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曉萍律師:施工合同無效,是否影響建設工程優先受償權的行使?

導讀:
馬曉萍律師:施工合同無效,是否影響建設工程優先受償權的行使?
施工合同無效,承包人的建設工程優先受償權是否還存在具有一定的爭議,因為建設工程優先受償權的設立目的在于保障勞動者的勞動報酬能夠實際得到,但是在法律關系上建設工程優先受償權屬于擔保物權,具有從屬于主債權的性質。那么對于該爭議,法律是如何規定的呢?
網友咨詢:建設工程優先受償權的行使是否受合同效力的影響?
新疆賽天律師事務所馬曉萍律師解答:建設工程的優先受償權的行使是否受合同效力的影響,這一問題理論界存在很大爭議。
1、建設工程優先受償權的行使受到合同效力的影響。
若建筑施工合同無效,發包方應當支付工程款的約定也應無效。雖然承包人付出了相應的勞動,應當獲得相應的報酬,否則有違民法的公平觀念;但施工合同無效后,承包人獲得報酬的權利性質發生了改變,不再是依據合同享有的約定之債,而成為依法享有的獲得損失賠償的權利,該項權利是法定的權利。建筑工程款優先受償權作為擔保物權的一種,具有對主債權即建設工程款的依附性,約定的建筑工程款債權隨著合同無效而自始不發生,優先受償權也不應當繼續存在。
2、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不應影響優先受償權的行使。
建筑工程款優先受償權的立法目的是保護勞動者的利益因為在發包人拖欠承包人的工程款中,有相當部分是承包人應當付給工人的工資和其他勞務費用。在無效建筑工程合同中,上述有關費用也已實際支出,應當由發包人予以支付。即便合同無效,認定承包人就該筆費用享有優先受償權,依然有利于促進勞動者利益的保護,符合建設工程優先權制度的立法目的。
《民法典》
第七百九十三條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是建設工程經驗收合格的,可以參照合同關于工程價款的約定折價補償承包人。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且建設工程經驗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處理:
(一)修復后的建設工程經驗收合格的,發包人可以請求承包人承擔修復費用;
(二)修復后的建設工程經驗收不合格的,承包人無權請求參照合同關于工程價款的約定
折價補償。
發包人對因建設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損失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馬曉萍律師解析: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三十八條規定:“建設工程質量合格,承包人請求其承建工程的價款就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該條明確規定承包人的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與建設工程質量是否合格相關,不與合同效力直接相關。
馬曉萍律師,畢業于北京大學法學院,從事法律工作十余年,曾為新疆建筑行業協會,新疆消防設施安全維修有限公司,新疆阿爾曼等企業提供過法律服務。精通建設工程施工糾紛,交通事故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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