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實現

導讀:
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實現
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實現
1、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實現的條件。根據合同法第286條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法釋16號批復的規定,實現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必須首先具備以下條件:
⑴須建設工程已竣工、并驗收合格,而發包人未按約支付工程款。
⑵須是依建設工程承包合同所生債權。
⑶須債權為建設工程合同約定所應支付的價款。
⑷標的物應為通過承包人施工完成的,屬于發包人所有的不動產及其基地使用權。
⑸須不屬于“不宜折價、拍賣”的建設工程。
⑹須承包人向發包人發出催告通知后,經過一個合理期限,而發包人仍未支付。
⑺承包人必須在法定除斥期間內行使優先受償權。依照最高院的批復第七條,承包人必須在建設工程竣工或合同約定的竣工之日起六個月內行使。
2、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實現的程序
⑴協議折價。
⑵申請人民法院將工程拍賣。
3、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范圍
⑴本金⑵利息⑶添附物⑷裝修費⑸損害賠償,但是不包括違約金。
4、實現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限制。
⑴溯及力方面的限制。
⑵發包人支付部分工程款行使優先受償權的限制。
⑶建設工程為商品房,行使優先受償權的限制。
⑷建設工程的發包方非建筑物所有人時,主張優先受償權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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