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權”轉讓合同一定就無效嗎

導讀:
為慎重起見,當時“周五茍”電話聯系,“周五茍”在電話中稱同意由王大勇全權處理合同事宜。之后,周五茍以未授權王大勇轉讓合同為由阻止原告采脂,為此雙方發生爭議。第一種意見認為,被告王大勇在無權代理的情況下與原告傅衛軍簽訂的采脂轉讓合同,后未被追認,該合同屬無效合同,即判令合同無效。那么“無權”轉讓合同一定就無效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為慎重起見,當時“周五茍”電話聯系,“周五茍”在電話中稱同意由王大勇全權處理合同事宜。之后,周五茍以未授權王大勇轉讓合同為由阻止原告采脂,為此雙方發生爭議。第一種意見認為,被告王大勇在無權代理的情況下與原告傅衛軍簽訂的采脂轉讓合同,后未被追認,該合同屬無效合同,即判令合同無效。關于“無權”轉讓合同一定就無效嗎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案情】2006年3月4日,周五茍經被告王大勇介紹與永豐縣龍岡畬族鄉人民政府簽訂一份松林采脂承包合同,周五茍按約定交了12.1萬元承包費。2007年被告王大勇拿著該合同原件對已認識的原告傅衛軍說是周五茍授權他轉讓給他人,原告信以為真,遂于2月11日到該鄉政府與被告協商。為慎重起見,當時“周五茍”電話聯系,“周五茍”在電話中稱同意由王大勇全權處理合同事宜。因此,原、被告雙方才簽訂了該《采脂合同》轉讓協議,發包方鄉政府當即簽字蓋章同意轉讓,被告以本人的名義將合同的權利義務轉讓給原告,原告按約定當即支付12萬元轉讓費給被告,同時被告將采脂合同原件交給原告。之后,周五茍以未授權王大勇轉讓合同為由阻止原告采脂,為此雙方發生爭議。周五茍以王大勇、傅衛軍為被告,該鄉政府為第三人向法院提起承包合同糾紛訴訟,但王大勇對此置之不理,一審缺席判決后,周五茍及傅衛軍不服,均提出上訴。2008年1月25日該案經二審調解,由傅衛軍以11.7萬元轉讓費受讓周五茍與鄉政府簽訂的《采脂合同》權利義務;王大勇、鄉政府不承擔本案的民事責任。傅衛軍當即支付11.7萬元轉讓費給原承包人周五茍。原告為追回重付的轉讓費,曾多次找被告無果。為此原告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法院撤銷轉讓合同;被告返還原告12萬元;被告賠償原告利息損失1萬元。
【分歧】原告傅衛軍為同一松林采脂轉讓經營權兩次給付轉讓費,二審以調解的方式確定了第二次轉讓合法有效,那么第一次轉讓費屬重付,應當返還,并賠償及其利息損失,因此對原告的后兩項請求理應支持,無爭議,但對原告第一項請求,法院存在兩種不同的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被告王大勇在無權代理的情況下與原告傅衛軍簽訂的采脂轉讓合同,后未被追認,該合同屬無效合同,即判令合同無效。
第二種意見認為,被告王大勇的行為,原告傅衛軍有充分理由相信其有權代理,雙方簽訂的采脂轉讓合同無需追認,該合同屬可撤銷合同,即判令撤銷合同。
【管析】筆者同意后一種意見,理由是:
1、無效合同與可撤銷合同是兩種不同的法律概念,兩者根本的區別在于:無效合同,自始無效,不以當事人的意志為轉移;可撤銷合同,不一定無效,只有合同一方行使撤銷權時,被法院或仲裁機構確認撤銷,合同才自始無效,否則該合同有效。
2、被告王大勇持著周五茍與鄉政府簽訂的采脂合同原件與原告簽訂轉讓合同,況且還與“周五茍”通電話確認授權,據此原告有充分理由相信被告有權轉讓該合同(這屬委托合同中的表見代理),轉讓合同可確認有效。
3、即使被告王大勇無權轉讓合同,但王大勇拿著原件對原告說有轉讓合同權利,且在簽訂合同時與承包人“周五茍”通電話得到證實,之后,周五茍以王大勇、傅衛軍為被告、鄉政府為第三人向法院提起訴訟,被告王大勇對訴訟置之不理,由此可見,被告王大勇在轉讓合同中明顯具有欺詐行為,使原告在違背與承包人周五茍簽訂轉讓合同的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與其簽訂轉讓合同,根據《合同法》第54條第2款“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撤銷”之規定,損失12萬元轉讓費的原告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撤銷該轉讓合同。
4、周五茍與王大勇、傅衛軍及鄉政府承包合同糾紛一案中,周五茍與傅衛軍對轉讓合同效力產生嚴重分歧,周五茍主張無效,傅衛軍主張有效,二審經調解法院確認了傅衛軍以11.7萬元轉讓費受讓周五茍在采脂合同中的權利義務,而王大勇、鄉政府不承擔該案的民事責任。王大勇收取傅衛軍12萬元的轉讓費系重復收費,理應返還,因此原告傅衛軍與被告王大勇簽訂的有爭議的采脂合同轉讓協議,即使有效,同樣應予以撤銷。
5、即使王大勇在無權代理的情況下與傅衛軍簽訂的采脂轉讓合同,后未被承包人周五茍追認,根據《合同法》第48條第1款“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訂立的合同,未經被代理人追認,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由行為人承擔責任”的規定,該合同對被代理人周五茍不發生效力,也就是說該合同對周五茍來說未依法成立,但該合同對行為人王大勇本人來說(本身就是以本人的名義)是否有效,法律未作明確規定,只是規定由行為人承擔責任。
因此,綜合全案事實及有關法律規定,該案確認撤銷轉讓合同似乎比確認轉讓合同無效更妥當。當然無效合同與被撤銷合同處理結果都是一樣: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作者:永豐縣人民法院 龐芝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