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建筑工程勞務分包案由)

導讀:
我們認為,可以分兩種情況:第一,起訴時雙方早已簽訂了建設施工合同,而投標保證金糾紛是雙方就建設施工合同眾多爭議問題中的一個,此時不宜將投標保證金糾紛單獨列出要求當事人另案起訴,而應當作為整個建設工程施工項目的一個環節,在建設施工合同糾紛中一并處理,如既沒有簽訂建設施工合同,也不屬于上述的案由,可以以合同糾紛作為案由,因為招標文件與投標文件雖然并不成立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但其中對于投標保證金等先合同義務的內容形成了一個合同。
建設工程糾紛有哪些
建設工程糾紛的主要種類
1.建設工程民事糾紛民事糾紛的特點:
(1)民事糾紛主體之間的法律地位平等;
(2)民事糾紛的內容是對民事權利義務的爭議;
(3)民事糾紛的可處分性。這主要是針對有關財產關系的民事糾紛,而有關人身關系的民事糾紛多具有不可處分性。在建設工程領域,較為普遍和重要的民事糾紛主要是合同糾紛、侵權糾紛
建筑工程合同糾紛的案由有哪些
壹、確定管轄
在尋求司法救濟時,起訴的一方當事人面臨的首要問題即是案件的管轄。本文僅就建設工程招投標過程中的管轄問題進行探討。
我們知道,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法的司法解釋第二十八條規定了建設工程糾紛的專屬管轄,即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按照不動產糾紛確定管轄。那么建筑工程招投標活動中出現糾紛,是否按照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專屬管轄。
我們認為,可以分兩種情況:
第一,起訴時雙方早已簽訂了建設施工合同,而投標保證金糾紛是雙方就建設施工合同眾多爭議問題中的一個,此時不宜將投標保證金糾紛單獨列出要求當事人另案起訴,而應當作為整個建設工程施工項目的一個環節,在建設施工合同糾紛中一并處理。在這種情況下,無可厚非應當適用建設施工合同的專屬管轄。
第二,起訴時雙方沒有簽訂建設施工合同,此時糾紛出現在招投標階段,那么應按合同糾紛管轄的規則進行處理,即有約定從約定,沒約定可以向被告住所地法院提起訴訟。
貳、確定案由
查找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民事案件案由規定》,涉及招投標相關的案由有:招標投標買賣合同糾紛(屬于“合同、無因管理、不當得利糾紛”項下);串通投標不正當競爭糾紛、(屬于“不正當競爭糾紛”項下)。除此之外,如招投標糾紛屬建設施工糾紛的其中一項訴請,還可以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作為案由;如既沒有簽訂建設施工合同,也不屬于上述的案由,可以以合同糾紛作為案由,因為招標文件與投標文件雖然并不成立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但其中對于投標保證金等先合同義務的內容形成了一個合同;此外,還存在以不當得利作為案由的可能;締約過失責任糾紛也可作為案由。
叁、退還投標保證金的請求權基礎
1、退還投標保證金的依據
第一,招標人中止招標。《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 第31條規定:“招標人終止招標的,應當及時發布公告,或者以書面形式通知被邀請的或者已經獲取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已經發售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或者已經收取投標保證金的,招標人應當及時退還所收取的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的費用,以及所收取的投標保證金及銀行同期存款利息”
第二,投標人在截止時間前撤回投標。《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35條規定:“投標人撤回已提交的投標文件,應當在投標截止時間前書面通知招標人。招標人已收取投標保證金的,應當自收到投標人書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內退還。”即投標人在投標截止時間前撤回投標的,應當退還投標保證金;
第三,簽訂書面合同后。《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57條規定:“招標人最遲應當在書面合同簽訂后5日內向中標人和未中標的投標人退還投標保證金及銀行同期存款利息。”
第四,超過投標有效期且未獲得中標通知書。雖然實施條例中沒有這一條規定,但是根據《標準施工招標文件》第3.3.2條:“出現特殊情況需要延長投標有效期的,招標人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標人延長投標有效期。投標人同意延長的,應相應延長其投標保證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許修改或撤銷其投標文件;投標人拒絕延長的,其投標失效,但投標人有權收回其投標保證金。”可見,投標有效期屆至,意味著投標作為一種要約,要約本身的特征和效力具有有效期,有效期內未獲得中標通知書,則要約的效力即已失去,投標人應當退還投標保證金。
