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行使

導讀:
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行使
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行使期限
司法解釋明確規定:“建設工程承包人行使優先權的期限為6個月,自建設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設工程合同約定的竣工之日起計算。”必須要明確提醒承包人的是,應明確區分竣工工程和未竣工工程,其行使優先受償權的時間也各不相同。
筆者認為,司法解釋從建設工程的實際情況出發,將工程拖欠款優先償還權行使時間的確定分為兩種情況,一種是建設工程能順利完工的正常情況下工程價款優先受償,其起算時間為“建設工程竣工之日”,其權利行使期限為竣工后6個月內;另一種是工程無法完工情況下的工程價款優先受償,其起算時間為“建設工程合同約定的竣工之日”,其權利行使期限為約定竣工之日后的6個月內。
對于竣工的工程而言,承包人應區分民事法律上的“竣工驗收”行為與行政程序上的“竣工驗收合格”行為。民事法律上的“竣工驗收”是指承發包雙方當事人對承發包合同履行情況的相互認可,對發包方而言是工程完工方面量與質的驗收和接受,與此相應對承包方而言是工程款的確定與收取。行政程序上的“竣工驗收合格”則是在發包人“竣工驗收”的基礎上完成法定的行政許可手續,目前主要涉及建筑、規劃、消防、衛生防疫、環保、住宅等一系列部門的竣工驗收。發包人的竣工驗收并不等于行政程度上的竣工驗收合格,從工程驗收的實際情況看,兩者通常分別進行且存在較大的時間差。因此,工程款優先受償行使權6個月期限的起算時間應以發包方按合同約定驗收工程的“竣工之日”為準,而不是完成全部行政程序上的“竣工驗收合格”之日。
當工程處于無法完工的情形時,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行使時間就轉化為建設工程合同約定的竣工之日。當約定的工程竣工之日來到時,建筑承包人可以開始與發包人協商處理工程價款的確定與支付問題;雙方不能達成協議時,建筑承包人應當及時通過訴訟程度向法院申請工程拍賣以實現其工程價款優先受償,而這一權利行使的期限應為合同約定的工程竣工之日起6個月內。一般而言,協商的結果無非有兩種可能:承發包雙方當事人如果能達成延期竣工合意,就自然轉變為正常情況下的工程竣工交付使用,不會發生工程拍賣的問題;但如果承發包雙方不能達成工程延期竣工合意又無法達成折價合意的,那么承包人也只能通過訴訟途徑申請拍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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