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無效合同怎么處理

導讀:
因建設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損失,發包人有過錯的,也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因此,無效合同的法律后果之一是返還財產,恢復原狀。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的情況下,返還財產不太可能,因此《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規定了相對靈活的解決方案。那么建筑工程無效合同怎么處理。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因建設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損失,發包人有過錯的,也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因此,無效合同的法律后果之一是返還財產,恢復原狀。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的情況下,返還財產不太可能,因此《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規定了相對靈活的解決方案。關于建筑工程無效合同怎么處理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1、合同無效,但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承包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法釋(2004)14號》第二條。
2、承包人超越資質等級許可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在工程竣工前取得相應資質等級的,合同不應按無效處理。《法釋(2004)14號》第五條。
3、合同無效,且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不合格,但修復后的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的,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但發包人有權要求承包人承擔修復費用。需要注意分別竣工驗收不合格的原因。《法釋(2004)14號》第三條。
4、在審理掛靠糾紛時,對被掛靠單位與發包人簽訂的施工合同的效力,未經當事人申請并舉證,法院一般不主動審查。
5、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是處理合同無效,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時,雙方支付工程價款的一項基本原則。但在實務中,如未完工程,或者工程大規模改變設計等,按照合同約定已無法計算工程款,則不排除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委托評估的辦法來認定工程款的數額。
二、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的情形有哪些?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業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等級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
(二)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名義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
(三)建設工程必須進行招標而未招標或者中標無效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
(四)承包人非法轉包、違法分包建設工程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
(五)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名義與他人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
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的后果
1.《合同法》第57條規定:“合同無效,被撤銷或者終止的,不影響合同中獨立存在的有關解決爭議方面的條款的效力。”
因此,合同中有關解決爭議方法的條款具有相對獨立性,不因合同無效而失去其效力。
2.《解釋》第2條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承包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
需要注意的是:法律僅規定為承包人請求的應予支持,如果發包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是否支持,法律并未規定。在一次實際案例中,北京仲裁委員會某仲裁員認為只有承包人請求時才予以支持。
3.《合同法》第58條規定:“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后,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解釋》第3條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且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1)修復后的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發包人請求承包人承擔修復費用的,應予支持;(2)修復后的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不合格,承包人請求支付工程價款的,不予支持。因建設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損失,發包人有過錯的,也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因此,無效合同的法律后果之一是返還財產,恢復原狀。但由于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履行結果的特殊性,承包方已經通過施工建設使得建筑材料已經形成在建工程甚至是竣工的建設工程。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的情況下,返還財產不太可能,因此《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規定了相對靈活的解決方案。
4.《解釋》第4條規定:“承包人非法轉包、違法分包建設工程或者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名義與他人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行為無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民法通則第134條規定,收繳當事人已經取得的非法所得。”
《民法通則》第134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還可以予以訓誡、責令具結悔過、收繳進行非法活動的財物和非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法律規定處以罰款、拘留。”
《解釋》第4條所述的非法所得通常以轉包管理費、分包管理費、聯營費、掛靠管理費、利潤提成等形式存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