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承包人享受優先受償權的情形

導讀:
泗陽縣八集建筑站在法定期間內對債權性質的認定及財產分配方案未提出異議。法院經審查認為,泗陽縣八集建筑站對泗陽縣橡膠廠的債權,一是不具有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二是債權經破產程序處理已消滅,石學永關于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主張得不到支持。建設工程的價款就該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合同法》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關于承包人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規定是一項新的法律制度。那么建設工程承包人享受優先受償權的情形。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泗陽縣八集建筑站在法定期間內對債權性質的認定及財產分配方案未提出異議。法院經審查認為,泗陽縣八集建筑站對泗陽縣橡膠廠的債權,一是不具有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二是債權經破產程序處理已消滅,石學永關于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主張得不到支持。建設工程的價款就該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合同法》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關于承包人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規定是一項新的法律制度。關于建設工程承包人享受優先受償權的情形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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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泗陽縣八集建筑站于1986年至1997年期間在原泗陽縣橡膠廠挖窨溝、搞維修、建職工宿舍樓、建部分廠房等,但均未訂立書面合同,泗陽縣八集建筑站負責人石學永以泗陽縣八集建筑站名義領取了大部分款額。2001年1月,石學永開具了8.27萬元發票到泗陽縣橡膠廠結帳,因雙方賬目不清,泗陽縣橡膠廠未予入賬。
2001年4月,泗陽縣橡膠廠進入破產程序,從該廠賬面反映,八集建筑站尚欠泗陽縣橡膠廠12萬余元應收款。八集建筑站以一般債權人身份在法定期限內向泗陽縣橡膠廠破產清算組申報了債權,泗陽縣橡膠廠破產清算組審查認定申報的債權為一般債權,泗陽縣八集建筑站對此未提出異議。
2001年9月7日泗陽縣橡膠廠召開了第一次債權人會議,石學永以施工員身份作為八集建筑站代表參加了債權人會議。債權人會議審查認定八集建筑站的債權為一般債權,石學永對此債權性質的認定未提出異議。債權人會議上,債權人一致通過了破產財產分配方案,我院依法裁定確認了該分配方案,石學永對此分配方案未提出異議。泗陽縣八集建筑站在法定期間內對債權性質的認定及財產分配方案未提出異議。按該財產分配方案,第一順序清償率只有1.37%,第二、第三順序清率為0.按照該分配方案,在泗陽且橡膠廠第一清償順序清償不足的情況下,八集建筑站債權作為一般破產債權清償率只能為零。
在后期財產變現中,銀行放棄大部分優先受償款,勞動部門核銷部分養老金,法院載執行債權回收的款項等只增加了第一順序受償率,這樣第一順序清償率也實際不足80%.
石學永提出申訴,主張泗陽縣八集建筑站對泗陽縣橡膠廠的債權屬建筑工程款,應當優先于第一清償順序受償。
法院經審查認為,泗陽縣八集建筑站對泗陽縣橡膠廠的債權,一是不具有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二是債權經破產程序處理已消滅,石學永關于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主張得不到支持。
一、承包人對《合同法》施行以前的建設工程價款不具有優先受償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條規定,發包人未按照約定支付價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發包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價款。發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設工程的性質不宜折價、拍賣的以外,承包人可以與發包人協議將該工程折價,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將該工程依法拍賣。建設工程的價款就該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本條規定了承包人建設工程款優先受償權。2002年6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對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批復》(法釋<2002>16號),對人民法院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條規定的有關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若干問題作了解釋。
《合同法》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關于承包人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規定是一項新的法律制度。《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法釋<1999>19號)第一條規定,合同法實施以后成立的合同發生糾紛起訴到人民法院的,適用合同法的規定;合同法實施以前成立的合同發生糾紛起訴到人民法院的,除本解釋另有規定的以外,適用當時的法律規定,當時沒有法律規定的,可以適用合同法的有關規定。依據此規定,《合同法》規定的承包人建筑工程款優先受償權制度以及法釋(2002)16號批復可否適用合同法施行以前建設工程取決于“當時的法律規定”。合同法施行以前有關建設工程價款的法律規定包括原《經濟合同法》和《建筑安裝工程承包合同條例》(1983年8月8日國務院發布)。該條例第十三條“發包方的責任”中第(五)項規定,不按合同規定撥付工程款,按銀行有關逾期付款辦法或“工程價款結算方法”的有關規定處理。這一規定與合同法規定的承包人的優先受償權制度并沒有共同之處,但畢竟是國家在合同法實施以前對發包人拖欠工程價款的法律規定。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法釋<1999>19號)第一條規定,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條規定的承包人的優先受償權制度不應當適用于合同法施行以前拖欠工程價款的情形。
從物權法原理看,承包人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具有物權性質,根據“物權法定”原則,合同法施行以前法律未規定承包人這種權利,承包人就不能享有這一權利。
綜合以上兩方面,承包人對《合同法》施行以前的建設工程價款不具有優先受償權。泗陽縣八集建筑站對泗陽縣橡膠廠建筑等業務均發生于合同法施行之前,八集建筑站對相關價款不具有優先受償權。
二、債權經過企業破產程序處理已消滅
經過了法律規定的程序,必然產生確定的法律后果,如法律未規定相關程序對已經過的程序后果進行救濟,那么,已經過法律程序的法律后果就不能改變,即使有關法律后果從一定角度看,不完全符合一般情況下的正義要求。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十五條規定債權人會議有審查確認債權性質及討論通過破產財產處理和分配方案的職權。第十六條規定,債權人會議的決議,對于全體債權人均有約束力。債權人認為債權人會議的決議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在債權人會議作出決議后七日內提請人民法院裁定。在債權人會議上,八集建筑站有權對債權人會議認定自己債權性質為一般債權提出異議,但并未提出。未提出異議的本身表明,或者是認為自己債權就是一般債權,或者是認為自己債權具有優先權,但放棄權利,也可能是因故意或過失怠于行使權利。債權人會議關于其債權性質的認定即產生法律效力,除債權人會議,其他任何個人或組織都不能改變。即使法院也不能變更,因為八集建筑站及石學永未對債權人會議的認定提出異議。債權人會議討論和通過破產財產處理和分配方案時,八集建筑站及石學永也未提出異議。如果八集建筑站認為債權人會議違反法律規定,有權在債權人會議作出決議后七日內提請人民法院裁定。但八集建筑站未在法定期限內提請法院裁定。破產財產處理和分配方案即具有法律效力。按財產處理和分配方案,破產企業財產分配完畢,第一順序只能部分清償,第二、三順序清償率為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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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程序是對企業財產的概括執行程序,在此程序中企業財產分配完畢,破產程序終結。經過泗陽縣橡膠廠破產程序,八集建筑站主張的債權雖然清償率為零,但債權已消滅。法律未規定對此程序救濟的司法程序。石學永對此程序經過所產生的法律后果提出異議,已無司法救濟途徑,人民法院依法不應再作處理。
從實體上講,泗陽縣八集建筑站對泗陽縣橡膠廠的債權不具有建設工程款優先受償權,而且債權已消滅。從程序上講,司法程序已用盡,不能再要求法院處理。泗陽縣八集建筑站及石學永關于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主張,不能得到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