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讓合同無效怎么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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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從合法性的角度出發,債權轉讓必須符合相關法律規定,并得到原債務人的同意或者根據合同條款允許無需同意。否則,即使雙方達成債權轉讓協議,也可能因違反法律或合同約定而無效。
擅長:建設工程、合同糾紛、債權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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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債權轉讓協議無效的情況是:轉讓的債權屬于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的債權,屬于根據債權性質不得轉讓的債權,屬于根據法律規定不得轉讓的債權,債權人轉讓債權沒有通知債務人,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債權人可以將合同的權利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據合同性質不得轉讓,第四類是依法律規定不得轉讓的債權,由于債權自身的特殊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債權轉讓的通知不得撤銷,但是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二、合同的轉讓分為哪幾類合同轉讓,是指合同權利、義務的轉讓,亦即當事人一方將合同的權利或義務全部或部分轉讓給第三人的現象,也就是說由新的債權人代替原債權人,由新的債務人代替原債務人,不過債的內容保持同一性的一種法律現象。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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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債務人將合同的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債權人同意。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予以同意,債權人未作表示的,視為不同意。負有履行義務的人如不履行義務,債權人有權請求司法機構強制其履行。第八十條 債權轉讓的通知義務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債務人不是債權轉讓合同的當事人債務人對合同債權的轉讓同意與否并不影響債權轉讓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是否通知債務人只決定債權轉讓對債務人有無法律約束力而不能決定債權轉讓有無效力。那么買賣合同的債權可以轉讓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婚姻家庭、房產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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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無效合同是指合同雖然成立,但因其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社會公共利益而無效。可見,無效合同是已經成立的合同,是欠缺生效要件的合同是不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合同不受國家法律保護。③意思表示不真實, 即意思表示有瑕疵,如: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的,無效。那么車位使用權轉讓合同無效的情形。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婚姻家庭、房產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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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除此之外,民事訴訟法第33條還規定了專屬管轄,若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若合同各方約定了不動產所在地之外的法院管轄,則視為約定無效。依據《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的規定,合同轉讓的,合同的管轄協議對合同受讓人有效,但轉讓時受讓人不知道有管轄協議,或者轉讓協議另有約定且原合同相對人同意的除外。
擅長:債權債務、合同糾紛、建設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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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無效合同的債權轉讓非法聯建位于上海市中心靜安寺的烏魯木齊北路菜場,是一個有著多年歷史的露天菜場。1998年3月11日,A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某因詐騙被刑事拘留,1999年3月26日,胡某被判處無期徒刑。債權轉讓胡某刑事案件案發后,應超三超公司的要求,超三超上級主管部門金華市鄉鎮企業局成立了工作組協助超三超公司追討債務。那么無效合同的債權轉讓。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建設工程、房產糾紛、債權債務、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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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為慎重起見,當時“周五茍”電話聯系,“周五茍”在電話中稱同意由王大勇全權處理合同事宜。之后,周五茍以未授權王大勇轉讓合同為由阻止原告采脂,為此雙方發生爭議。第一種意見認為,被告王大勇在無權代理的情況下與原告傅衛軍簽訂的采脂轉讓合同,后未被追認,該合同屬無效合同,即判令合同無效。那么“無權”轉讓合同一定就無效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建設工程、債權債務、合同糾紛、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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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房屋買賣合同無效的情況如下:房地產分離出賣,合同無效,由于房屋是建筑在土地上的,為土地的附著物,具有不可分離性,因此,房屋的所有權通過買賣而轉讓時,該房屋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也必須同時轉讓。
