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質量保證金的功能是什么,什么時候返還?

導讀:
工程質量保證金的功能是什么,什么時候返還?
在建設工程上,施工方在竣工時一般會給付一定數額的質量保證金。質保金是一筆不小數字,當下建筑行業步入了微利時代,質保金有可能是承包人的全部利潤。但在施工企業或者實際施工人提起返還保修金之訴時,業主單位往往以涉案工程存在質量問題,如漏水、開裂等,且屢次修復無法改善或保修期未屆滿等理由提出質保金返還條件不成就。那么,工程質量保證金的功能是什么,什么時候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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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智舟律師事務所王慶律師解答:
《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辦法》規定,質量保證金指從應付的工程款中預留,用以保證承包人在缺陷責任期內對建設工程出現的質量問題進行維修的資金。據此,質量保證金性質上是對承包人承擔維修責任的擔保,如承包人在缺陷責任期間內不履行維修義務,發包人可自行維修并從質量保證金中扣除維修費用。
如承包人在保修期內不履行維修義務,發包人無質量保證金等法定限制措施,需另行向承包人主張維修責任。
工程質量保證金是建筑行業中建設單位依照約定收取的一種保證金,由建設單位在支付工程進度款或工程尾款時按照一定比例預留,專門用于保證維修建設工程的一筆款項。
工程質量保證金對于督促建筑業企業提高施工水平、優化施工方案、減少質量缺陷、履行保修義務具有重要意義,在建設工程實踐中被廣泛應用。通過在工程價款中預留一部分資金來約束施工方履行工程維修義務,可以避免出現發包方、施工方互相推諉或者缺乏資金維修的情況,也可以提高施工方的質量意識,促進其優化施工方案、提高施工質量。
王慶律師解析:
關于質量保證金的返還期限,缺陷責任期一般為1年,最長不超過2年,由發承包雙方在合同中約定。”如果當事人約定工程質量保證金自工程通過竣工驗收之日起滿3年后返還,則違反上述約定,視為對工程質量保證金返還期限沒有約定。
如果雙方對于質量保證金的返還期限有約定,且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法院一般會尊重當事人的的意思自治,按照當事人之間的約定期限判定是否支持質量保證金的返還。
所以,當事人約定的預留質量保證金的期限應不超過2年,缺陷責任期屆滿,質量保證金應返還,當事人約定的返還工程質量保證金期限超過2年的,超過部分不能認定為缺陷責任期。
王慶律師是北京市智舟律師事務所主任律師,從業律師20年。執業宗旨:立足北京,服務全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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