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的返還期限是多久,怎么規定的?

導讀:
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的返還期限是多久,怎么規定的?
實踐中,伴隨著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的預留、扣減、退還等問題,成為發包人與承包人爭議的問題,并滋生大量的質量保證金扣款及結算爭議,有時甚至會引發訴訟糾紛。那么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的返還期限是多久,怎么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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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的返還期限是多久,怎么規定的?
北京京師(海口)律師事務所王篷律師解答:
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的返還期限是缺陷責任期滿后的14天內。
《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暫行辦法》第十條:缺陷責任期內,承包人認真履行合同約定的責任,到期后,承包人向發包人申請返還保證金。
第十一條:發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還保證金申請后,應于14天內會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約定的內容進行核實。如無異議,發包人應當按照約定將保證金返還給承包人。
對返還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發包人應當在核實后14天內將保證金返還承包人,逾期未返還的,依法承擔違約責任。
發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還保證金申請后14天內不予答復,經催告后14天內仍不予答復,視同認可承包人的返還保證金申請。
北京京師(海口)律師事務所王篷律師解析:
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是指發包人與承包人在建設工程承包合同中約定,從應付的工程款中預留,用以保證承包人在缺陷責任期內對建設工程出現的缺陷進行維修的資金。從目的上,質量保證金是督促承包人履行質保責任的舉措。發包人通過預留質量保證金,達到給予承包人履行質保責任的現實壓力,一旦承包人不履行質保責任,可以通過預留的質量保證金進行維修或對承包人進行罰款。質量保證金與缺陷責任期緊密相連。質量保證金擔保的是承包人在缺陷責任期內對建設工程出現的缺陷,超過缺陷責任期后,發包人應當返還質量保證金。
發包人與承包人應當在施工合同中約定合理的質量保證金比例。《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辦法》第七條規定,發包人應按照合同約定方式預留保證金,保證金總預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價款結算總額的3%。合同約定由承包人以銀行保函替代預留保證金的,保函金額不得高于工程價款結算總額的3%。考慮到施工企業利潤率普遍較低,且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對于質量保證金預留比例,以不高于工程價款結算總額的3%為宜。
王篷律師執業于北京京師(海口)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九三學社社員,海南社省委法律專業委員會委員,執業證號:146012002103367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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