擅長:債權債務、建設工程、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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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第四類是依法律規定不得轉讓的債權,由于債權自身的特殊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第三類是依合同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的債權,當事人約定金錢債權不得轉讓的,不得對抗第三人,,《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條規定,債權人可以將債權的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1、根據債權性質不得轉讓,,當事人約定非金錢債權不得轉讓的,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擅長:交通事故、合同糾紛、債權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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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轉讓采礦權的行為已經嚴重違反了國家法律規定,所以合同肯定不發生任何法律效力,轉讓方因為轉讓采礦權所取得的財產是必須要予以退回的。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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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技術轉讓合同無效是可以繼續繼續適用技術的,但應當向權利人支付合理的使用費并承擔保密責任。根據《審理技術合同糾紛案件的解釋》第11條、第12條的規定,技術合同無效的后果如下:(1)技術合同無效后,技術開發合同研究開發人、技術轉讓合同讓與人、技術咨詢合同和技術服務合同的受托人已經履行或者部分履行了約定的義務,并且造成合同無效的過錯在對方的,對其已履行部分應當收取的研究開發經費、技術使用費、提供咨詢服務的報酬,人民法院可以認定為因對方原因導致合同無效給其造成的損失。那么技術轉讓合同無效還能繼續適用技術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合同糾紛、建設工程、民間借貸、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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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一)無效事由的認定根據國家相關部門的共識,人民法院在審理不良債權轉讓合同效力的訴訟中的審查重點有三:其一,不良債權的可轉讓性。在該債權轉讓給其他主體后,雙方也是正常的民事活動中的正常債權債務關系,并不會因債權人主張債權而損害國家利益或社會公益,因此不宜認定此類債權轉讓合同無效。所以,對于轉讓債務人或者擔保人為國家機關的不良債權轉讓合同,人民法院應當認定為無效。再次,關于向“三資”企業和境外機構轉讓不良債權的效力認定問題。在審判實務中,對于此類債權轉讓合同以及相關擔保合同效力的認定,存在較大的爭議。那么不良債權轉讓合同的無效事由與處理。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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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由此所受到的損失;各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債權的有效存在是的根本前提。由于債權自身的特殊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債權轉讓是一種處分行為,必須符合民事行為的生效條件。如果債權轉移的主體不適合,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實,簽訂的債權轉讓合同無效,因此,債權的轉讓以有效的債權轉讓協議為條件。那么借款合同無效債權轉讓有效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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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股權轉讓是指公司股東依法將自己的股份讓渡給他人,使他人成為公司股東的民事法律行為。著作權轉讓是指著作權人將著作權中的全部或部分財產權有償或無償地移交給他人所有的法律行為。移交著作權的著作權人稱為轉讓人,接受著作權的他人稱為受讓人。與許可他人使用作品不同,轉讓著作權的法律后果是轉讓人喪失所轉讓的權利;受讓人取得所轉讓的權利,從而成為新的著作權人。門面轉讓是指門面的承租者將其租賃權進行讓渡。門面轉讓分為整體轉讓和空轉。那么門面轉讓合同無效情形。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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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在現實生活中,進行工程建設時,發包人和承包人要簽訂承包合同,而承包合同在一定的情形下會無效的,例如將工程發包給沒有資質的單位承包,那么無效合同的工程款可不可以轉讓?大律網小編整理相關知識,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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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審查如何避開“坑”?《民商律師分享會——合同糾紛專題》防范合同風險!合同審查一般包含3個階段:合同簽訂前、簽訂時以及合同履行中。邢穎律師指出,在每個階段中要關注“人、財、物”的安全性,在合同簽訂前要對簽訂方有一個全面清晰的認識,一方面是對主體的形式審查,另一方面是對主體的實質性審查。 針對合同簽訂方的審查內容包含多個方面,例如對方是否具有獨立簽訂合同主體的資格、企業經營范圍、是否有履約能力、資信能力、注冊資金的真實性、驗資報告的真實性、會計資料的審查、股東的審查、固定資產變現能力、流動資金是否充足等,需要對此逐一排查核實。 看似簡單的事情,做起來卻沒有想象中那么容易!合同審查相對來說流程繁瑣、專業性強、難度大,對此邢穎律師建議,一定謹慎對待,要咨詢專業律師進行處理,避免產生不必要的損失,造成無法挽回的后果!
