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時是否影響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實現?

導讀:
最高院: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時是否影響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實現?
裁判要旨
承包人可對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主要是因為承包人的人力、物力、財力已經物化于建筑工程中。當發包人不能如約支付工程款時,賦予承包人優先受償權,有利于保護農民工的合法權益。而當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時,只要工程竣工驗收合格,承包人的實際付出與案涉合同合法有效,并無不同,此時,肯定承包人對案涉工程價款享有優先受償權,較為公允。案例索引
《佛山市南海圣城倉儲有限公司、甘鉅輝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2019)最高法民申2351號】爭議焦點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時是否影響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實現?裁判意見
最高院認為:
圣城公司是否須承擔案涉工程欠款利息和補償款的問題。根據原審查明的事實,《確認函》《承諾書》兩份文件中圣城公司均同意或者承諾按月向智楷公司支付因拖欠工程款應支付的利息591萬元,以及因工期延誤、材料價升、窩工等造成損失的補償款200萬元。兩份文件上均有圣城公司的簽字、蓋章,應認定系圣城公司真實意思表示。2016年8月22日,圣城公司與智楷公司簽署的確認憑據,是對圣城公司拖欠工程款的再次確認。該確認憑據雖未對工程欠款利息及補償款事宜再次進行書面確認或者新的結算,但智楷公司也未表示放棄對利息與補償款享有的權利。故在雙方未對工程欠款利息及補償款另行約定的情況下,《確認函》《承諾書》仍應有效,甘鉅輝作為本案債權的受讓人,有權向圣城公司主張拖欠工程款的利息及補償款。至于圣城公司主張利息與補償款不能同時支持的問題。本案中,補償款系圣城公司對其遲延支付工程款造成的窩工、材料價升等損失的賠償;而利息則為案涉工程施工完畢后,圣城公司因其遲延支付工程款的違約行為而應承擔的責任,二者責任基礎不同,并無競合問題。原審法院判令圣城公司應當支付工程欠款利息及補償款,理據充分,并無不當。
關于甘鉅輝對案涉工程款是否享有優先受償權的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條規定:“發包人未按照約定支付價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發包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價款。發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設工程的性質不宜折價、拍賣的以外,承包人可以與發包人協議將該工程折價,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將該工程依法拍賣。建設工程的價款就該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條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承包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承包人可對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主要是因為承包人的人力、物力、財力已經物化于建筑工程中。當發包人不能如約支付工程款時,賦予承包人優先受償權,有利于保護農民工的合法權益。而當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時,只要工程竣工驗收合格,承包人的實際付出與案涉合同合法有效,并無不同,此時,肯定承包人對案涉工程價款享有優先受償權,較為公允。本案中,甘鉅輝從智楷公司處受讓案涉債權,系對案涉債權的概括承受,因此,原審法院判令甘鉅輝對案涉工程價款享有優先受償權,并無不當;圣城公司以甘鉅輝并非案涉工程實際承包人為由主張其不享有優先受償權,理據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此外,《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問題的批復》第四條規定:“建設工程承包人行使優先權的期限為六個月,自建設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設工程合同約定的竣工之日起計算。”在當事人約定的工程款付款期限屆滿日晚于竣工日的情況下,如嚴格適用前述規定,自竣工日開始計算承包人行使優先權的期限,那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條,將導致優先受償權行使條件尚未具備,行使期限已經開始起算,甚至屆滿的情形發生,這不利于對承包人合法權益的保護。因此,在合同約定付款時間晚于竣工時間時,應作對承包人有利解釋,行使優先受償權的時間應從合同約定的付款日期屆滿之日起計算。本案中,圣城公司于2016年6月28日出具《承諾書》,承諾于2016年8月30日之前付清工程款;智楷公司于2016年9月5日提起訴訟,優先受償權的行使并未超過6個月的期間。原審法院關于案涉優先受償權的行使并未超過6個月期限的處理意見,符合本案客觀情況,亦較為公平,本院予以認可。來源:法門囚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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