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合同無效的情形有哪些

導讀:
”《解釋》第5條規定,承包人超越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設工程竣工前取得相應資質等級,當事人請求按照無效合同處理的,不予支持。除此之外,非書面形式訂立的建設工程合同是無效的。”因此,沒有按國際規定的程序和國家批準的投資計劃訂立的建設工程合同是無效的。因建設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損失,發包人有過錯的,也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的情況下,返還財產不太可能,因此《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規定了相對靈活的解決方案。那么建筑工程合同無效的情形有哪些。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解釋》第5條規定,承包人超越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設工程竣工前取得相應資質等級,當事人請求按照無效合同處理的,不予支持。除此之外,非書面形式訂立的建設工程合同是無效的。”因此,沒有按國際規定的程序和國家批準的投資計劃訂立的建設工程合同是無效的。因建設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損失,發包人有過錯的,也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的情況下,返還財產不太可能,因此《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規定了相對靈活的解決方案。關于建筑工程合同無效的情形有哪些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第1條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根據合同法第52條第(5)項的規定,認定為無效:(1)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業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等級的;(2)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名義的;(3)建設工程必須進行招標而未招標或者中標無效的。”
《解釋》第5條規定,承包人超越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設工程竣工前取得相應資質等級,當事人請求按照無效合同處理的,不予支持。
因此需注意,當承包人在建設工程竣工前取得相應資質等級的,該施工合同按有效處理。
3、《解釋》第4條規定,承包人非法轉包、違法分包建設工程或者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名義與他人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行為無效。
1、《合同法》第270條規定:“建設工程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因此需注意:未采用書面形式訂立的建設工程合同,如果一方已履行主要義務,另一方予以接受,則合同仍然成立有效。除此之外,非書面形式訂立的建設工程合同是無效的。
2、《合同法》第273條規定:“國家重大建設工程合同,應當根據國家規定的程序和國家批準的投資計劃、可行性研究報告等文件訂立。”
因此,沒有按國際規定的程序和國家批準的投資計劃訂立的建設工程合同是無效的。
1、《合同法》第57條規定:“合同無效,被撤銷或者終止的,不影響合同中獨立存在的有關解決爭議方面的條款的效力。”
因此,合同中有關解決爭議方法的條款具有相對獨立性,不因合同無效而失去其效力。
2、《解釋》第2條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承包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
需要注意的是:法律僅規定為承包人請求的應予支持,如果發包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是否支持,法律并未規定。在一次實際案例中,北京仲裁委員會某仲裁員認為只有承包人請求時才予以支持。
3、《合同法》第58條規定:“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后,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解釋》第3條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且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1)修復后的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發包人請求承包人承擔修復費用的,應予支持;(2)修復后的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不合格,承包人請求支付工程價款的,不予支持。因建設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損失,發包人有過錯的,也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因此,無效合同的法律后果之一是返還財產,恢復原狀。但由于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履行結果的特殊性,承包方已經通過施工建設使得建筑材料已經形成在建工程甚至是竣工的建設工程。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的情況下,返還財產不太可能,因此《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規定了相對靈活的解決方案。
4、《解釋》第4條規定:“承包人非法轉包、違法分包建設工程或者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名義與他人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行為無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民法通則第134條規定,收繳當事人已經取得的非法所得。”
《民法通則》第134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還可以予以訓誡、責令具結悔過、收繳進行非法活動的財物和非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法律規定處以罰款、拘留。”
《解釋》第4條所述的非法所得通常以轉包管理費、分包管理費、聯營費、掛靠管理費、利潤提成等形式存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