第五,招標文件中約定的超出上述三點的情形。我們認為雖然招標文件屬要約邀請,但是對于部分有關先合同權利義務的內容屬于一個要約,故一般投標文件會對招標文件提出的內容通盤接受,故一旦投標截止,則對于部分先合同權利義務的內容,雙方已經形成了合同關系,所以招標文件中的此部分內容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2、是否可以要求利息
我們注意到,上述實施條例的三條規定(第31、35、57條)中,招標人撤回招標及合同簽訂兩種情況下,規定了返還投標保證金及銀行同期存款利息,而投標人撤回的情況下則沒有規定退還利息。所以,如果招標文件中對于是否一并退還投標保證金的利息進行了約定,則該約定對雙方有約束力,如果沒有約定,則可以參照實施條例中的規定來適用。
肆、不予退還投標保證金的情形
1、法定
對于不予退還投標保證金的情形,有五種法定情形。
第一,投標截止后撤銷的。《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35條:“投標截止后投標人撤銷投標文件的,招標人可以不退還投標保證金。”
第二,中標人無正當理由不與招標人訂立合同。
第三,在簽訂合同時向招標人提出附加條件。
第四,不按照招標文件要求提交履約保證金。上述第二、三、四點的依據均為《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74條:“中標人無正當理由不與招標人訂立合同,在簽訂合同時向招標人提出附加條件,或者不按照招標文件要求提交履約保證金的,取消其中標資格,投標保證金不予退還。對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中標人,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中標項目金額10‰以下的罰款。”
第五,在簽訂合同時更改合同實質性內容。這一點的依據是《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第81條:“中標通知書發出后,中標人放棄中標項目的,無正當理由不與招標人簽訂合同的,在簽訂合同時向招標人提出附加條件或者更改合同實質性內容的,或者拒不提交所要求的履約保證金的,取消其中標資格,投標保證金不予退還;給招標人的損失超過投標保證金數額的,中標人應當對超過部分予以賠償;沒有提交投標保證金的,應當對招標人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可以看到,此處與實施條例第74條有一個細小的差別,即增加了第五種投標人在簽訂合同時更改合同實質性內容的情況。
2、意定
在上述法律法規規章的明確規定外,是否存在可以不予退還投標保證金的情形呢?這個問題在實務中引發的爭議非常多,最為常見的就是主張“投標文件內容虛假”及“投標人存在串標、圍標、低價中標、行賄等違法違規行為”這兩種情況應當也不予退還投標保證金。
根據我們的案例檢索以及對投標保證金的擔保內容的理解,我們認為這兩種情況只有在招標文件明確約定的情況下,可以作為不予退還投標保證金的情形,反之,如果招標文件沒有進行約定,則不能主張,但是招標人可以通過主張締約過失責任等來要求投標人賠償損失。
工程合同糾紛管轄法院
根據 民事訴訟法 關于地域 管轄 的規定,因 合同糾紛 提起的 訴訟 ,由被告住所地或者 合同履行 地人民法院管轄。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解釋》公布后,關于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 自然應當由案涉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與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同屬 建設工程合同 糾紛的并列案由還包括建設 工程勘察合同 糾紛、建設 工程設計合同 糾紛、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糾紛、建設 工程分包合同 糾紛、建設 工程監理合同 糾紛、裝飾裝修合同糾紛、鐵路修建合同糾紛和農村建房施工合同糾紛。
從文義解釋,上述案由規定中只有符合第四級案由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的案件才屬于專屬管轄,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其他并列第四級的案由糾紛,仍然屬于合同糾紛,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同時可以適用 協議管轄 和應訴管轄。人民法院在就當事人的訴訟請求確定案由時,應當根據訴訟請求所基于的法律基礎確定訴爭法律關系,并選擇相應的民事案由。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八條第二款 農村土地承包 經營合同 糾紛、 房屋租賃合同糾紛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政策性 房屋買賣合同糾紛 ,按照不動產糾紛確定管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 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勞務分包合同爭議的訴訟管轄范圍有什么?
