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款優先受償權是什么,優先受償權有哪些條件?

導讀:
工程款優先受償權是什么,優先受償權有哪些條件?
在一些工程中,往往需要對工程進行分包,給不同的對象進行承包,但如果工程竣工后,沒有能力支付工程款項,那么工程發起人往往會選擇對工程進行出售處理。那么,工程款優先受償權有哪些條件呢?
網友咨詢:在什么情況下才會有工程款優先受償權,如何進行工程款優先受償權?
上海永松健律師事務所田應武律師解答:
工程款優先受償權是指承包人對于建設工程的價款就該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
工程款優先受償權的條件:
1、建設工程能順利完工正常情況下工程價款優先受償。
2、工程無法完工情況下的工程價款優先受償。
《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條,發包人未按照約定支付價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發包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價款。發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設工程的性質不宜折價、拍賣的以外,承包人可以與發包人協議將該工程折價,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將該工程依法拍賣。建設工程的價款就該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
田應武律師解析: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問題的批復》第四條規定:“建設工程承包人行使優先權的期限為六個月,自建設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設工程合同約定的竣工之日起計算”,該條款明確了承包人行使優先權的期限,從而保證了承包人行使優先權的需要。
工程優先權起算日:
1、約定付款期限的。發包方與承包方在建設工程中明確約定工程價款付款期限的,或者事后就付款期限達成協議的,優先權起算日應設定為付款期限屆滿之日。
2、未約定付款期限的,優先權起算日應從工程價款結算之日起計算。在工程結算前,由于工程價款數額不確定,承包人無法向發包人主張相應工程價款,更無法行使優先權。而在工程價款結算后,工程價款已經明確,依據合同法的規定,履行期限不明確的,承包人可以隨時要求履行。但由于優先權行使期限不確定,會導致在相關不動產上難以設定他項權利。故應將優先權起算日確定為工程決算之日,即能督促承包人及時行使優先權,又能維護市場交易秩序,保護其他債權人的合法利益。
行使優先受償權應注意:
1、行使優先權的期限為六個月,自建設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設工程合同約定的竣工之日起計算。
2、優先受償的建筑工程價款包括承包人為建設工程應當支付的工作人員報酬、材料款等實際支出的費用,不包括承包人因發包人違約所造成的損失。
3、消費者交付購買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項(50%以上)后,承包人就該商品房享有的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不得對抗買受人。
4、建設單位逾期支付工程款,承包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發包人仍不支付。
5、建設工程性質適合于折價、拍賣。對學校、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工程一般要排除在優先受償范圍之內。
1987年從事律師工作。現基本不承接業務。注重法學理論研究,側重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程序。專注法制文學創作。貴州省作家協會會員。友情提示:律師在線咨詢免費回復,可直接與專業律師咨詢相關法律問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