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勞務分包合同無效后的處理

導讀:
根據《解釋》第三條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工程竣工驗收不合格的,按照下列情形處理:修復后的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發包人請求承包人承擔修復費用的,應予支持;修復后的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不合格的,承包人請求支付工程價款的,不予支持;因建設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損失,發包人有過錯的,也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那么建設工程勞務分包合同無效后的處理。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根據《解釋》第三條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工程竣工驗收不合格的,按照下列情形處理:修復后的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發包人請求承包人承擔修復費用的,應予支持;修復后的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不合格的,承包人請求支付工程價款的,不予支持;因建設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損失,發包人有過錯的,也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關于建設工程勞務分包合同無效后的處理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建筑工程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1、合同訂立后尚未履行
當事人雙方均不得繼續履行,可按照締約過失原則處理。一方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故意隱瞞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雙方均有過錯的,按照過錯大小承擔相應的責任。
2、合同已開始履行,但尚未完工
如已完成部分工程質量合格,發包方應該按照完成的比例參照合同約定的價款折價支付工程款。如已完成部分工程質量低劣,無法補救,已完成部分應拆除,承包方無權要求支付工程款。已完成部分質量不合格但經修復后可滿足質量要求的,由承包人承擔修復費用,發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已完成工程部分的工程款。
3、合同履行完畢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第二條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承包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根據《解釋》第三條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工程竣工驗收不合格的,按照下列情形處理:修復后的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發包人請求承包人承擔修復費用的,應予支持;修復后的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不合格的,承包人請求支付工程價款的,不予支持;因建設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損失,發包人有過錯的,也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