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保障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

導讀:
人民法院在審理房地產糾紛案件和辦理執行案件中,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條的規定,認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優先受償權優于抵押權和其他債權。 二、消費者交付購買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項后,承包人就該商品房享有的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不得對抗買受人。
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行使
一、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行使
1、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行使需要承包人先行發出催告,在合理期限內仍未支付價款的可以與發包人協議將該工程折價,或者請求人民法院將該工程依法拍賣,就該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條發包人未按照約定支付價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發包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價款。發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據建設工程的性質不宜折價、拍賣外,承包人可以與發包人協議將該工程折價,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將該工程依法拍賣。建設工程的價款就該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
二、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條件是什么
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應具備的法律要件有:1、發包人未支付到期工程款;2、限于因建設工程合同所產生的工程價款;3、優先權的客體必須是承包人承包施工的建設工程;4、優先權的客體必須不屬于不宜折價、拍賣的建設工程;5、工程價款的法定優先權,無需登記。
建設工程優先受償權如何行使
法律分析:如果想用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需要具備以下幾個條件:
1、雙方債權債務關系已到期,發包方未履行付款義務;2、經過承包人的催告,發包人仍不履行;3、承包商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拍賣該工程,并且就該工程的拍賣所得能夠優先受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八十六條 發包人未按照約定支付價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發包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價款。發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設工程的性質不宜折價、拍賣的以外,承包人可以與發包人協議將該工程折價,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將該工程依法拍賣。建設工程的價款就該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
關于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與
關于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與抵押權及消費者權益的沖突 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與抵押權的沖突。 “批復”規定:
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優于抵押權和其他債權。建設工程價款的優先受償權源于法律直接規定,不需要登記即可生效,在受償順序上優于抵押權,而無論該抵押權是否已成立在先。該項權利的優先性與不公示性,使得其他權利人難以了解法定優先權的狀況并對其權利行使形成一定負面影響,最為典型的便是對銀行抵押權的影響。例如,在銀行接受在建工程抵押的情況下,一旦抵押人出現拖欠承包人工程款的情形,銀行已登記的抵押權便形同虛設,銀行債權根本無法得到有效保障。 從公平與合理角度出發,應對工程價款優先權有所限制。日本民法規定值得借鑒。日本民法第338條1款規定:“不動產工事的先取特權,因于工事開始前登記其費用預算額,而保存其效力”,也就是說工程價款必經事先經過登記才能享有對抗第三人的優先受償權。為充分平等保護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我國也應對建設工程價款的優先受償權設置一定限制,將登記作為承包人行使優先受償權的前提條件。
建設工程承包人優先受償權與消費者利益的沖突。 “批復”規定:
消費者交付購買商品房的全部或大部分款項后,承包人就該商品房享有的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不能對抗買受人。雖然建設工程價款的優先受償權作為一種法定權利,享有優于其他債權的效力,但消費者的利益屬于生存利益,是最基本的人權,而承包人的利益屬于經營利益,兩者比較,消費者的生存利益、基本人權應當優先,更何況如果允許承包人行使優先受償權,無異于用消費者的購房款清償發包人的債務,等于發包人將自己的債務轉嫁給廣大消費者。 然而,如果無加限制地對所有購房消費者都賦予特殊權利,肯定會影響承包人的利益,也違背了《合同法》第286條的立法本意。因此,筆者認為,應當對消費者作出一定的限制。一是消費者要交付全部或大部分購房款;二是法律應當明確規定消費者在向開發商支付購房款時,應直接支付到由承包人書面認可的特定銀行賬號內,并由銀行監督,該賬號內的所有款項只能用于支付工程款。這樣,既可避免開發商與消費者的惡意串通行為,又得以最終確定消費者的主體資格與權利,以維護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工程款優先受償權范圍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工程款優先受償權適用于建設工程施工、裝飾裝修等方面的工程合同,優先權范圍包括工程款、材料款以及施工過程產生的其他費用。在建設工程施工、裝飾裝修等方面的工程合同中,由于業主為獲得工程質量保障而與承建單位簽訂合同,因此在合同約定的范圍內,業主有權優先受償。《建筑法》和《擔保法》等法律文件明確規定,對于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標的款項以及工程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其他費用,均應當享有工程款優先受償權。具體來說,工程款優先受償權的范圍一般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 工程款:即實際施工付出的工程成本款項,是工程款優先受償權的核心范疇。在施工合同中,工程款一般約定分期支付。
2. 材料款:即建造、安裝、裝飾等過程中需購買的原材料、設備、器具等,也享有工程款優先受償權。
3. 其他費用:包括工程保險費、工程監理費、設計費等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其他費用。是否每一種工程款項都享有優先受償權呢?不是每一種工程款項都享有優先受償權。比如,與建筑、裝修等無關聯的服務性費用,如電話、水電、稅金等,則不屬于工程款優先受償權的范疇。對于建筑工程施工、裝飾裝修等類別的工程合同,工程款優先受償權是非常重要的法律保障。業主在簽訂合同時需要認真了解和約定雙方權利義務,并在付款過程中注意維護自身權益。承建單位則應遵守合同約定,按時按質完成工程,并盡快支付工程款項,以維護業主和自己的合法權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五十四條 承建單位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進度和質量完成建筑工程,權利人對承建單位的工程款項享有優先受償權。
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行使時間
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行使時間的期限為六個月,自建設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設工程合同約定的竣工之日起計算。優先受償的建筑工程價款包括承包人為建設工程應當支付的工作人員報酬、材料款等實際支出的費用,不包括承包人因發包人違約所造成的損失消費者交付購買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項(50%以上)后,承包人就該商品房享有的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不得對抗買受人。
具體如下:
一、建筑工程承包人優先受償權行使的期限
1、建設工程承包人行使優先權的期限為六個月,自建設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設工程合同約定的竣工之日起計算。
2、建設工程的價款就該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
二、建設工程承包人行使優先權的方式
1、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實現的方式有兩種即折價和拍賣。
2、如果通過折價方式實現優先權,則可以在承包人和發包人雙方協商一致的基礎上進行,無需經過司法程序。
3、但如果雙方折價行為損害第三人(如同樣擁有優先受償權的其他承包人、對建設工程抵押權人等)利益的,第三人可能會申請法院撤銷折價協議。
4、對于通過拍賣方式實現優先權,從法律條文字面理解,承包人可以直接申請法院對建設工程進行依法拍賣,但在實踐中這并不可行,司法拍賣一般需經法院強制執行程序處理,而強制執行需要有生效法律文書為前提。建筑工程承包人如果需要去行駛優先受償權的話,必須要根據實際的情況來處理,避免行駛優先受償權上違反相關規定。對于建筑工程承包人優先受償權行使的期限或是面對建筑工程承包人優先受償權行使的要求。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條發包人未按照約定支付價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發包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價款。發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設工程的性質不宜折價、拍賣的以外,承包人可以與發包人協議將該工程折價,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將該工程依法拍賣。建設工程的價款就該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