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款優先受償權可以轉讓嗎?

導讀:
(某些特殊情況下,實際施工人等是否有權主張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在司法實踐中具有爭議,但該問題不在本文的分析討論范疇內)此時,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是否屬于《民法典》中所規定的&ldquo,通過對《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三十五條進行文義解釋可以發現,僅有與發包人具有直接合同關系的工程承包方(多數情況下為工程總承包方)才可主張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專業分包方、勞務分包方、實際施工人等無權主張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
我國目前的擔保法和物權法均未涉及工程價款優先權的轉讓問題,在法律層面或司法解釋層面也沒有工程優先權是否可以同時轉讓的直接規定。持工程優先權不能隨工程價款同時轉讓觀點者大有人在,主要有如下理由:
第一,《合同法》中有關從權利同時轉讓的規定中有“從權利專屬于債權人自身的除外”的限制;保證債權的轉讓有“保證人與債權人事先約定僅對特定的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或者禁止債權轉讓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的限制;抵押債權的轉讓有“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的限制;
第二,《合同法》規定工程優先權很大程度上被解讀為對建筑工人的特殊保護,以達到維護社會公平、正義之目的。如果可以將工程優先權與工程價款債權一并同時轉讓給其他債權人,實際是承認對其他債權人的優先保護,而該等優先保護并不符合工程優先權的立法本意。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條:債權人可以將債權的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據債權性質不得轉讓;
(二)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
(三)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
當事人約定非金錢債權不得轉讓的,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當事人約定金錢債權不得轉讓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七條第一款:債權人轉讓債權的,受讓人取得與債權有關的從權利,但是該從權利專屬于債權人自身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三十五條:與發包人訂立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依據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條的規定請求其承建工程的價款就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通過對《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三十五條進行文義解釋可以發現,僅有與發包人具有直接合同關系的工程承包方(多數情況下為工程總承包方)才可主張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專業分包方、勞務分包方、實際施工人等無權主張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某些特殊情況下,實際施工人等是否有權主張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在司法實踐中具有爭議,但該問題不在本文的分析討論范疇內)
此時,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是否屬于《民法典》中所規定的“專屬于債權人自身的從權利”,即為“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能否隨工程款債權一并轉讓”這一問題的核心關鍵所在,也系該問題在司法實踐中的主要爭議焦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