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包方“不同意” 轉讓合同也能生效

導讀:
《農村土地承包法》做此規定的目的,并不是要限制土地承包經營權人的流轉自主權,而是為了更加充分地保護承包方的權益。因為土地承包經營權對農民而言至關重要,一旦轉讓,在承包期內就無法再行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基于此種考慮,《解釋》第十三條后段規定,發包方無法定理由不同意或者拖延表態的,不影響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合同的效力。《解釋》實際是運用了立法目的解釋的方法論,其規定與《農村土地承包法》的立法目的是一致的。那么發包方“不同意”。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農村土地承包法》做此規定的目的,并不是要限制土地承包經營權人的流轉自主權,而是為了更加充分地保護承包方的權益。因為土地承包經營權對農民而言至關重要,一旦轉讓,在承包期內就無法再行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基于此種考慮,《解釋》第十三條后段規定,發包方無法定理由不同意或者拖延表態的,不影響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合同的效力。《解釋》實際是運用了立法目的解釋的方法論,其規定與《農村土地承包法》的立法目的是一致的。關于發包方“不同意”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七條規定,承包方采取轉讓方式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應當經發包方同意。因此,實踐中不少人認為,只要未經發包方同意,承包方與他人訂立的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合同即為無效。《農村土地承包法》做此規定的目的,并不是要限制土地承包經營權人的流轉自主權,而是為了更加充分地保護承包方的權益。因為土地承包經營權對農民而言至關重要,一旦轉讓,在承包期內就無法再行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但更應看到的是,不能在無法定理由的情況下,干涉土地承包經營權人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自主權。基于此種考慮,《解釋》第十三條后段規定,發包方無法定理由不同意或者拖延表態的,不影響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合同的效力。
《解釋》實際是運用了立法目的解釋的方法論,其規定與《農村土地承包法》的立法目的是一致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