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質保期一年是否合理,質保期是怎么規定的?

導讀:
建設工程質保期一年是否合理,質保期是怎么規定的?
工程的質量對于該工程后續投入使用時是否會發生質量問題有著重大的影響,因此,工程在建設完工之后都會由相關部門進行驗收,并約定一定的質保期,并由施工方繳納一定的質保金,在工程質保期內如果未發生質量問題,才會返還質保金。那么,建設工程質保期一年是否合理,質保期是怎么規定的?
網友咨詢:工程質保期只規定了一年符合法律規定嗎?
吉林車宏偉律師事務所高志富律師解答:
根據《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暫行辦法》,質保期一般為6個月、12個月、18個月或者是24個月,但是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因此,質保期一年是符合相關規定的。
房屋建筑工程保修期從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
房屋建筑工程在保修期限內出現質量缺陷,建設單位或者房屋建筑所有人應當向施工單位發出保修通知。施工單位接到保修通知后,應當到現場核查情況,在保修書約定的時間內予以保修。發生涉及結構安全或者嚴重影響使用功能的緊急搶修事故,施工單位接到保修通知后,應當立即到達現場搶修。
發生涉及結構安全的質量缺陷,建設單位或者房屋建筑所有人應當立即向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提出保修方案,施工單位實施保修,原工程質量監督機構負責監督。
高志富律師解析:
國務院的《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四十規定:施工單位對施工中出現質量問題的建設工程或者竣工驗收不合格的建設工程,應當負責返修。
(一)基礎設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為設計文件規定的該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墻面的防滲漏,為5年;
(三)供熱與供冷系統,為2個采暖期、供冷期;
(四)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和裝修工程,為2年。
國務院的《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四十一條規定:建設工程在保修范圍和保修期限內發生質量問題的,施工單位應當履行保修義務,并對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工程質保期與保修期有何不同
1、依據和性質不同
質量保修期在《建筑工程質量管理條例》都有最低期限的明確規定,屬于強制性規定,當事人約定的保修期不得違反法律規定。質保期可由承、發包雙方在6個月、12個月、18個月或者是24個月自主約定,而僅僅是規定了約定的質保期不得超過24個月。
2、質保期與保修期的期限不同
根據《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暫行辦法》,質保期一般為6個月、12個月、18個月或者是24個月,但是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而根據《建筑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四十條規定:“在正常使用條件下,建設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為:基礎設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為設計文件規定的該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墻面的防滲漏,為5年;供熱與供冷系統,為2個采暖期、供冷期;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和裝修工程,為2年。其他項目的保修期限由發包方與承包方約定。建設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
3、質保期與保修期的起算時間不同,質保期自工程實際竣工之日起計算。而保修期從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
4、當事人對于質保期和保修期進行約定的自由程度不同,質保期的期限可由當事人自主約定,只要不超過24個月即可。而工程建設主要部位的保修期限主要由法律直接規定,即為做法定保修期限。當事人約定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法定保修期限,否則,約定無效,仍然應當按照法定保修期限的規定執行。但是,當事人約定的保修期限高于法定保修期限的,該約定有效,應當以約定的保修期限為準。
5、與質量保證金的關聯不同,質保期也是發包人預留質量保證金的期限,質保期屆滿,如果沒有質量問題或發生承包人維修事宜,發包人應當無息返還質量保證金,否則,應當承擔違約責任。然而,質量保證金的返還與工程保修期沒有關系。
6、期滿的效力不同,質量保修期屆滿,承包人的保修義務完成并消滅。關于質保期,根據《標準施工招標文件》規定,質保期屆滿,僅是承包人承擔該期限內出現的所有缺陷修復義務的消滅,但不排除其承擔該期限期滿后,根據法律規定和專用條件中約定的質保期限屆滿前,因自身原因造成的質量保修義務。
畢業于江蘇大學法學院,在執業過程中廉潔自律,恪守誠信,具有扎實的法學理論功底和豐富的實踐經驗業務領域:刑事辯護、合同糾紛、債權債務、建筑施工、房屋買賣、交通事故、人身損害、勞動工傷及各類非訴訟業務。友情提示:如有法律問題可以在線律師咨詢,3-5分鐘100%解答您的法律咨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