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效工程合同的種類和處理

導讀:
根據該規定,建筑業企業資質分為施工總承包、專業承包和勞務分包三個序列。根據上述規定,承包人承包工程應當具備相應的資質。鑒于沒有法定資質的單位或個人以掛靠、聯營、內部承包等形式使用有法定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名義與發包單位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情況時有發生,《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對此做了禁止性的規定。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的規定,轉包是指承包單位承包建設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約定的責任和義務,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給他人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給其他單位承包的行為。那么無效工程合同的種類和處理。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根據該規定,建筑業企業資質分為施工總承包、專業承包和勞務分包三個序列。根據上述規定,承包人承包工程應當具備相應的資質。鑒于沒有法定資質的單位或個人以掛靠、聯營、內部承包等形式使用有法定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名義與發包單位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情況時有發生,《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對此做了禁止性的規定。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的規定,轉包是指承包單位承包建設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約定的責任和義務,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給他人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給其他單位承包的行為。關于無效工程合同的種類和處理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為了加強對建筑活動的監督管理,維護公共利益和建筑市場秩序,保證建設工程質量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建設部頒布了《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根據該規定,建筑業企業資質分為施工總承包、專業承包和勞務分包三個序列。施工總承包資質、專業承包資質、勞務分包資質序列按照工程性質和技術特點分別劃分為若干資質類別。各資質類別按照規定的條件劃分為若干資質等級。
取得施工總承包資質的企業(以下簡稱施工總承包企業),可以承接施工總承包工程。施工總承包企業可以對所承接的施工總承包工程內各專業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將專業工程或勞務作業依法分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的專業承包企業或勞務分包企業。
取得專業承包資質的企業(以下簡稱專業承包企業),可以承接施工總承包企業分包的專業工程和建設單位依法發包的專業工程。專業承包企業可以對所承接的專業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將勞務作業依法分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的勞務分包企業。
取得勞務分包資質的企業(以下簡稱勞務分包企業),可以承接施工總承包企業或專業承包企業分包的勞務作業。
根據上述規定,承包人承包工程應當具備相應的資質。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業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等級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
鑒于沒有法定資質的單位或個人以掛靠、聯營、內部承包等形式使用有法定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名義與發包單位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情況時有發生,《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對此做了禁止性的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承包建筑工程的單位應當持有依法取得的資質證書,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內承攬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業超越本企業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業以任何形式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使用本企業的資質證書、營業執照,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也明確規定,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名義的,所簽署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進行下列工程建設項目包括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采購,必須進行招標:(一)大型基礎設施、公用事業等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項目;(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家融資的項目;(三)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
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的規定,違法分包,是指下列行為:(一)總承包單位將建設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的;(二)建設工程總承包合同中未有約定,又未經建設單位認可,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部分建設工程交由其他單位完成的;(三)施工總承包單位將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分包給其他單位的;(四)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建設工程再分包的。
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的規定,轉包是指承包單位承包建設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約定的責任和義務,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給他人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給其他單位承包的行為。
我國《建筑法》對于轉包、分包有非常明確和具體的規定。根據《建筑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禁止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轉包給他人,禁止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他人。
我國《建筑法》第二十九條規定了特定情況下的分包。建筑工程總承包單位可以將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分包單位;但是,除總承包合同中約定的分包外,必須經建設單位認可。施工總承包的,建筑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總承包單位自行完成。建筑工程總承包單位按照總承包合同的約定對建設單位負責;分包單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約定對總承包單位負責。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就分包工程對建設單位承擔連帶責任。禁止總承包單位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我國合同法對于轉包和分包也做了明確的規定。我國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條規定,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經發包人同意,可以將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與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向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承包人不得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包給第三人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第三人。禁止承包人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為了貫徹實施上述法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規定,凡是承包人非法轉包、違法分包建設工程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一律無效。而且還要追究法律責任,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四條規定,收繳當事人已經取得的非法所得。
在建筑市場,一些沒有資質的企業為了在建筑市場“分一杯羹”,自身又沒有合法的資質,于是出現了“掛靠”、借用具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名義與他人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現象。
對此,《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規定,凡是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名義與他人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一律無效。而且還要追究法律責任,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四條規定,收繳當事人已經取得的非法所得。
1、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承包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
這里要充分注意,只是“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而非“按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也就是說支付的工程款不一定是實現約定的那個金額,也沒有以工程定額為標準,通過鑒定確定建設工程價值的補償原則。在這里,司法解釋制定者是采用“折價補償”的方式處理無效合同的。
2、承包人承擔修復費用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規定,如果建設工程施工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且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不合格,但是修復后的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的,發包人請求承包人承擔修復費用的,法院應予支持。
3、不予支付工程款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規定,如果建設工程施工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修復后的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不合格,承包人請求支付工程價款的,不予支持。
4、發包人按照過錯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規定,因建設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損失,發包人有過錯的,也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5、收繳當事人已經取得的非法所得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規定,在承包人非法轉包、違法分包建設工程或者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名義與他人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導致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四條規定,收繳當事人已經取得的非法所得。
6、施工中取得資質的,按照有效合同處理
在超越資質等級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的場合下,如果承包人簽約之時超越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但是在建設工程竣工前取得相應資質等級,當事人請求按照無效合同處理的,法院不予支持。
1、嚴格招投標和承發包程序,優選施工單位,嚴格控制工程分包和轉包。
2、建設前期加強立項管理,打足投資,保證歸口使用資金80%以上存入銀行,專款專用。
3、加強合同和信息管理,簽定協議盡量采用規范的合同示范文本,對附加條款要仔細推敲,咨詢有關專家,請專家給予指導。
4、嚴格進行工程變更把關,嚴禁通過設計變更擴大建設規模,增加工程內容,提高建設標準,對必須變更的,應先做工程量和造價增減分析。
5、加強隱蔽工程的檢查驗收,完善隱蔽工程現場簽證手續。
6、及時解決工程中的索賠問題。
7、結算時,力爭不漏算,不錯套定額,不亂取費,并委托具有資質的造價咨詢機構進行結算、委托資深望重的造價工程師主持結算工作。
8、進一步規范業主、承包商、政府行政管理部門的行為,不瞎指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