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未經生效裁判確認時是否可以申請參與分配

導讀:
最高院: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未經生效裁判確認時是否可以申請參與分配
裁判要旨
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為法定優先權,原則上自符合合同有效、建設工程施工已竣工或因發包人原因停建,且不屬于不宜折價、拍賣的范圍等法定條件時起設立,而非依生效確權裁判確認后設立,故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成立之后,無需另外明示,其可以依法直接申請參與分配。案例索引
《盤錦鑫誠實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與大連筑成建設集團有限公司、盤錦賽格超級信息網格有限公司、遼寧賽格超級信息網格有限公司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案》【(2018)最高法民申1281號】爭議焦點
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未經生效裁判確認時是否可以申請參與分配?裁判意見
最高院認為:承包人大連筑成公司與原發包人盤錦賽格公司、遼寧賽格公司就集團辦公樓、綜合商場、培訓中心等工程項目存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關系。根據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就大連筑成公司訴盤錦賽格公司、遼寧賽格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以下簡稱優先受償權之訴)作出的(2013)遼民一終字第265號民事判決認定的事實以及本院詢問時雙方均無異議的事實,本院對以下事實予以認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有效。2010年10月18日,涉案集團辦公樓工程經驗收評定為合格,并于同年11月9日交付。綜合商場、培訓中心截止2010年11月停工已施工至主體封頂。因原發包人未能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大連筑成公司起訴請求解除合同、追索工程欠款并在欠付工程款范圍內就上述三棟房產主張優先受償權。承包人大連筑成公司已將涉案綜合商場、培訓中心兩棟建筑施工至工程主體完工,承包人對工程未竣工沒有過錯,法律并不排除承包人就上述在建工程享有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下簡稱《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條規定,“發包人未按照約定支付價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發包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價款。發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設工程的性質不宜折價、拍賣的以外,承包人可以與發包人協議將該工程折價,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將該工程依法拍賣。建設工程的價款就該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據此,承包人大連筑成公司對已驗收合格的集團辦公樓和已完成主體結構建設的綜合商場、培訓中心工程在欠付工程價款范圍內享有優先受償權。依據《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條規定,承包人享有的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為民事實體權利,是通過與發包人就承包人承建范圍內的工程協議折價或者拍賣價款優先受償方式實現的,并不限于人民法院在訴訟中依一方申請對訴爭標的采取查封保全措施的范圍,盤錦鑫誠公司關于大連筑成公司享有的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僅限于被查封保全的綜合商場二層,理據不足,不能成立。
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為法定優先權,原則上自符合合同有效、建設工程施工已竣工或因發包人原因停建,且不屬于不宜折價、拍賣的范圍等法定條件時起設立,而非依生效確權裁判確認后設立。最高人民法院[2007]執他字第11號復函指出,“建設工程款優先受償權是一種法定優先權,無需當事人另外予以明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五百零八條第二款規定,“對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有優先權、擔保物權的債權人,可以直接申請參與分配,主張優先受償權。”根據上述規定,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成立之后,無需另外明示,且可以依法直接行使。盤錦鑫誠公司申請再審主張大連筑成公司在優先受償權之訴的訴訟過程中不享有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缺乏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免責聲明】:
本網站對轉載、分享的內容、陳述、觀點判斷保持中立,不對所包含內容的真實可靠性或完善性提供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證,僅供讀者參考!
【版權聲明】:
本文圖文轉載于網絡,版權歸原作者所有,僅供學習參考之用,禁止用于商業用途,如涉及作品內容、版權和其他問題,請在30日內聯系刪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