提出的變更,業(yè)主提出的修改、拆除、返工重做等往往僅通過口頭、電話、短信、微信等方式通知,并無規(guī)范的手續(xù)。裝修完成后,竣工手續(xù)也較為簡單, 有些甚至未辦理竣工手續(xù),雙方對何時完工、業(yè)主是否認可工程質量合格等問題往往存在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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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造價
此外,在涉及工程造價的問題上也容易產生爭議,這是由于建筑材料更新較 快,一些市場上的新材料、新工藝,定額中并沒有相應的子目、市場詢價也存在困難。
即使委托鑒定,對于一些差異較小的材料具體屬于哪一價位也難以辨析,如單 價350元的大理石與650元的大理石用肉眼根本無法區(qū)分。由于許多不規(guī)范的裝修項目沒有相應的施工記錄,對于隱蔽的水管、電線等工程量無法鑒定。一些裝飾裝修合同糾紛案件,雙方之間沒有書面的合同、預算單等,致使工程價款組成、計價模式、計價依據(jù)等均存在爭議。
而針對承包人提出的工程價款主張,發(fā)包人往往會以工程存在質量問題等予以抗辯,但所涉質量問題往往屬于質量通病等質量缺陷。綜上,裝飾裝修合同糾紛往往細碎、煩瑣、當事人矛盾對立嚴重,案件辦理難度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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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提醒
特別需要注意的是,承包人將所承包的裝修工程中的部分工作,如木工、刮膩 子、貼瓷磚等勞務部分分包給其他第三方主體(單位或個人),如第三方主體與承包人之間就裝修工程的造價、質量等產生爭議,工裝工程中往往構成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家裝工程中往往認定為承攬合同,但均非裝飾裝修合同糾紛。
如果承包人與第三方主體中的個人并非分包關系,而是按照固定標準計算報酬,如按日、按工作量等,雙方之間的合同基本上會被認定為勞務合同。
建筑工程合同糾紛的案由有哪些
案由,是指是人民法院對 訴訟 案件所涉及的法律關系的性質進行概括后形成的案件名稱。根據(jù)《民事案件案由規(guī)定》的規(guī)定, 建設工程合同 糾紛有以下案由: (1)建設 工程勘察合同 糾紛 (2)建設 工程設計合同 糾紛 (3)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 (4)建設工程價款優(yōu)先受償權糾紛 (5)建設 工程分包合同 糾紛 (6)建設 工程監(jiān)理合同 糾紛 (7)裝飾裝修 合同糾紛 (8)鐵路修建合同糾紛 (9)農村建房施工合同糾紛
建設工程案由淺析——建設工程合同糾紛、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
案由主要是以法律關系進行劃分,而并非單純以合同所涉的名稱來判斷。在介紹案件時,案由能夠幫助我們較快厘清案情。法院立案確定案由時,根據(jù)原告的訴訟請求、主張的法律關系、提供的初步證據(jù),審查后予以確定相應立案案由。
案由并非一成不變。如果在審理過程中,查明的法律關系發(fā)生變更,則可能需要原告變更法律關系、變更相應的案由等。建設工程合同糾紛項下所涉案由及相應特點介紹如下:
根據(jù)《民事案件案由規(guī)定》,115“建設工程合同糾紛”為三級案由,一級案由為“第四部分 合同、準合同糾紛”,二級案由為“合同糾紛”,向下為9個三級案由:(1)建設工程勘察合同糾紛(2)建設工程設計合同糾紛(3)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4)建設工程價款優(yōu)先受償權糾紛(5)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6)建設工程監(jiān)理合同糾紛(7)裝飾裝修合同糾紛(8)鐵路修建合同糾紛(9)農村建房施工合同糾紛。
建設工程合同糾紛為三級案由,包括下列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等9個四級案由。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案由,總覽對應建設工程糾紛案件中無法歸入9個四級案由的案件。常見的有以下幾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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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際施工人起訴包括發(fā)包人等主體在內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
第四十三條 實際施工人以轉包人、違法分包人為被告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實際施工人以發(fā)包人為被告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當追加轉包人或者違法分包人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發(fā)包人欠付轉包人或者違法分包人建設工程價款的數(shù)額后,判決發(fā)包人在欠付建設工程價款范圍內對實際施工人承擔責任。
如果實際施工人突破合同相對人,起訴合同相對人以外的主體要求承擔責任,被告主體既有合同相對人,亦 有發(fā)包人,還有可能為不是合同相對人的轉包人、違法分包人等,則超出了案由四 級案由中的任何一種范疇,故上移確定為本案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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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總承包
建設工程項目實行工程總承包模式的,承包方式與平行發(fā)包模式下多有不同。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項目工程總承包管理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工程總承包,是指承包單位按照與建設單位簽訂的合同,對工程設計、采購、施工或者設計、施工等階段實行總承包,并對工程的質量、安全、工期和造價等全面負責的工程建設組織實施方式。
總承包人與建設方之間的權利義務由工程總承包合同(含招投標文件)確定,實質上可能包含設計合同、采購合同、施工合同、技術培訓合同等諸多內容,遠遠超過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范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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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合責任
在涉及工程質量責任甚至工程質量事故的案件中,發(fā)包人主張承包人應當承 擔相應的施工責任,承包人認為該質量缺陷、質量事故的發(fā)生全部或部分系由于勘察人、設計人提供的文件不準確或有誤、監(jiān)理未盡到監(jiān)督管理職責等所致,致使追加共同被告或第三人的。如勘察報告中提供的地下土質、水文情況不準確,設計文 件存在缺陷,監(jiān)理旁站記錄虛假等。
由于所涉主體有發(fā)包人、施工人、勘察人、設計人、監(jiān)理人等,各方可能根據(jù)過錯情況承擔混合責任。則案由也就難以歸入任意一個建設工程的四級案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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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系指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發(fā)包人與施工總承包人之間 因工程造價、質量、工期、安全、索賠、已付款以及違約金、質保金、履約保證金等產 生的爭議所立的案件。
