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案由是什么

導讀:
由于《民事案件案由規定》還規定了勞務合同糾紛作為與建設工程合同糾紛并列的三級案由,有觀點認為勞務分包合同應當屬于勞務合同。那么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案由是什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由于《民事案件案由規定》還規定了勞務合同糾紛作為與建設工程合同糾紛并列的三級案由,有觀點認為勞務分包合同應當屬于勞務合同。關于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案由是什么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建筑工程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1)建設工程勘察合同糾紛
(2)建設工程設計合同糾紛
(3)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
(4)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糾紛
(5)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
(6)建設工程監理合同糾紛
(7)裝飾裝修合同糾紛
(8)鐵路修建合同糾紛
(9)農村建房施工合同糾紛
實踐中,有總承包資質或專業承包資質的企業,往往將其承接的工程中的勞務作業分包給具有相應勞務資質的勞務分包企業或不具備相應資質的企業或個人(包工頭)來完成。對于勞務分包的定義,《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辦法》第五條第三款規定:“勞務作業分包,是指施工總承包企業或者專業承包企業將其承包工程中的勞務作業發包給勞務分包企業完成的活動。”從主體看,勞務承包人應當是具備法定資質的企業,從勞務分包的對象看,是工程施工中的勞務作業,而非工程本身。上述兩點決定了勞務分包合同既不同于建設工程分包合同,而與一般的勞務合同或承攬合同也有區別。因該類合同產生的糾紛應當歸入建設工程合同還是勞務合同糾紛?在審判實踐中存在不同認識。由于《民事案件案由規定》還規定了勞務合同糾紛作為與建設工程合同糾紛并列的三級案由,有觀點認為勞務分包合同應當屬于勞務合同。
我們認為,勞務分包合同應當屬于建設工程分包合同,而不屬于勞務合同。
理由有以下兩點:
1、我國對十三種勞務分包企業均制定了相應的資質標準,如木工作業分包企業資質標準、砌筑作業分包企業資質標準、抹灰作業分包企業資質標準等等。2005年建設部制定的《關于建立和完善勞務分包制定發展建筑勞務企業的意見》要求至2008年6月底,所有企業進行勞務分包,必須使用具有相應資質的勞務企業,禁止將勞務作業分包給“包工頭”,從中可以看出,國家有關法規規章對于從事勞務分包的主體資質規定是比較嚴格的。
2、從《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審理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七條“具有勞務作為法定資質的承包人與總承包人、分包人簽訂的勞務分包合同,當事人以轉包建設工程違反法律規定為由請求確認無效的,不予支持”的規定來看,審理勞務分包合同糾紛應適用該司法解釋,自然應當劃入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一類。
3、從合同標的來看,勞務分包合同的標的為勞務作業。而勞務合同有廣狹二義。狹義的勞務合同僅指雇傭合同,廣義的勞務合同可分為兩大類,一類標的側重于勞務行為本身,如雇傭合同;另一類側重于勞務行為結果的合同,即完成工作交付成果的合同,該類合同的內容主要是承攬合同,以及承攬合同的特殊形式建筑工程承包合同。
因此,如果能夠根據合同主體與合同標的的特殊性確定為有名合同,則勞務合同這一案由也就沒有了適用余地。勞務分包合同,無論從合同標的的特殊性、合同主體的嚴格性、國家監管性上來看,均符合建設工程合同的范圍,因此因該類合同引起的糾紛應當確定為建設工程合同糾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