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勞務分包合同糾紛答辯狀書寫需要注意什么

導讀:
一審人民法院認定事實清楚、證據(jù)確鑿充分,適用法律正確,判決結果合理合法,請求人民法院依法駁回上訴人無理的上訴,維持原判。根據(jù)合同第6.3條約定和本案前述的基本事實,涉訴工程的工程價款在原東正公司收到竣工結算資料10天內未提出異議的情況下已經(jīng)視為同意,視為結算。即使存在逾期結算的事實,也是原東正公司的原因造成的,被上訴人并無任何過錯,一審人民法院判決上訴人方承擔拖欠工程款利息,無疑是正確的。那么建設工程勞務分包合同糾紛答辯狀書寫需要注意什么。大律網(wǎng)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審人民法院認定事實清楚、證據(jù)確鑿充分,適用法律正確,判決結果合理合法,請求人民法院依法駁回上訴人無理的上訴,維持原判。根據(jù)合同第6.3條約定和本案前述的基本事實,涉訴工程的工程價款在原東正公司收到竣工結算資料10天內未提出異議的情況下已經(jīng)視為同意,視為結算。即使存在逾期結算的事實,也是原東正公司的原因造成的,被上訴人并無任何過錯,一審人民法院判決上訴人方承擔拖欠工程款利息,無疑是正確的。關于建設工程勞務分包合同糾紛答辯狀書寫需要注意什么的法律問題,大律網(wǎng)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建筑工程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住所地:濟南xx區(qū)xx路xx號
法定代表人:xxx 職務:總經(jīng)理
答辯人就與xxx、xxx、江xx、xxx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現(xiàn)針對上訴人xx集團總公司提出的上訴,發(fā)表如下答辯意見。
一審人民法院認定事實清楚、證據(jù)確鑿充分,適用法律正確,判決結果合理合法,請求人民法院依法駁回上訴人無理的上訴,維持原判。
一、關于工程結算方面,一審人民法院認定的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
案卷材料可以證實,xx年xx月xx日、xx年4月20日,原xx公司總經(jīng)理xx代表xx公司兩次簽收了被上訴人遞交的工程簽證單、施工圖紙、建筑工程決算書及工程決算匯總表。上訴人稱其未收到一次完整的匯總資料,只收到匯總表,無任何證據(jù)可以支持。同時提醒法庭注意的是,時隔三年多的時間,原xx公司對被上訴人提交的結算資料并未提出異議,遠遠超過原xx公司和被上訴人簽署的合同對工程結算10天異議審查期的期限。一審人民法院按照雙方合同第6.3條和《最高院關于審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條之規(guī)定,將被上訴人提供的竣工結算資料作為工程價款的結算依據(jù),是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
合同第1.7條和合同第6.3條,并不矛盾,也非無效條款。前一條款是工程決算的約定,后一個條款是工程結算方面的約定,兩者概念不同。原xx公司作為發(fā)包人,被上訴人作為工程承包人,工程竣工驗收后,承包人和發(fā)包人之間進行的是工程價款最終結算,而非決算。對此,承包人和發(fā)包人作為經(jīng)常從事建筑活動的主體,對兩個條款內在的涵義、概念是明知的,不可能出現(xiàn)上訴人在訴狀中所謂的理解。是否決算是xx公司和建設單位之間的事情,不能因為建設單位未予決算而剝奪被上訴人主張工程價款結算的權利。上訴人明顯是在偷換概念,混淆視聽,其主觀拖延支付債務,賴賬的故意非常明顯。
二、關于利息方面,一審法院判決正確。
根據(jù)合同第6.3條約定和本案前述的基本事實,涉訴工程的工程價款在原東正公司收到竣工結算資料10天內未提出異議的情況下已經(jīng)視為同意,視為結算。在工程價款已經(jīng)結算確定數(shù)額的情況下,原xx公司和眾股東未予支付剩余工程價款構成違約,應當按照法律規(guī)定承擔逾期付款利息責任。即使存在逾期結算的事實,也是原東正公司的原因造成的,被上訴人并無任何過錯,一審人民法院判決上訴人方承擔拖欠工程款利息,無疑是正確的。
三、四股東對原xx公司組織清算,未依法恰當履行清算職責和義務,即未通知被上訴人,又未積極向xx主張債權,存在嚴重懈怠和重大過錯。正因四股東在清算方面存在重大過錯,以致使公司的資產(chǎn)受到貶損、減少,影響公司的償債能力損害了債權人的利益,四股東理應對共同侵權行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一審法院適用法律正確。
案卷材料可以證實,xx年xx月xx日,原xx公司四股東召開了股東會議,會議決議通過清算組成員由xx、xx、xx擔任。之后清算組分三次進行了公告,xx年xx月xx日,四股東召開了股東會通過了原xx公司清算報告, xx年xx月xx日四股東及東正公司申請辦理注銷登記。但遺憾的是四股東組織的清算無論是從程序上還是職責、義務的履行上均存在重大的過錯。具體體現(xiàn)如下幾個方面:
1、清算組的成員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舊公司法第184條規(guī)定,“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對有限公司清算組,規(guī)定“由股東組成”,這就表明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并不需要由股東大會確定人選,那么,全體股東屬于當然的清算組成員,由非股東擔任清算組成員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從立法精神看,有限公司的清算義務人應為全體股東。而且,進行財產(chǎn)分配是股東享有的基本權利,公司股東如果沒有明確放棄自己的股東權利,則應當參加公司清算,成為當然的清算組成員。
2、清算中的“通知”和“公告”是兩個程序,不能混淆,清算義務主體未通知已知債權人(本案被上訴人)。被上訴人的債權早已按照合同約定確定,是已知債權人,股東應當書面通知,未通知被上訴存在重大過錯。
3、清算組成員應當清理公司債權、債務,在明知xx尚欠300萬元債權的情況下,怠于履行清理債權的職責和義務,懸空債權最終導致原東正公司的財產(chǎn)貶損、減少、滅失,影響原xx公司的償債能力損害債權人的利益,存在重大過錯。
4、清算報告所列的財產(chǎn)狀況是不實的,在明知不實的情況下仍對清算報告予以確認,未積極和依法履行完畢清算義務的情況下仍進行剩余財產(chǎn)分配,終結清算程序,損害債權人和公司的利益非常明顯,存在重大過錯。
綜上,四股東的行為構成共同侵權,按照《民法通則》第130條的規(guī)定和《公司法》第190條第3款規(guī)定,一審法院判令四股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是適用法律正確的。上訴人所說的造法、按照分配的財產(chǎn)承擔責任,只是單方面認識,無任何法律依據(jù)。
綜上,一審法院的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jù)確鑿充分,適用法律正確,上訴人的上訴請求依法不能成立,應當依法予以駁回。
此致
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
答辯人:濟南xx工程公司
2009年 xx 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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