喝酒后簽的合同有效嗎?
因拖欠工程款打官司,律師費誰承擔? 在建工案件中發包人欠付工程款,承包人起訴后,在合同未約定律師費、保全費的情況下,能否主張律師費和保全費? 最高人民法院在一起建工案件的再審審查中給出回應。 法院經審理查明—— 2015年,萬某掛靠在華宇公司名下承包工程,宏星房地產對此明知,仍與之簽訂《工程承包意向書》,將舊城改造工程發包給沒有施工資質的萬某。 2016年,宏星房地產與華宇公司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其后華宇公司與萬某簽訂《內部承包協議書》,將舊城改造項目轉包給萬某。 但截至2019年11月,萬某向宏星公司交付了案涉房屋,但一直未結清工程款,也未辦理竣工驗收。 萬某向法院起訴,要求華宇和宏星承擔連帶責任,支付工程進度款686萬,律師費20萬,保全費用2.7萬及逾期利息1657萬。 一審法院判決—— 支持386萬的工程款及相應利息請求;就律師費和保全費,因律師費、訴訟保全擔保費均為萬某在訴訟過程中自行支出的訴訟成本,該費用雙方未有明確約定,且非因訴訟必須產生的費用,故其主張不予支持。 二審法院認為—— 關于一審判決華宇公司、宏星公司向萬學才支付工程款是否正確的問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條:“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承包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之規定,宏星公司、華宇公司應向萬某支付工程款。一審判決華宇公司、宏星公司向萬某支付工程款386萬正確,本院予以維持。 關于一審判決對律師費200000元及保全擔保費27746.71元的認定是否正確的問題。本院認為,關于萬某主張的律師費200000元的問題。 盡管萬某與華宇公司、宏星公司對律師費的承擔并無約定,但華宇公司、宏星公司在工程已經被擅自使用的情況下,仍以各種理由抗辯,拖延承擔支付工程款義務,屬不誠信的訴訟行為,造成了司法資源的額外消耗和萬學才的額外支出。 且萬某因此次訴訟發生的律師費,既是其為對抗華宇公司、宏星公司拖延支付工程款行為的額外支出,也是其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所支出的合理費用。故萬某的此項上訴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關于萬某主張的保全擔保費27746.71元的問題。本案訴訟系因華宇公司、宏星公司欠付萬學才工程款引起,萬某為實現其債權,申請財產保全,并以保險公司提供保全保險的方式進行財產擔保,系萬某為實現其債權所支出的合理、必要費用,屬于萬某的損失。萬某的此項上訴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判決,宏星房地產和華宇公司支付萬某律師費200000元及保全擔保費27746.71元。其它項予以維持。 華宇公司和宏星房地產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最高人民法院審查后認為—— 宏星公司、華宇公司是否應承擔律師費的問題。萬某因訴訟所發生的律師費和保全費屬于確定發生的支出,原審法院認為案涉工程已經實際交付使用,宏星公司、華宇公司拒不支付相應的工程款以致引發本案訴訟,宏星公司、華宇公司應向萬學才支付萬某為維護其合法權益所支出的費用并無不當。 故對宏星公司、華宇公司主張不應承擔律師費的再審請求,本院不予支持。
達成和解協議但交付的匯票無法承兌,能否申請強制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 魯法案例【2023】643 原執行程序開始前,雙方當事人自行達成和解協議并履行,但交付的商業承兌匯票無法承兌,一方當事人申請強制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另一方以已履行和解協議提出執行異議,法院該如何處理? 案情簡介 在史某與曾某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中,法院作出民事調解書:被告曾某于2022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向原告史某支付工程款85萬元。2021年4月19日,雙方達成《協議書》,約定:85萬元債務由曾某以第三方公司的票額85萬元的商業承兌匯票抵付,曾某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在2022年10月30日前到期,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最終能被兌付。 