此處的發(fā)包人應作狹義理解,即建設方、甲方,不包括從建 設方承包后將分部分項工程進行分包或轉包的承包人,但應包括工程總承包模式 下,工程總承包人(發(fā)包人)與施工部分的承包人(施工總承包人)之間就施工合同 項下權利義務發(fā)生的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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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請求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是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中最為常見的類型之一。其中, 多數(shù)為施工總承包人起訴發(fā)包人索要欠付工程款、解除合同、賠償損失、主張建設 工程價款優(yōu)先受償權等,少數(shù)案件為發(fā)包人起訴施工總承包人主張工程質量問題、工期逾期、解除合同、賠償損失等,罕見案件中亦存在發(fā)包人主張超付工程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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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特點
相對于建設工程分包合同,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往往標的更大,合同約定更為完 備、明確。
從收集證據(jù)的角度,難度相對較小,除少部分特殊情況外,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往往在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留有備案;合同的簽約過程可能經(jīng)過招投標程序,招 投標部門應留有存檔;竣工手續(xù)可以通過查閱竣工驗收備案表加以證明;勘察文件、設計文件(包含施工圖等)在勘察單位、設計單位可以調取。
此外,施工過程的資料往往相對較為規(guī)范、齊全。從主體的角度,發(fā)包人往往為建設方,工程建設規(guī)模較大,施工總承包人往往是具有一級以上施工總承包資質的建筑企業(yè),管理制度相對規(guī)范。同時,施工現(xiàn)場的監(jiān)理人受發(fā)包人委托,對雙方履約的情況進行監(jiān)督。
從代理的角度,發(fā)包人和施工總承包人就爭議標的金額較大的案件,往往更有意愿 委托專業(yè)的建設工程律師,其在代理思路、證據(jù)組織、代理意見發(fā)表等方面,更能夠 抓住重點,也更有利于案件審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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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提醒
特別需要注意的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并不僅僅適用于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其對于建設工程合同項下的四級案由除建設工程勘察合同糾紛、建設工程設計合同糾紛、建設工程監(jiān)理合同糾紛外的建設工程分包合同、裝飾裝修合同糾紛等一并適用。
其條文規(guī)定中的有關價款結算、合同效力、合同解除、工程造價及質量司法鑒定等,適用時別無二致。
本文部分內容參考《解構與重塑建設工程合同糾紛審判思維與方法》,周利明著,法律出版社。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如何確定案由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的案由
我國 民事訴訟法 第三十四條第(一)項“因 不動產糾紛 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法院管轄”的規(guī)定中的“因不動產提起的訴訟”,是指所有權確認、買賣、互易、贈與、租賃、征用拆遷、侵權損害等案件標的物與不動產有直接聯(lián)系的訴訟案件. 建設工程施工 合同中,其所完成的工作成果雖然構成不動產,但該類合同的訂立和履行與不動產的占有、使用、收益、處分之間有著本質區(qū)別,為此,最高人民法院在《民事案件案由規(guī)定》中將不動產糾紛和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 糾紛規(guī)列為兩類不同的案由。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欠款糾紛案件管轄的法律規(guī)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 合同糾紛案件 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四條明確規(guī)定“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 以施工行為地為 合同履行地 ”,也即表明對該類合同糾紛的處理,并未納入專屬管轄的范疇.因此,此類糾紛應當按照一般合同糾紛的法律規(guī)定來確定管轄,即被告住所地與施工行為地法院均有管轄權.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二條規(guī)定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 人民法院管轄 ;被告住所地與經(jīng)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jīng)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jīng)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qū)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第二十四條規(guī)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因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也應由被告住所地或施工行為地人民法院管轄.
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案由有哪些
建設工程合同是承包人進行工程建設,發(fā)包人支付價款的合同,通常包括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施工合同。合同中一般會約定雙方的權利義務,以及糾紛解決方式等內容,在履行合同的過程中也可能會發(fā)生糾紛,那么,建設工程合同糾紛的案由有哪些呢?
案由,是人民法院對訴訟案件所涉及的法律關系的性質進行概括后形成的案件名稱,表明該起案件的具體法律關系,有時會出現(xiàn)多個法律關系合并審理的情況,本訴與反訴可能是一個案由,也可能是兩個,這就要求法官助理在制作文書的時候表述清楚。
根據(jù)建設合同糾紛的類型,最高院將建設工程糾紛的案由確定為勘察合同糾紛、設計合同糾紛、施工合同糾紛、價款優(yōu)先受償權糾紛、分包合同糾紛、監(jiān)理合同糾紛等等,這些糾紛發(fā)生時都可以建筑工程糾紛為由向法院提出訴訟。
法律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條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根據(jù)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的規(guī)定,認定無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業(yè)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等級的;
(二)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yè)名義的;
(三)建設工程必須進行招標而未招標或者中標無效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