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無效施工合同的情形

導讀:
但是為了切實保護實際施工人及農民工的權益,《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條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是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承包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
但是為了切實保護實際施工人及農民工的權益,《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條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是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承包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關于建設工程無效施工合同的情形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建筑工程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建設工程無效施工合同的情形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業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等級的;
(二)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名義的;
(三)建設工程必須進行招標而未招標或者中標無效的;
(四)承包人非法轉包建設工程的;
(五)承包人違法分包建設工程的。
但是為了切實保護實際施工人及農民工的權益,《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條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是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承包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
二、法律未明確規定建設工程合同無效的其他情形
(一)《民法典》第三編 合同規定:“建設工程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因此需注意:未采用書面形式訂立的建設工程合同,如果一方已履行主要義務,另一方予以接受,則合同仍然成立有效。除此之外,非書面形式訂立的建設工程合同是無效的。
(二)《民法典》第三編 合同規定:“國家重大建設工程合同,應當根據國家規定的程序和國家批準的投資計劃、可行性研究報告等文件訂立。”
因此,沒有按國際規定的程序和國家批準的投資計劃訂立的建設工程合同是無效的。
三、無效的建設工程合同怎么認定
《民法典》第一編 總則規定下列民事行為無效: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
(二)限制民事行為依法不能獨立實施的;
(三)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所為的;
(四)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五)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
(六)經濟合同違反國家指令性計劃的;
(七)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