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合同債權轉讓如何追討

導讀:
從合法性的角度出發,債權轉讓必須符合相關法律規定,并得到原債務人的同意或者根據合同條款允許無需同意。否則,即使雙方達成債權轉讓協議,也可能因違反法律或合同約定而無效。
在買賣合同中,債權轉讓通常涉及出讓方將其對購買方的應收款項轉讓給第三方。這一過程不僅涉及法律條款的準確詮釋,還牽扯到實際操作中的種種細節。
從合法性的角度出發,債權轉讓必須符合相關法律規定,并得到原債務人的同意或者根據合同條款允許無需同意。否則,即使雙方達成債權轉讓協議,也可能因違反法律或合同約定而無效。例如,在A公司向B公司出售貨物的情況下,如果A公司希望將其對B公司的應收賬款轉讓給C公司,那么必須確保B公司事先同意或者合同內有明確約定允許此種轉讓。
關于通知義務,債權轉讓后,出讓方有責任及時書面通知原債務人。實踐中,未能及時通知導致的問題屢見不鮮。例如,D公司向E公司轉讓了其對F公司的債權,但未立即告知F公司。結果,F公司在不知情的情況下支付給了D公司,導致E公司無法收回債款。這種情況下,D公司未能履行通知義務,可能需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對于擔保權利的處理也不可忽視。如果原有債權附有擔保,在債權轉讓時,擔保權利也應一同轉移。G公司將其對H公司的帶抵押權的債權轉讓給了I公司,那么抵押權同樣應當轉移給I公司,以確保其能夠有效追討債權。
追討過程中的時效問題亦不容忽視。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債權的訴訟時效為三年。一旦超過這個期限,債權可能就會成為無法律效力的自然債權。因此,在進行債權轉讓時,必須注意不要使債權超過訴訟時效期間。
合同債權轉讓后,受讓人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如何起訴?
債權人可以將債權的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合同債權轉讓后,受讓人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當事人起訴時該如何確定案由呢?
案情簡介
元貞公司(甲方)與李大強(乙方)簽訂了一份《借款合同》,合同約定,因元貞公司經營困難,向李大強借款100萬元,借款期限為24個月,自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3月30日,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四倍計算逾期還款利息。《借款合同》簽訂后,李大強將100萬元資金打入元貞公司指定賬戶,元貞公司向李大強出具收到款項實際金額的借條。
2021年7月,李大強與孫大偉簽訂了《債權轉讓協議》,約定李大強將其基于《借款合同》對元貞公司享有全部債權轉讓給孫小偉,并向元貞公司發出債權轉讓通知書。借款到期后,元貞公司并未按照《借款合同》約定歸還借款本金及利息,孫小偉訴至法院,請求判令元貞公司償還借款100萬元并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4倍給付逾期還款利息。
那么,合同債權轉讓后,孫小偉該以何種案由提起訴訟呢?
法官說法
民事案由反映案件所涉及的民事法律關系的性質,起訴時準確確定案由有利于統一民事案件的法律適用標準,有利于法院對案件進行分類管理并據此確定審判庭室。
債權轉讓生效后,受讓人訴至法院要求履行債務,訴訟標的是原合同的權利義務關系,即應按原合同類型確定案由。雖然債權人主體發生了變化,但該主體變更并未改變原合同性質,故仍應以原合同糾紛確定案由,并據此確定管轄為宜。
上面的案例中,元貞公司與李大強之間的原法律關系為借款合同關系,后李大強將債權轉讓給孫小偉。現孫小偉欲依據《借款合同》提起訴訟,請求元貞公司償還借款及利息,應以原合同糾紛即借款合同糾紛確定案由并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訴訟。(文中均系化名)
買賣合同債權轉讓注意要點
債權人可以將合同的權利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
具體到本案中,首先,甲丙之間的債權轉讓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債權轉讓行為合法有效;其次,債權人轉讓權利應當通知債務人,本案中丙以起訴的方式通知了乙債權轉讓的事實,債權轉讓對乙發生效力。
參考案例:(2020)滬01民終10622號——臨欽公司與XX公司簽訂《債權轉讓協議》,并通過起訴方式通知云象公司,該債權轉讓符合法律規定,發生債權轉讓的效果。
(2020)滬0114民初23437號——原告與億駿達公司簽訂的債權轉讓證明(通知)書合法有效,該債權轉讓證明(通知)書已通過本案訴狀副本等材料向被告送達,視為債權轉讓通知債務人,對被告發生效力,原告即刻對被告享有相應債權。
1、除法律明確規定不得轉讓的情形外,債權人可以將債權轉讓給第三人。
本案系由甲公司與乙公司通過買賣合同產生的一般債權,且雙方未約定不得轉讓債權債務,故甲公司可以向第三人丙轉讓該筆債權。
2、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在實務中,法律并未對通知方式作出明確規定,可由債權人通過書面通知、受讓人提起訴訟等合法合理的方式通知債務人,該通知到達債務人之日起即生效,可以視為履行了通知義務,債權受讓人丙即可以自己的名義向乙公司主張該筆債權。
債權轉讓合同糾紛的管轄
債權轉讓合同也是合同,因債權轉讓合同發生爭議提起的訴訟也是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3條規定,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債權轉讓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債權轉讓合同糾紛法律的適用
處理債權轉讓合同糾紛的法律適用依據主要是《民法典》第545條至第550條。
請求權基礎:債權人可以將債權的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根據債權性質不得轉讓;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依據法律規定不得轉讓;當事人約定非金錢債權不得轉讓的,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當事人約定金錢債權不得轉讓的,不得對抗第三人。(詳見《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條) 債權轉讓程序:債權人轉讓債權,未通知債務人的,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債權轉讓的通知不得撤銷,但是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詳見《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條) 債權人轉讓債權的,受讓人取得與債權有關的從權利,但是該從權利專屬于債權人自身的除外;受讓人取得從權利不因該從權利未辦理轉移登記手續或未轉移占有而受到影響。(詳見《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七條) 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后,債務人對讓與人的抗辯,可以向受讓人主張。(詳見《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債務人可以向受讓人主張抵銷: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時,債務人對讓與人享有債權,且債務人的債權先于轉讓的債權到期或者同時到期;債務人的債權與轉讓的債權是基于同一合同產生。(詳見《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九條)
債權轉讓后的追討工作是一項系統的法律活動,需要綜合運用各種法律手段和策略。如果遇到法律實務問題,建議咨詢本頁面的專業律師,我們將為您提供針對性的法律服務和解決方案,確保您的權益得到有效維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