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所涉及

導讀:
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所涉及
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所涉及標的物的范圍
依《合同法》第286條及《批復》規定,優先受償權所涉及標的物的范圍僅限于建設工程,并且此建設工程必須符合特定條件:第一,建設工程屬于發包人所有。優先受償權所規定的是發包人與承包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若建設工程非為發包人所有,自然不適用該條規定。
一般來講,建設工程為第三人所有的情形主要有兩種:一種是工程自始為第三人所有,第三人委托發包人進行發包建設;另一種是工程原為發包人所有,后第三人依法受讓取得。這兩種情形下,承包人都不得向發包人主張優先受償權;第二,須建設工程性質適宜折價、拍賣。《合同法》和《批復》都未明確規定究竟哪些建設工程適宜或不宜折價、拍賣,造成實踐中有不同觀點。鑒于目前拖欠工程價款問題嚴重,而且政府投資的項目也經常出現拖欠問題,所以確定不宜折價、拍賣的范圍不應定得過寬,從**公共利益角度考慮,應僅限于軍事工程、保密工程、市政工程及用于公益事業的建設工程,而一般的公共設施、政府工程、國有企業的工程等都不應列入此范圍。此外,對己竣工工程和未竣工工程是否均適宜折價、拍賣,實踐中也有不同看法。
關于此問題,《合同法》及《批復》都并未規定優先受償權只能對己竣工工程享有,而且實務中在未竣工的工程中拖欠工程價款的情況也時有發生,如果將優先受償權僅限于己竣工工程,則不利于保護承包人的合法權益。所以應認可承包人對未竣工工程也可行使優先受償權;第三,如果建設工程為商品房,須沒有進行預售。《批復》第2條規定,“消費者交付購買商品房的全部或大部款項后,承包人就該商品房享有的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不得對抗買受人。”該規定是基于生存權益高于經營權益的原則確定的,旨在保護買受人利益。若開發商為逃避債務或獲取銀行貸款需要,通過與本單位職工簽定虛假商品房預售合同的辦法,意圖使承包人的優先受償權落空,則法律不應被假象所蒙蔽,對承包人的優先受償權應盡力保護。
須注意的是,優先受償權的標的物只能及于建筑物本身,而不應包括該建筑物所占的土地。優先受償權系《合同法》規定的法定權利,不應任意擴大其范圍。在對建設工程進行折價、拍賣時,承包人只能對建設工程的變價優先受償,而對土地使用權的變價無優先受償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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