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界定職業放貸人?民間借貸合同無效的情形

導讀:
民間借貸合同無效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四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無效:(一) 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又高利轉貸給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同一出借人在一定期間內多次反復從事有償民間借貸行為的,一般可以認定為是職業放貸人,未依法取得放貸資格的以民間借貸為業的法人,以及以民間借貸為業的非法人組織或者自然人從事的民間借貸行為,應當依法認定無效,(二) 以向其他企業借貸或者向本單位職工集資取得的資金又轉貸給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四) 違背社會公序良俗的,民間借貸比較活躍的地方的高級人民法院或者經其授權的中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制定具體的認定標準。
怎么界定職業放貸人?
未依法取得放貸資格的以民間借貸為業的法人,以及以民間借貸為業的非法人組織或者自然人從事的民間借貸行為,應當依法認定無效。同一出借人在一定期間內多次反復從事有償民間借貸行為的,一般可以認定為是職業放貸人。民間借貸比較活躍的地方的高級人民法院或者經其授權的中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制定具體的認定標準。
職業放貸人名錄中有公職人員的,應當抄送當地紀檢監察部門和當事人所在單位。
職業放貸人名錄認定條件:
1. 以連續三年收結案數為標準,同一或關聯原告在同一基層法院民事訴訟中涉及20件以上民間借貸案件(含訴前調解,以下各項同)或在同一中級法院及轄區各基層法院民事訴訟中涉及30件以上民間借貸案件的;
2. 在同一年度內,同一或關聯原告在同一基層法院民事訴訟中涉及10件以上民間借貸案件,或者在同一中級法院及轄區各基層法院民事訴訟中涉及15件以上民間借貸案件的;
3. 在同一年度內,同一或關聯原告在同一中級法院及轄區各基層法院涉及民間借貸案件5件以上且累計金額達100萬元以上,或者涉及民間借貸案件3件以上且累計金額達1000萬元以上的;
4. 符合下列條件兩項以上,案件數達到第1、2項規定一半以上的,也可認定為職業放貸人:
• 借條為統一格式的;
• 被告抗辯原告并非實際出借人或者原告要求將本金、利息支付給第三人的;
• 借款本金訴稱以現金方式交付又無其他證據佐證的;
• 交付本金時預扣借款利息或者被告實際支付的利息明顯高于約定的利息的;
• 原告本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應訴或到庭應訴時對案件事實進行虛假陳述的。
自職業放貸人名錄公布之日起連續三個年度內,該名錄上人員涉及民間借貸糾紛的案件量少于前款第1、2、4項認定職業放貸人標準案件量二分之一的,可以將其從職業放貸人名錄上撤出。
民間借貸合同無效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四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無效:
(一) 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又高利轉貸給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
(二) 以向其他企業借貸或者向本單位職工集資取得的資金又轉貸給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
(三) 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違法犯罪活動仍然提供借款的;
(四) 違背社會公序良俗的;
(五) 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效力性強制性規定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