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法律

導讀: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集中清理拖欠
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286條規定:"發包人未按照約定支付價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發包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價款。發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設工程的性質不宜折價、拍賣的以外,承包人可以與發包人協議將該工程折價,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將該工程依法拍賣。 建設工程的價款就該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
2002年6月27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問題的批復》規定:人民法院在審理房地產糾紛案件和辦理執行案件中,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條的規定,認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優先受償權優于抵押權和其他債權。消費者交付購買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項后,承包人就該商品房享有的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不得對抗買受人。建筑工程價款包括承包人為建設工程應當支付的工作人員報酬、材料款等實際支出的費用,不包括承包人因發包人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建設工程承包人行使優先權的期限為六個月,自建設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設工程合同約定的竣工之日起計算。本批復第一條至第三條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四條自公布之日起六個月后施行。
從上述法律規定可以看出:1、在效力上,如果消費者交付購買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項,則承包人就該商品房享有的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不得對抗買受人。2、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優先于抵押權和其他債權受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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