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的簡單介紹

導讀:
一個工程往往只涉及一個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的案件,但是可能會存在多個分包人(或實際施工人)與施工總承包人之間的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案件,如施工總承包人與幕墻工程分包人之間、施工總承包人與勞務分包人之間、勞務分包人與班組負責人(實為某一部分勞務的包工頭)之間的糾紛等,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裝飾裝修合同糾紛1什么是建設工程分包合同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系發生于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下的不同承包人之間,如 施工總承包人與地基基礎分包人之間、施工總承包人與勞務分包人之間、違法分包人與其手下名為班組實為勞務分包的包工頭之間等,且不以合同效力來做區分。
工程合同違約可以起訴嗎
1、由于工程承、發包雙方在合同中,對如果產生糾紛,事先未約定法院訴訟、還是仲裁,即合同中不存在約定管轄或仲裁的條款,因此,承包人應以直接 到法院起訴 的方式維權。 2、因《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 》發生的結算糾紛,屬于合同糾紛。《 民事訴訟法 》第24條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 合同履行地 人民法院管轄 。 3、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系指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因為乙公司工商注冊登記在北京市海淀區。 4、本案工程在北京市朝陽區,因此,承包人因履行《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而發生的施工行為主要在朝陽區,即該合同的合同履行地在北京市朝陽區。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規定,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 以施工行為地為合同履行地。 5、由上可知,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系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系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兩個法院對本案均有管轄權,承包人作為原告,有權進行選擇。 6、承包人作為原告,在作出上述選擇時,應當考慮下列因素:如果工程糾紛需要在訴訟中由法院委托第三方進行工程造價鑒定,宜選擇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以便到實地測量工程。
建設工程案由淺析——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裝飾裝修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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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建設工程分包合同
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系發生于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下的不同承包人之間,如 施工總承包人與地基基礎分包人之間、施工總承包人與勞務分包人之間、違法分包人與其手下名為班組實為勞務分包的包工頭之間等,且不以合同效力來做區分。
建設工程分包合同中,分包人與總承包人往往就工程建設存在較強的附屬性,如施工進度按照總承包人的要求進行,分部分項驗收報請承包人后由承包人向監理人或發包人提起申請等,雙方之間的建設工程分包合同與發包人、承包人之間的施工總承包合同在價款支付、工期要求、質量、安全等方面具有連貫性、一致性,典型的如價款、工期、違約金的“背靠背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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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包和掛靠
鑒于轉包關系、掛靠關系,雙方當事人之間的轉包合同、掛靠合同等,與建設工 程分包合同實質上性質相同,故對于轉包合同項下轉包人與轉承包人之間、掛靠人與被掛靠人之間就工程造價、質量、工期等合同約定范圍內的爭議,也應當認定為 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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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包合同的特點
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的多數案件為下一層的分包人(或實際施工人)起訴上 一層的承包人要求給付工程款等,少數案件為上一層承包人起訴下一層分包人主張返還超付的工程款等。與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相比,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往往標的較小、數量較多。
一個工程往往只涉及一個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的案件,但是可能會存在多個分包人(或實際施工人)與施工總承包人之間的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案件,如施工總承包人與幕墻工程分包人之間、施工總承包人與勞務分包人之間、勞務分包人與班組負責人(實為某一部分勞務的包工頭)之間的糾紛等。
分包人(或實際施工人)相較于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施工總承包人,通常處于 弱勢地位,往往管理意識不強、收集證據的能力較弱,特別是對于施工過程中的資料,往往難以提供相應的證據。
一些分包人(或實際施工人)所承包的分部分項工程,在實踐中往往未能組織相應的分部分項驗收而只能以工程竣工驗收手續作為建設工程質量合格的證據,時間上也大為滯后于實際情況。
一些分包人(或實際施工人)在起訴以后才發現,作為鑒定的基本依據(如施工圖紙、預算書)已經無法找到,簽證單、聯系單簽字不完整,索賠超過索賠時限,雙方之間的合同約定極其粗糙甚至根本沒有書面的合同。
所以,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案件相較于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的審理,難度上反而更加大,這是該類案件顯著的特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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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裝飾裝修合同糾紛
裝飾裝修合同糾紛指的是發包人與裝飾裝修工程的承包人之間就合同價款、 質量、工期等產生的糾紛。
工程裝修分為家裝和工裝,前者指的是家庭住宅裝修,后者泛指有一定規模的 公共場所設施的裝修工程,如商場、酒店、辦公樓等。對于后者工裝,當然屬于建設工程中的裝修分部工程。
對于前者,司法實踐中就是否適用建筑法、是否區分合同效力等問題存在頗多爭議。鑒于我國家庭裝飾市場的現實情況為多數的裝修公司并無建筑業企業資質,家庭住宅裝修往往不以資質問題而認定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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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裝合同效力的認定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若干疑難問題的解答》
一、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效力的認定
6、小型建筑工程及農民低層住宅施工合同、家庭住宅室內裝飾裝修合同的效力如何認定?
