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的無效情形有哪些

導讀:
”分包合同的簽訂情形屬于《合同法》52條的無效情形之一的,荷包合同無效。實踐中由于發包人的主體資格而導致合同無效的情形幾乎沒有。那么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的無效情形有哪些。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分包合同的簽訂情形屬于《合同法》52條的無效情形之一的,荷包合同無效。實踐中由于發包人的主體資格而導致合同無效的情形幾乎沒有。關于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的無效情形有哪些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1、建設工程合同是合同法中有明確規定的有名合同之一,要受合同法的約束,《合同法》第52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分包合同的簽訂情形屬于《合同法》52條的無效情形之一的,荷包合同無效。
3、《建筑法》中對于施工單位的從業資格有著嚴格的限制,因此當簽訂分包合同建筑商不具備資質是,分包合同無效。
由于建設工程本身的特殊性,國家對特定類型的建設工程的訂立在程序上有特殊的要求,主要是辦理招標、投標手續。《建筑市場管理規定》規定,凡政府和公有制企、事業單位投資的新建、改建和技術改造的工程項目,除某些不宜招標的軍事、保密等工程以及外商投資、國內私人投資、境外個人捐資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認的搶險、救災等工程可以不實行招標、投標以外,必須采取招標、投標的方式確定施工單位。對于應實行招標、投標確定施工單位而未實行即簽訂合同的,合同無效,如果工程尚未開工,不準開工;如果已經開工,則責令停止施工。《招標投標法》第3條規定了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第50條、52條、53條、54條、 55條、57條規定了中標無效的六種情形。建設工程司法解釋第1條第(三)項規定,建設工程必須進行招標而未招標或者中標無效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問無效。
我國《合同法》及《建筑法》未對發包人的主體資格作出明確的限定,但是從實踐看,發包人一般為法人或其他組織,自然人一般不是發包人但法律并未排斥自然人的發包人地位。實踐中由于發包人的主體資格而導致合同無效的情形幾乎沒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