勞務分包合同爭議的訴訟管轄 :
1、 我國關于人民法院的訴訟管轄涉及到級別與地域的兩種限制,其中針對地域管轄的問題,《 民事訴訟法 》第三十四條規定:“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 合同履行 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 級別管轄 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2、 關于專屬管轄的問題,《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規定:“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 訴訟 ,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的解釋》第二十八條規定:“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的不動產糾紛是指因不動產的權利確認、分割、相鄰關系等引起的物權糾紛。 農村土地承包 經營合同 糾紛、 房屋租賃合同糾紛 、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 、政策性 房屋買賣合同糾紛 ,按照不動產糾紛確定管轄。”
3、 因此,該問題的焦點則在于勞務分包合同是否屬于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的范圍,應否適用當前民事訴訟法及其司法解釋規定的專屬管轄的規定。
4、 根據現行的《民事案件案由規定》,三級案由“ 建設工程合同 糾紛”之下共有9個四級案由,分別為:
(1)建設 工程勘察合同 糾紛;
(2)建設 工程設計合同 糾紛;
(3)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
(4)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糾紛;
(5)建設 工程分包合同 糾紛;
(6)建設 工程監理合同 糾紛;
(7)裝飾裝修 合同糾紛 ;
(8)鐵路修建合同糾紛;
(9)農村建房施工合同糾紛。嚴格來講,勞務分包合同糾紛與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應分屬不同的四級案由規定,是故,不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其司法解釋規定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專屬管轄的規定。
如何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管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十八條第二款明確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按照不動產糾紛確定管轄,并不包含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案件。
故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案件應當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轄。 簽訂工程分包合同要注意什么 分包合同甲方一般是指發包方,首先要關心兩個問題:
1、自身是否具有將工程分包的權利;
2、乙方是否具有實施分包工程的資質。其他需要注意的問題也很多,但注意的是:
①建議業主應在招 投標 階段將指定分包內容明確化,業主 招標 文件不明確時應及時提出咨詢。應在總 承包合同 條款中詳細約定指定分包工程的具體內容,明確承、發包雙方的權利義務和相關費用的收取方法。
②總包合同中,總包承包范圍、工程工期等方面盡可能約定不包含指定分包工程內容。
③作為總承包人,應盡量避免與指定分包人簽訂指定分包合同,爭取使發包人與指定分包人直接簽訂指定分包合同,使指定分包工程變為總包合同外工程。
④若必須與指定分包人簽訂指定分包合同的,爭取簽訂包括發包人、指定分包人在內的 三方協議 ,約定總承包人僅履行總包管理之責,付款義務在發包人一方。
⑤應保存好施工過程中與指定分包人之間的往來函件、簽證、會議紀要等原始書面的 證據 資料。
⑥在指定分包工程的 工程款 經過總包帳戶情形下,指定分包合同中還可明確約定,總承包人支付指定分包人工程款應以總承包人收到發包人的該部分工程款為前提條件,若指定分包人在不具備該前提條件的情況下,以任何形式向總承包人主張工程款均視為違約,應承擔一定數額的 違約金 。
⑦若必須只與指定分包人簽訂指定分包合同的,應和發包人、指定分包人明確約定,應付給指定分包人的資金(工程款)必須先進入總包帳戶之后再付給指定分包人,力戒發包人直接付款給指定分包人,同時可要求指定分包人提供 履約保證金 或履約保函。
民事訴訟法關于建筑合同的有哪些規定范圍
一、關于 民訴法 解釋第二十八條“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 ”的范圍問題 民訴法解釋第二十八條對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的不動產糾紛由不動產所在地法院專屬 管轄 作了解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的不動產糾紛是指因不動產的權利確認、分割、相鄰關系等引起的物權糾紛。 農村土地承包 經營合同 糾紛、 房屋租賃合同糾紛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政策性 房屋買賣合同糾紛 ,按照不動產糾紛確定管轄。不動產已登記的,以 不動產登記 簿記載的所在地為不動產所在地;不動產未登記的,以不動產實際所在地為不動產所在地。”適用本條時,對于可以按照不動產糾紛由不動產所在地法院專屬管轄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的范圍有不同理解。
一種觀點認為,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范圍應僅指《民事案件案由規定》的第100個第三級案由“100、 建設工程合同 糾紛”項下的第三個第四級案由,即“
(3)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
另一種觀點認為,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應當包括民事案件案由規定中第100個第三級案由的全部案件類型,不僅限于該項下的第三個第四級案由。
我們認為,應當按照不動產糾紛由不動產所在地法院專屬管轄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不限于《民事案件案由規定》的建設工程 合同糾紛 項下的第三個第四級案由“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應當包括該項下的建設工程施工相關的案件:
(3)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
(4)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糾紛
(5)建設 工程分包合同 糾紛
(6)建設 工程監理合同 糾紛
(7)裝飾裝修合同糾紛
(8)鐵路修建合同糾紛
(9)農村建房施工合同糾紛。
對此,最高人民法院擬通過正在修改的《民事案件案由規定》予以進一步明確。 我國對建筑中的合同問題還是比較重視的,雖然沒有明確詳細的范圍,但如果相關的被害者一旦接觸到這類事件,可以向我國的有關部門或相應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請,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變壓器采購安裝調試糾紛屬于哪類案由
由為定作合同糾紛。合同中同時涵蓋設備包施工安裝、調試,涉案項目為建設工程施工項目,故本案案由應定性為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而非定作合同糾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