施工人簽訂合同承建小型建筑工程或兩層以下(含兩層)農民住宅,或者進行家庭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當事人僅以施工人缺乏相應資質為由,主張合同無效的,一般不予支持。對于當事人確實違反企業資質管理規定承攬工程的,可以建議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予以處理。
前述合同對質量標準有約定的,依照其約定,沒有約定的,依照通常標準或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標準予以確定。當事人有其他爭議的,原則上可以參照本解答的相關內容處理。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2008年全省民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
四、關于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中若干問題的處理
(四)關于家庭居室裝飾裝修合同如何適用法律的問題。近年來,隨著人們物質生活水平的不斷提升,對改善家庭居室環境的需求越來越高,由此因家庭居室裝飾裝修引發的糾紛逐年攀升,但此類糾紛如何適用法律一直是我國立法中的空白。所謂家庭居室裝飾裝修是指居民為改善自己的居住環境,自行或者委托他人對居住的房屋進行修飾處理的工程建設活動。家庭居室裝飾裝修活動不屬于《建筑法》的調整范圍,對于家庭居室裝飾裝修合同引起的糾紛應當依據《合同法》有關承攬合同的規定,并參照建設部2002年3月5日發布的《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辦法》予以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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裝飾裝修合同糾紛的特點
裝飾裝修合同糾紛的特點是施工內容繁雜,但手續往往十分粗糙。以家庭裝 修為例,根據是否承擔建筑材料費用,可以分為“全包”“半包” “清包”,設計費有時單列、有時合并進入裝修費之中,工程造價通常采用固定總價計價且存在一定的下浮。
實踐中,在裝飾裝修合同所對應的設計圖紙、預算、施工材料等不明確的情況 下,當事人往往就固定總價所包含的內容和范圍產生爭議。在履約的過程中,有關施工的材料與設備,業主采購、承包人采購、業主與承包人一道采購、業主委托承包人采購、承包人指定業主采購、業主指定承包人采購等各種方式不一而足。
施工過程中,承包人提出的變更,業主提出的修改、拆除、返工重做等往往僅通過口頭、電話、短信、微信等方式通知,并無規范的手續。裝修完成后,竣工手續也較為簡單, 有些甚至未辦理竣工手續,雙方對何時完工、業主是否認可工程質量合格等問題往往存在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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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造價
此外,在涉及工程造價的問題上也容易產生爭議,這是由于建筑材料更新較 快,一些市場上的新材料、新工藝,定額中并沒有相應的子目、市場詢價也存在困難。
即使委托鑒定,對于一些差異較小的材料具體屬于哪一價位也難以辨析,如單 價350元的大理石與650元的大理石用肉眼根本無法區分。由于許多不規范的裝修項目沒有相應的施工記錄,對于隱蔽的水管、電線等工程量無法鑒定。一些裝飾裝修合同糾紛案件,雙方之間沒有書面的合同、預算單等,致使工程價款組成、計價模式、計價依據等均存在爭議。
而針對承包人提出的工程價款主張,發包人往往會以工程存在質量問題等予以抗辯,但所涉質量問題往往屬于質量通病等質量缺陷。綜上,裝飾裝修合同糾紛往往細碎、煩瑣、當事人矛盾對立嚴重,案件辦理難度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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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提醒
特別需要注意的是,承包人將所承包的裝修工程中的部分工作,如木工、刮膩 子、貼瓷磚等勞務部分分包給其他第三方主體(單位或個人),如第三方主體與承包人之間就裝修工程的造價、質量等產生爭議,工裝工程中往往構成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家裝工程中往往認定為承攬合同,但均非裝飾裝修合同糾紛。
如果承包人與第三方主體中的個人并非分包關系,而是按照固定標準計算報酬,如按日、按工作量等,雙方之間的合同基本上會被認定為勞務合同。
本文內容參考《解構與重塑建設工程合同糾紛審判思維與方法》,周利明著,法律出版社。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打多久?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打多久?