后來史某承兌匯票時發現,因第三方公司財務問題,該匯票無法被承兌。該匯票現處于拒付追索待清償的狀態,故史某向法院申請執行,要求曾某按照民事調解書履行給付義務。被執行人曾某提出異議,認為其在形式上已履行完畢85萬元給付義務,史某債權轉移和變現的風險應當由史某依法承擔和依法解決。 申請執行人史某稱,不同意曾某所提異議,協議書中雖然約定交付票據履行本案義務,但曾某需保證該票據最終被承兌。現在該票據不能被承兌,不是史某的原因,所以曾某未履行本案義務,史某申請執行符合法律規定。 法院審理 本案的爭議焦點是:曾某是否應繼續履行還款義務? 法院經審理認為,執行程序開始前,雙方當事人自行達成和解協議并履行,一方當事人申請強制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被執行人以已履行和解協議為由提出執行異議的,可以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九條的規定審查處理。 本案中,史某與曾某在本院作出生效民事調解書后,雙方在執行前達成和解協議并履行。后申請執行人史某以曾某未履行義務為由向本院申請執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異議人曾某以已履行和解協議為由向法院提出異議,符合上述規定的情形,故本院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九條的規定審查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九條規定:“執行過程中,被執行人根據當事人自行達成但未提交人民法院的和解協議,或者一方當事人提交人民法院但其他當事人不予認可的和解協議,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和解協議履行完畢的,裁定終結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 (二)和解協議約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屆至或者履行條件尚未成就的,裁定中止執行,但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條規定情形的除外; (三)被執行人一方正在按照和解協議約定履行義務的,裁定中止執行; (四)被執行人不履行和解協議的,裁定駁回異議; (五)和解協議不成立、未生效或者無效的,裁定駁回異議。” 史某與曾某在本院作出民事調解書之后,就本案債務達成協議書,約定曾某向史某交付85萬元的商業承兌匯票,即表示該民事調解書項下曾某義務已經履行完畢。但在該協議書中雙方約定曾某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最終能被兌付。在曾某將涉案票據交付給史某后,由于第三方公司原因涉案的商業承兌匯票未能成功兌付。即使曾某將涉案票據交付給史某,但因為票據未能成功兌付,曾某并未履行完畢本案義務。 申請執行人史某向本院申請執行,本院依據申請執行人的申請立案執行,并依照法律規定向被執行人曾某送達執行通知書、執行裁定書、報告財產令符合法律規定。最終法院裁定駁回曾某提出的執行異議,經濟南中院復議并予以維持。 法官說法 執行當事人雙方在法院作出生效法律文書后、執行立案之前達成和解協議,系當事人雙方在本案訴訟程序和執行程序之外達成的和解協議,具有民事合同的法律性質,不屬于執行和解協議,不產生阻卻原生效法律文書恢復執行的法律后果。 本案中,法院作出生效調解書后,史某與曾某在執行前自行達成《協議書》,此后,曾某雖然按約定向史某交付商業匯票,但并未成功兌付,史某民事調解書項下債權并未獲得清償。曾某在和解協議中承諾“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最終能被兌付”,故曾某并未完全履行《協議書》,史某有權向法院申請恢復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
掛靠經營會帶來哪些風險隱患? 一、合同無效。按照國家相關規定,掛靠經營拿到的合同,屬于無效合同,如果對方知曉掛靠經營事實,就可以單方面取消合同,并且不支付任何費用。這樣的情況下,掛靠方就會因此拿不到費用,最終無法創造業績和利潤。 二、行政處罰。一般來說,個人或企事業想要開展經營,是需要依據要求獲取經營資格的。掛靠營業執照的方式,屬于是投機取巧的行為,一般被發現就會面臨主管部門的嚴厲處罰。 三、事故責任。因為掛靠經營,是為了減少人員、資產等方面的支出,所以多、半不具有承接業務的能力。一旦發生事故需要承擔更多的責任。因此,掛靠行為從法律上講是不合法的,同時掛靠經營還會為后續生產經營埋下很多風險隱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