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款的優先受償權是怎樣的,有何規定?

導讀:
建設工程款的優先受償權是怎樣的,有何規定?
法律上對于某些特殊的債權會賦予較強的法律效力,確保其比一般債權優先實現,一般稱之為“優先權”。那么建設工程款的優先受償權是怎樣的,有何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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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款的優先受償權是怎樣的,有何規定?
甘肅雄韜律師事務所李志軍律師解答:
建設工程優先受償權是指承包人對于建設工程的價款就該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優先于一般的債權。
優先受償權直接依據法律規定而享有,不以當事人的約定為必要。只要具備了法律規定的成立要件,即自動產生。
其法律要件有:
⑴發包人未支付到期工程款。
⑵限于因建設工程合同所產生的工程價款。
⑶優先權的客體必須是承包人承包施工的建設工程。
⑷優先權的客體必須不屬于“不宜折價、拍賣”的建設工程。
⑸工程價款的法定優先權,無需登記。
《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條,發包人未按照約定支付價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發包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價款。
發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據建設工程的性質不宜折價、拍賣外,承包人可以與發包人協議將該工程折價,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將該工程依法拍賣。
建設工程的價款就該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
甘肅雄韜律師事務所李志軍律師解析: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建設工程款優先受償權的批復》第四條明確規定,建設工程承包人行使優先權的期限為六個月。依據該條規定,建設工程承包人行使優先權的期限為六個月,且為不變期間,不存在中止、中斷、延長的情形。
(2007)執他字第11號《建設工程款優先受償權適用法律的復函》雖然明確了建設工程款優先受償權是一種法定優先權,無需當事人另外予以明示,但是在司法實踐中,各個法院在執行階段做法各不相同,部分法院執行法官往往以“我們執行法官執行的是生效的判決書或調解書”為由,而不適用該復函的規定,因此作為執業律師來說,為了避免不必要的麻煩,切記:要哪怕是少拿點工程款,也要在判決書或者調解書中將明確建設工程款優先受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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