貸款合同“補充協議”簽不簽

導讀:
業主:那些已經在3月17日之前經過公證的貸款合同應該已經生效,銀行單方面要求提高貸款利率是一種“霸王行為”,有借國家加息“搭便車”的嫌疑。上周末,他接到律師行的電話,要求他到律師行簽署“按揭合同補充協議”。來到律師行,律師把一份一式三份的空白“補充協議”拿來要求他簽名。L先生認為合同公證了就表明已經生效,因此拒絕簽“補充協議”。這份名為“關于調整住房信貸政策的通知”,同樣是一份打印件,既不是紅頭文件,結尾也沒有公章。該負責人表示,由于借款合同第二十七條第二款約定:“本合同經甲、乙、丙方簽字蓋章并辦理抵押物登記備案或他項權利登記后生效。那么貸款合同“補充協議”簽不簽。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業主:那些已經在3月17日之前經過公證的貸款合同應該已經生效,銀行單方面要求提高貸款利率是一種“霸王行為”,有借國家加息“搭便車”的嫌疑。上周末,他接到律師行的電話,要求他到律師行簽署“按揭合同補充協議”。來到律師行,律師把一份一式三份的空白“補充協議”拿來要求他簽名。L先生認為合同公證了就表明已經生效,因此拒絕簽“補充協議”。這份名為“關于調整住房信貸政策的通知”,同樣是一份打印件,既不是紅頭文件,結尾也沒有公章。該負責人表示,由于借款合同第二十七條第二款約定:“本合同經甲、乙、丙方簽字蓋章并辦理抵押物登記備案或他項權利登記后生效。關于貸款合同“補充協議”簽不簽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業主:那些已經在3月17日之前經過公證的貸款合同應該已經生效,銀行單方面要求提高貸款利率是一種“霸王行為”,有借國家加息“搭便車”的嫌疑。
□銀行:合同生效是以銀行放款為準,雖然合同已經簽字蓋章并經過公證,但由于合同還要到房管局辦理抵押登記,因此,在沒有辦妥抵押登記,貸款沒有發放前,合同就沒有生效。
疑竇:憑啥要簽“補充協議”
某大學的W先生夫婦去年底在天河區某樓盤買了一套四房兩廳的單位,并于今年1月份與某銀行簽署了購房按揭合同,辦理商業和公積金組合貸款。之后銀行一直沒有通知他們開始月供。適逢3月16日央行再度調高房貸利息,按照新政策,從3月17日開始新發放的住房貸款將按照調整后的房貸利率計算,而3月17日以前發放的住房貸款,將從明年1月1日起調整為按照新的房貸利率執行。W先生不知道自己的按揭合同批下來沒有,是否可以從明年開始執行新利率。
上周末,他接到律師行的電話,要求他到律師行簽署“按揭合同補充協議”。來到律師行,律師把一份一式三份的空白“補充協議”拿來要求他簽名。W先生對此提出強烈質疑,首先,這份合同并不是格式合同,而是一份打印出來的合同,顯得很粗糙;二是合同完全空白,W先生當場質問律師行:“搞法律的怎么能夠讓別人去簽一份空白的合同?”同樣來簽“補充協議”的L先生也對此提出質疑。在一眾業主的要求下,律師才把“補充協議”的空白處填上。L先生瀏覽了一下這份“補充協議”,發現主要有以下三個要點:一是利率按提高后的新利率執行;二是逾期還貸罰息大幅增加;三是刪除了原借款合同第19條第3款。
L先生不記得刪除的條款是什么了,于是要求律師行拿來自己的原借款合同查看。不看則已,一看火冒三丈。原來自己的貸款合同已經批下來了,銀行、發展商都已經蓋章,而且合同已經經過廣東省公證處的公證,而公證日期正好是3月16日。L先生認為合同公證了就表明已經生效,因此拒絕簽“補充協議”。
律師行表示,貸款沒有發放,合同就沒有生效,還拿出了一份該銀行的通知為證。這份名為“關于調整住房信貸政策的通知”,同樣是一份打印件,既不是紅頭文件,結尾也沒有公章。大多數業主對這份通知并不買賬,圍繞著合同的生效標準,現場吵作一團,雙方僵持不下。
銀行:未辦妥抵押登記就未生效
帶著廣大業主的疑問,記者采訪了該銀行的相關負責人。該負責人表示,由于借款合同第二十七條第二款約定:“本合同經甲、乙、丙方簽字蓋章并辦理抵押物登記備案或他項權利登記后生效。”即使合同已經簽字蓋章并經過公證,但由于合同還要到房管局辦理抵押登記(備案),因此,沒有辦妥抵押登記(備案)合同就沒有生效。故對于在2005年3月17日前已簽訂借款合同但尚未發放貸款的客戶,銀行與之簽訂補充協議來約定貸款利率、罰息利率是合理合法的。銀行只有在與客戶簽訂補充協議后方能執行合同發放貸款。如有客戶對貸款利率、罰息利率的調整有異議,可就貸款利率、罰息利率以及是否繼續執行合同與銀行協商。 [page]
業主:協議附帶條款難以接受
對于銀行的解釋,L先生表示,其實自己對提早幾個月按加息后的利率執行也不是特別在乎,頂多就多付幾百元的利息,但“補充協議”的有些附帶條款還是比較苛刻,他感覺不能接受。而W先生則認為,其實如果簽了“補充協議”,每個人多付了幾百元,但累計起來對銀行可不是個小數目。
律師視線:合同生效與否關鍵看如何約定
就此次爭議的焦點問題“合同生效標準是什么?”記者采訪了廣東法則明律師事務所的李瑾律師。
李瑾律師表示,根據《合同法》的相關規定,當事人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合同成立后何時生效?如合同未約定生效條件的,只要符合以下四個要件:1、簽訂合同的當事人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2、當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實;3、不違反法律及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4、不違反社會公共利益,則合同在簽字或蓋章后即生效;如合同約定了生效條件,則合同在條件成就時或合同所附生效期限屆滿時生效。當然,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本案中,合同是否生效,要看貸款合同是如何約定的。如果合同中訂明“在辦理抵押登記備案或他項權利登記后生效”,就屬當事人自行約定了合同生效條件,合同在辦妥抵押登記備案或他項權利登記后生效。由于業主在簽署貸款合同時,沒有對此條款提出異議,因此在這個爭議中就處于相當被動的地位。唯一的希望是去房管局查詢抵押登記(備案)是否辦妥,辦妥日期是否在3月17日前。




