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無效的情形



根據《合同法》、《建筑法》以及建設工程合同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建設工程承包合同無效有以下幾種法定情形: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業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等級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
二、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名義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
三、建設工程必須進行招標而未招標或者中標無效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必須招標的項目包括大型基礎設施、公用事業等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項目,包括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家融資的項目,或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
四、承包人轉包、違法分包建設工程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比如,總承包單位將建設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的,或建設工程總承包合同中未有約定,又未經建設單位許可,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部分建設工程交由其他單位完成的,或施工總承包單位將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分包給其他單位的,再或者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建設工程再分包的,上述情形都將可能被認定為違法分包,繼而被確認合同無效。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一條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根據合同法第52條第(五)項的規定,認定無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業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等級的;
(二)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名義的;
(三)建設工程必須進行招標而未招標或者中標無效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四條
承包人非法轉包、違法分包建設工程或者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名義與他人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行為無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四條規定,收繳當事人已經取得的非法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