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行使是怎樣的,怎么規定的?

導讀:
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行使是怎樣的,怎么規定的?
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作為承包人基于《合同法》第286條規定享有的法定優先權,優先于抵押權和其他一般債權受償,對涉及建設工程債權清償的順位產生較大影響,那么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行使是怎樣的,怎么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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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行使是怎樣的,怎么規定的?
廣東都源律師事務所劉小平律師解答:
1、建設工程價款的優先權可視為法律直接規定的擔保特種債權的債權人享有的優先受償的權利。
2、根據合同法明確規定建設工程優先權,當承包人為追償工程價款,依法申請人民法院拍賣建設工程可以優先受償,法院應當及時受理,依法保護申請人的權利。
3、值得注意的是優先權成立與否、優先權的范圍和額度都直接和其他利益相關方產生直接的利害關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二條規定,承包人行使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期限為六個月,自發包人應當給付建設工程價款之日起算。
廣東都源律師事務所劉小平律師解析:
承包人、分包人或實際施工人行使優先權均以其自行建設的工程范圍為限,同一建設工程有多個承包人同時行使優先權的,應在各自其承建工程的工程價款范圍內優先受償。
對不宜折價或拍賣的建設工程排除優先權適用。《合同法》第286條規定建設工程優先權范圍是“除按照建設工程的性質不宜折價、拍賣的以外”。對于不宜折價或拍賣的工程并沒有明確的規定。
實踐中將公益性建設工程如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教育設施、醫療設施和其他社會公益設施和公共設施如黨委、政府機關單位的辦公樓,道路、橋梁等認定為不宜折價或拍賣建設工程,承包人對其參與建設的該種建設工程不享有優先權。
劉小平律師,本人有近二十年的法律工作經驗,畢業于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擅長合同法,公司法,房地產,建設工程類的民商事法律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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