正常情況下,一審審限是6個月。
建筑工程合同出現糾紛了 怎么辦 怎么解決?
在工程建設中,發生爭議是不可避免的,現大都采用和解、協調、仲裁、訴訟等四種方式來解決糾紛:
一、和解這是解決爭議的最佳方式,爭議方通過磋商對工程造價有爭議的部分進行溝通,相互諒解,達成共識,這樣既能解決爭議,防止損失擴大,又有利于雙方的友好合作。這種解決方式多用于爭議分歧不大,爭議方對爭議理解差距較小,且爭議方都愿做出讓步前題下。
二、協調這是解決爭議的很好方式,爭議方在造價管理部門的協調下,對造價爭議中涉及的定額套用、工程量計算規則、材料價格調整、費率標準、工程造價文件時效性等造價爭議問題予以明確,通過造價管理部門的協調,使爭議方的造價糾紛得到解決。采用這種方式解決爭議,多源于爭議方對計價依據、相關造價政策的理解不夠,對造價管理部門專業知識權威性的信賴或依賴政府部門的行業管理和行政手段。
三、仲裁這是一種對爭議問題作出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書面裁決,爭議方可以根據合同約定或爭議發生后達成的書面協議,提交仲裁機構對爭議問題提請仲裁。裁決作出后,當事人不可以就同一糾紛再伸請仲裁或向法院提起訴訟,當事人只能對仲裁協議的效力有異議請求仲裁機委員會作出決定或者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四、訴訟這是對爭議解決最終方式,爭議方在合同中未約定仲裁條款,發生爭議后又未達成書面仲裁協議或仲裁協議無效的爭議方可依法將爭議提交人民法院受理,由人民法院依據司法程序通過調查、作出判決、采取強制措施等來處理糾紛。參考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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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的管轄是不是適用應訴管轄?
案件簡介
張先生將承包的位于北京市朝陽區的一處工程中的部分工程轉包給李生李先生,按照約定完工后,張先生卻遲遲未給李先生結算工程款,于是李先生已建設工程合同糾紛為由將張先生訴訟至北京法院。張先生在收到訴狀后提交答辯到庭應訴,那么請問北京平谷法院是否可以管轄該案件?
是否適用應訴管轄需要考慮一定條件
根據我國的訴訟法規定,人民法院在受理完相關案件之后,當事人對管轄權如果有不同的意見,要在提交答辯狀之前進行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應該根據當事人的異議立刻進行審查。當異議成立的時候,則應該駁回。如果當不成立時,則視為此人民法院有管轄權。
人民法院專屬管轄的范圍
第一,由于不動產的糾紛所提起的訴訟,需要在不動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進行提起訴訟。第二,在港口作業的過程中發生糾紛的時候,需要在港口所屬地的人民法院進行訴訟,提出管轄。第三,你倆遺產繼承糾紛發生時需要提起訴訟,需要在繼承人死亡時所住的地方或者是遺產的主要所在地所屬的人民法院進行管轄。
依據本案無管轄權
在本次的案件中,建設工程施工所引發的合同糾紛案件屬于上述的不動產糾紛案件,應在不動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進行提起訴訟,不動產的所在地為北京朝陽區,但上述案件卻在北京平谷區進行提起訴訟,故不符合規定,無權進行管轄。
小貼士
當我們需要提起訴訟時,一定要做好充分準備,查看自己所提交訴訟的法院是否有管轄權,以免白費時間,多費周折。要提前將所需材料準備好,輕松合理的應對,根據法院要求解決案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